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易,628,202006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628號
被 告 葉修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修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28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9年4月8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葉修誠,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上訴人雖於同年月4日即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其上訴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前開條文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