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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76號
108年度簡字第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宏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8675 號、107 年度偵字第20249 號、107 年度偵字第20348 號、107 年度偵字第20596 號、107 年度偵字第20823 號、107 年度偵字第21385 號、108 年度偵字第991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宏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拾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強力磁鐵陸個,均沒收之。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1 、2 、4 至7 、17至22所示應沒收物品,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不含起訴書附表,如附件一、二)。
並補充:被告曾宏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他人之物得手。
二、核被告曾宏銘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表編號14、15部分;
如附表編號20、21部分,被告各於密接之時、地,分別為該犯行,應均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
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前案紀錄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0罪,均為累犯,並參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後,又再犯竊盜罪,且再犯本罪,對刑罰反應能力薄弱等情,爰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另被告於警方未有相當依據可合理懷疑其涉案前,主動坦承如附表編號8 、9 、11至16(其中編號14、15為1 罪)所示犯行,而願接受裁判等情,有警詢筆錄可參(詳警三卷第5 頁至第9 頁),堪認均符合自首之要件,爰各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就此部分,均先加而後減。
被告上開20次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如附表編號1 、2 、4 至22所示之鐵盒部分,均未據起訴,惟與起訴論罪科刑之上開犯行部分,分別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均併予審究。
爰審酌被告僅為個人利益,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行為實有非議之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自陳高中肄業、家境勉持(詳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並參以本件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分別諭知如附表主文欄、主文第1項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犯罪所得除附表編號8 至16應沒收物品欄所示部分,因均已發還被害人(詳警三卷第77頁至第93頁),爰不宣告沒收外。
其餘犯罪所得即附表編號1 、2 、4 至7 、17至22應沒收物品欄所示部分(被告雖自陳上開物品業已變賣等語,惟此部分除其自白外,並無相關證據可資佐證,尚難採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另被告竊得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牌1 面,既未扣案,依卷證資料,亦查無去向,且本身並無財產價值,應可認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扣案強力磁鐵6 個(詳警二卷第25頁、警三卷第59頁),均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被告犯案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因未扣案,且被告係於日常使用上開設備中,附隨地以該設備犯本罪,而該設備又不具社會危險性,沒收並不當然可達到預防並遏止犯罪之目的,爰不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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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地 點│告訴人或│行 為 方 式│ 查獲方式 │應沒收物品│主 文│
│ │ │ │被害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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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7 年6 月│高雄市鳳│蘇明峯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蘇明峯檢│金冠藍芽喇│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23日17時4 │山區文濱│ │商品之方式,竊│查手機監視│叭1 個(含│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分許 │路138 號│ │取10號娃娃機台│器畫面後,│鐵盒)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娃娃機店│ │內之金冠藍芽喇│報警處理,│ │元折算壹日。 │
│ │ │ │ │叭1 個(含鐵盒│始循線查獲│ │ │
│ │ │ │ │),得手後,旋│。 │ │ │
│ │ │ │ │即離開現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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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7 年6 月│高雄市鳳│吳珦甫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吳珦甫檢│金冠藍芽喇│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24日凌晨5 │山區文濱│ │商品之方式,竊│查手機監視│叭2 個(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時51分許 │路138 號│ │取20號娃娃機台│器畫面後,│含鐵盒)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娃娃機店│ │內之金冠藍芽喇│報警處理,│ │元折算壹日。 │
│ │ │ │ │叭2 個(均含鐵│始循線查獲│ │ │
│ │ │ │ │盒),得手後,│。 │ │ │
│ │ │ │ │旋即離開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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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7 年8 月│高雄市三│統大車業│徒手竊取車牌號│經警方調閱│車牌號碼00│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 日上午6 │民區自立│行負責人│碼M8S-160 號車│監視錄影畫│S-160 號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時25分許 │一路112 │簡照男 │牌1 面,得手後│面,循線查│牌1 面,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號騎樓 │ │懸掛於曾宏銘所│獲。 │ │元折算壹日。 │
│ │ │ │ │有車牌號碼000-│ │ │ │
│ │ │ │ │EEZ 號普通重型│ │ │ │
│ │ │ │ │機車上,並騎乘│ │ │ │
│ │ │ │ │上開機車離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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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7 年8 月│高雄市新│黃泓翔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警方調閱│藍芽喇叭1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 日上午6 │興區八德│ │商品之方式,竊│監視錄影畫│個(含鐵盒│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時46分許 │二路9 號│ │取娃娃機台內,│面,循線查│)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娃娃機店│ │裝有藍芽喇叭1 │獲。 │ │元折算壹日。 │
│ │ │ │ │個(含鐵盒),│ │ │ │
│ │ │ │ │得手後,旋即離│ │ │ │
│ │ │ │ │開現場。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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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7 年8 月│高雄市新│許豪麟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警方調閱│藍芽耳機2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 日上午6 │興區民主│ │商品之方式,竊│監視錄影畫│個(均含鐵│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時58分許 │橫路15號│ │取娃娃機台內之│面,循線查│盒)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娃娃機店│ │藍芽耳機2 個(│獲。 │ │元折算壹日。 │
│ │ │ │ │均含鐵盒),得│ │ │ │
│ │ │ │ │手後,旋即離開│ │ │ │
│ │ │ │ │現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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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7 年8 月│高雄市新│梁嘉豪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警方調閱│藍芽喇叭1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31日凌晨5 │興區六合│ │商品之方式,竊│監視錄影畫│個(含鐵盒│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時54分許 │二路89之│ │取娃娃機台內之│面,循線查│)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1 號娃娃│ │藍芽喇叭1 個(│獲。 │ │元折算壹日。 │
│ │ │機店 │ │含鐵盒),得手│ │ │ │
│ │ │ │ │後,旋即離開現│ │ │ │
│ │ │ │ │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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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7 年9 月│高雄市新│梁嘉豪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梁嘉豪檢│藍芽音響1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22日凌晨2 │興區六合│ │商品之方式,竊│查手機監視│個、襪子1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時13分許 │二路89之│ │取娃娃機台內,│器畫面後,│雙(均含鐵│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1 號娃娃│ │藍芽音響1 個、│報警處理,│盒) │元折算壹日。 │
│ │ │機店 │ │襪子1 雙(均含│始循線查獲│ │ │
│ │ │ │ │鐵盒)得手後,│。 │ │ │
│ │ │ │ │旋即離開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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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7 年8 月│高雄市三│王佳珊 │以強力磁鐵吸取│曾宏銘於警│無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2日17時30│民區自立│ │商品之方式,竊│方未有相當│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分許 │一路98號│ │取娃娃機台內,│依據可合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可樂熊夾│ │藍芽喇叭2 個(│懷疑其涉案│ │元折算壹日。 │
│ │ │娃娃機店│ │均含鐵盒)(均│前,主動坦│ │ │
│ │ │ │ │已發還),得手│犯行,而願│ │ │
│ │ │ │ │後,旋即離開現│接受裁判。│ │ │
│ │ │ │ │場。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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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7 年8 月│高雄市三│林豐吉 │以強力磁鐵吸取│曾宏銘於警│無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4 日凌晨2│民區大連│ │商品之方式,竊│方未有相當│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時54分許 │街127 號│ │取娃娃機台內之│依據可合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起訴書誤│娃娃機店│ │藍芽喇叭音箱1 │懷疑其涉案│ │元折算壹日。 │
│ │載8 月13日│ │ │盒(含鐵盒)(│前,主動坦│ │ │
│ │2時50分) │ │ │已發還),得手│犯行,而願│ │ │
│ │ │ │ │後,旋即離開現│接受裁判。│ │ │
│ │ │ │ │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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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7 年8 月│高雄市十│林培喬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警方調閱│無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3日凌晨3 │全二路19│ │商品之方式,竊│監視錄影畫│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時20分許 │號珂珂馬│ │取娃娃機台內之│面,循線查│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夾娃娃機│ │藍芽耳機1 個、│獲。 │ │元折算壹日。 │
│ │ │店 │ │藍芽喇叭1 個(│ │ │ │
│ │ │ │ │均含鐵盒)(均│ │ │ │
│ │ │ │ │已發還),得手│ │ │ │
│ │ │ │ │後,旋即離開現│ │ │ │
│ │ │ │ │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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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7 年8 月│高雄市鳳│楊家華 │以強力磁鐵吸取│曾宏銘於警│無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3日19時30│山區八德│ │商品之方式,竊│方未有相當│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分許 │街267 號│ │取娃娃機台內之│依據可合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麻吉娃娃│ │凱蒂貓盒裝香水│懷疑其涉案│ │元折算壹日。 │
│ │ │遊樂世界│ │2 盒(均含鐵盒│前,主動坦│ │ │
│ │ │ │ │)(均已發還)│犯行,而願│ │ │
│ │ │ │ │,得手後,旋即│接受裁判。│ │ │
│ │ │ │ │離開現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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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7 年8 月│高雄市大│蘇浩昀 │以強力磁鐵吸取│曾宏銘於警│無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3日22時許│寮區民族│ │商品之方式,竊│方未有相當│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路260 號│ │取娃娃機台內之│依據可合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陽光夾男│ │藍芽喇叭音箱1 │懷疑其涉案│ │元折算壹日。 │
│ │ │娃娃機店│ │盒(含鐵盒)(│前,主動坦│ │ │
│ │ │ │ │已發還),得手│犯行,而願│ │ │
│ │ │ │ │後,旋即離開現│接受裁判。│ │ │
│ │ │ │ │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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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7 年8 月│高雄市三│林水龍 │以強力磁鐵吸取│曾宏銘於警│無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3日22時30│民區憲政│ │商品之方式,竊│方未有相當│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分許 │路42之1 │ │取娃娃機台內之│依據可合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號連發夾│ │手錶2 只(均含│懷疑其涉案│ │元折算壹日。 │
│ │ │娃娃機店│ │鐵盒)(均已發│前,主動坦│ │ │
│ │ │ │ │還),得手後,│犯行,而願│ │ │
│ │ │ │ │旋即離開現場。│接受裁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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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7 年8 月│高雄市三│逢廣文 │以強力磁鐵吸取│曾宏銘於警│無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4日凌晨3 │民區十全│ │商品之方式,竊│方未有相當│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時15分許 │一路52號│ │取娃娃機台內之│依據可合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販賣機二│ │藍芽喇叭音箱2 │懷疑其涉案│ │元折算壹日。 │
│ │ │代夾娃娃│ │盒(均含鐵盒)│前,主動坦│ │ │
│ │ │機店 │ │(均已發還),│犯行,而願│ │ │
│ │ │ │ │得手後,旋即離│接受裁判。│ │ │
│ │ │ │ │開現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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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7 年8 月│高雄市三│林伯建 │以強力磁鐵吸取│曾宏銘於警│無 │ │
│ │14日凌晨3 │民區十全│ │商品之方式,竊│方未有相當│ │ │
│ │時15分許 │一路52號│ │取娃娃機台內之│依據可合理│ │ │
│ │ │販賣機二│ │藍芽喇叭音箱1 │懷疑其涉案│ │ │
│ │ │代夾娃娃│ │盒(含鐵盒)(│前,主動坦│ │ │
│ │ │機店 │ │已發還),得手│犯行,而願│ │ │
│ │ │ │ │後,旋即離開現│接受裁判。│ │ │
│ │ │ │ │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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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7 年8 月│高雄市三│方連峯 │以強力磁鐵吸取│曾宏銘於警│無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4日凌晨2 │民區光武│ │商品之方式,竊│方未有相當│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時54分許 │路151-2 │ │取娃娃機台內之│依據可合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號娃娃機│ │藍芽喇叭1 個(│懷疑其涉案│ │元折算壹日。 │
│ │ │店 │ │含鐵盒)(已發│前,主動坦│ │ │
│ │ │ │ │還),得手後,│犯行,而願│ │ │
│ │ │ │ │旋即離開現場。│接受裁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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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7 年9 月│高雄市鳳│王章權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警方調閱│藍芽音響3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6日19時55│山區南華│ │商品之方式,竊│監視錄影畫│台(均含鐵│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分許 │路216 號│ │取娃娃機台內之│面,循線查│盒)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藍芽音響3 台(│獲。 │ │元折算壹日。 │
│ │ │ │ │均含鐵盒),得│ │ │ │
│ │ │ │ │手後,旋即離開│ │ │ │
│ │ │ │ │現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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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7 年9 月│高雄市鳳│劉岳倫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警方調閱│藍芽耳機1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9日16時31│山區青年│ │商品之方式,竊│監視錄影畫│個、皮夾1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分許 │路二段48│ │取娃娃機台內,│面,循線查│只、鼓風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號超級夾│ │藍芽耳機1 個、│獲。 │1 個(含鐵│元折算壹日。 │
│ │ │客店 │ │皮夾1 只、鼓風│ │盒) │ │
│ │ │ │ │機1 個(含鐵盒│ │ │ │
│ │ │ │ │),得手後,旋│ │ │ │
│ │ │ │ │即離開現場。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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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7 年9 月│高雄市三│洪振傑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洪振傑檢│美好2088藍│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22日23時23│民區建工│ │商品之方式,竊│查手機監視│芽音響2 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分許 │路426 號│ │取娃娃機台內,│器畫面後,│、沙丁魚F9│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非夾不可│ │美好2088藍芽音│報警處理,│藍芽音響2 │元折算壹日。 │
│ │ │選物販賣│ │響2 個、沙丁魚│始循線查獲│個(含鐵盒│ │
│ │ │機店 │ │F9藍芽音響2 個│。 │) │ │
│ │ │ │ │(含鐵盒),得│ │ │ │
│ │ │ │ │手後,旋即離開│ │ │ │
│ │ │ │ │現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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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7 年6 月│高雄市三│王梓濠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王梓濠報│小海螺藍芽│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30日13時15│民區鼎山│ │商品之方式,竊│警處理,始│喇叭音響1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分許 │街250 號│ │取娃娃機台內,│循線查獲。│個(含鐵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9 號機台│ │小海螺藍芽喇叭│ │盒) │元折算壹日。 │
│ │ │ │ │音響1 個(含鐵│ │ │ │
│ │ │ │ │盒),得手後,│ │ │ │
│ │ │ │ │旋即離開現場。│ │ │ │
├──┼─────┼────┼────┼───────┼─────┼─────┤ │
│ 21 │同上 │高雄市三│蔡聖逸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蔡聖逸報│美好2088藍│ │
│ │ │民區鼎山│ │商品之方式,竊│警處理,始│芽喇叭1 個│ │
│ │ │街250 號│ │取娃娃機台內,│循線查獲。│(含鐵盒)│ │
│ │ │35號機台│ │美好2088藍芽喇│ │ │ │
│ │ │ │ │叭1 個(含鐵盒│ │ │ │
│ │ │ │ │),得手後,旋│ │ │ │
│ │ │ │ │即離開現場。 │ │ │ │
├──┼─────┼────┼────┼───────┼─────┼─────┼──────────┤
│ 22 │107 年6 月│高雄市三│陳泰睿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陳泰睿報│美好藍芽喇│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30日13時56│民區建工│ │商品之方式,竊│警處理,始│叭2 個(含│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分許 │路532 號│ │取娃娃機台內,│循線查獲。│鐵盒)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13號機台│ │美好藍芽喇叭2 │ │ │元折算壹日。 │
│ │ │ │ │個(含鐵盒),│ │ │ │
│ │ │ │ │得手後,旋即離│ │ │ │
│ │ │ │ │開現場。 │ │ │ │
└──┴─────┴────┴────┴───────┴─────┴─────┴──────────┘
附件一: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8675號
107年度偵字第20249號
107年度偵字第20348號
107年度偵字第20596號
107年度偵字第20823號
107年度偵字第21385號
被 告 曾宏銘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另案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宏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928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業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
式, 竊取他人之物得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三民第二分局、 新興分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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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 │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
│ 全部 │被告曾宏銘於警詢、偵│坦承於附表所示時、地行竊之事│
│ │訊中之自白。 │實。 │
├─────┼──────────┼──────────────┤
│107 年度偵│1.告訴人蘇明峯於警詢│證明被告於107年6月23日竊取告│
│字第21385 │ 之指訴、107年6月23│訴人蘇明峯所有物品;於同年月│
│號 │ 日娃娃機台店之監視│24日,竊取告訴人吳珦甫所有物│
│ │ 器翻拍照片4張、及路│品之事實。 │
│ │ 口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
│ │2.告訴人吳珦甫於警詢│ │
│ │ 之指訴、107年6月24│ │
│ │ 日娃娃機台店之監視│ │
│ │ 器翻拍照片6張、及路│ │
│ │ 口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
│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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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偵 │1.被害人簡照男於警詢│證明被告於107年8月1 日竊取被│
│字第20348 │ 之指訴、自立建國路│害人統大車業行、梁嘉豪、告訴│
│號 │ 口監視器翻拍照片4 │人黃泓翔、許豪麟所有物品;於│
│ │ 張、失車-案件基本 │107年9月22日再度竊取被害人梁│
│ │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嘉豪所有物品之事實。 │
│ │ 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 │2.告訴人黃泓翔於警詢│ │
│ │ 之指訴、八德二路9 │ │
│ │ 號監視器翻拍照片2 │ │
│ │ 張 │ │
│ │3.告訴人許豪麟於警詢│ │
│ │ 之指訴、民主橫路七│ │
│ │ 賢路口監視器翻拍照│ │
│ │ 片2張、民主橫路15 │ │
│ │ 號監視器翻拍照片4 │ │
│ │ 張、中華與建國路口│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 │ │
│ │4.被害人梁嘉豪於警詢│ │
│ │ 之指訴、六合二路 │ │
│ │ 89-1號監視器翻拍照│ │
│ │ 片15張、自立二路 │ │
│ │ 162 巷監視器翻拍照│ │
│ │ 片1 張、中華八德路│ │
│ │ 口監視器翻拍照片2 │ │
│ │ 張。 │ │
│ │5.扣押物品目錄表(強│ │
│ │ 力磁鐵5個)、扣案 │ │
│ │ 物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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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偵 │1.告訴人林培喬於警詢│1.證明被告於107年8月13日竊取│
│字第20823 │ 之指訴、珂珂馬十全│ 告訴人林培喬所有物品之事 │
│號 │ 店監視器翻拍照片2 │ 實。 │
│ │ 張、贓物認領保管單│2.證明被告主動交付扣押物品目│
│ │2.被害人蘇浩昀於警詢│ 錄表所示物品供警方查扣,並│
│ │ 之指訴、贓物認領保│ 主動向警方坦承竊取被害人蘇│
│ │ 管單 │ 浩昀、林豐吉、逄廣文、林伯│
│ │3.被害人林豐吉於警詢│ 建、王佳珊、林水龍、方連 │
│ │ 之指訴、贓物認領保│ 峯、楊家華等人物品之事實。│
│ │ 管單 │3.證明被告竊取被害人蘇浩昀、│
│ │4.被害人逄廣文於警詢│ 林豐吉、逄廣文、林伯建、王│
│ │ 之指訴、十全一路52│ 佳珊、林水龍、方連峯、楊家│
│ │ 號靠近孝順街監視器│ 華等人物品之事實 │
│ │ 翻拍畫面4 張、贓物│ │
│ │ 認領保管單 │ │
│ │5.被害人林伯建於警詢│ │
│ │ 之指訴、贓物認領保│ │
│ │ 管單 │ │
│ │6.被害人王佳珊於警詢│ │
│ │ 之指訴、贓物認領保│ │
│ │ 管單 │ │
│ │7.被害人林水龍於警詢│ │
│ │ 之指訴、贓物認領保│ │
│ │ 管單 │ │
│ │8.被害人方連峯於警詢│ │
│ │ 之指訴、熱河一街靠│ │
│ │ 近大連街口監視器翻│ │
│ │ 拍照片1 張、現場照│ │
│ │ 片2 張、贓物認領保│ │
│ │ 管單 │ │
│ │9.被害人楊家華於警詢│ │
│ │ 之指訴、 現場照片1│ │
│ │ 張、 贓物認領保管 │ │
│ │ 單。 │ │
│ │10.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查扣贓物、及強 │ │
│ │ 力磁鐵1 組)、贓 │ │
│ │ 物照片1 張 │ │
│ │11.哈爾濱派出所警員 │ │
│ │ 製作之職務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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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偵 │1.告訴人王章權於警詢│證明被告於107年9月16日竊取告│
│字第18675 │ 時之指訴 │訴人王章權所有物品之事實。 │
│號 │2.監視器翻拍畫面6 │ │
│ │ 張、照片10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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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偵 │1.被害人劉岳倫於警詢│證明被告於107年9月19日竊取被│
│字第20596 │ 之指訴 │害人劉岳倫所有物品之事實。 │
│號 │2.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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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偵 │1.告訴人洪振傑於警詢│證明被告於107年9月22日竊取告│
│字第20249 │ 之指訴。 │訴人洪振傑所有物品之事實。 │
│號 │2.監視器翻拍畫面9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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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曾宏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被告於附表所為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
罰。
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6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佐,被告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復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又被告於附表8到9、11到16之犯行係在被察覺前自首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另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並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許怡萍
附件二: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991號
被 告 曾宏銘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另
案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曾宏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1928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曾宏銘猶不思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位於該附表所示地點設有俗稱「抓娃娃機」之選物販賣機店家,以自行攜帶之強力磁鐵,隔著選物販賣機之壓克力窗,將機器內部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吸出該部販賣機,以此方式竊得各該商品得手後,騎乘機車逃逸。
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紀錄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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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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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曾宏銘之自白 │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2 │告訴人王梓濠於警詢中之指述及監│被告於107 年6 月30│
│ │視器翻拍照片2張 │日下午1 時15分許竊│
│ │ │取王梓豪所有物品之│
│ │ │事實。 │
├──┼───────────────┼─────────┤
│3 │告訴人蔡聖逸於警詢中之指述及監│被告於107 年6 月30│
│ │視器翻拍照片2張 │日下午1 時15分許竊│
│ │ │取蔡聖逸所有物品之│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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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告訴人陳泰睿於警詢中之指述及監│被告於107 年6 月30│
│ │視器翻拍照片2張 │日下午1 時56分許竊│
│ │ │取陳泰睿所有物品之│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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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曾宏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被告於附表所為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6 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佐,被告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復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另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檢察官 李汶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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