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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7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崑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053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8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 年度易字第95號),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崑宗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分別處有期徒刑伍月、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崑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8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徒手竊取洪祐麒放置在服飾店門口支撐塑膠模特兒之鐵製底座3 只,得手後旋即離去。
嗣因洪祐麒察覺遭竊報警處理,經員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通知黃崑宗到案,復扣得前揭鐵製底座3 只(均已發還洪祐麒)而查獲。
㈡另於108 年1 月3 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徒手竊取許豐民放置在工地內之90公分長竹節鋼筋鐵條40支、40公分短竹節鋼筋鐵條30支,得手後旋即離去。
嗣因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時見黃崑宗形跡可疑上前盤查,當場扣得上揭鋼筋鐵條共70支(均已發還許豐民)而查獲。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崑宗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易字卷第7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洪祐麒、許豐民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警卷第7 頁至第9 頁、偵二卷第21頁至第23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稽(警卷第15頁至第23頁、第35頁至第39頁、偵二卷第25頁至第41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及罪數核被告就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所為2 次犯行,時間、地點均有明顯區隔,被害人互異,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加重事由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471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6 年5 月31日執行完畢(另接續執行拘役60日,於106 年7 月30日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並審酌被告於短時間內,再違犯相同刑罰戒律,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量刑審酌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反在高雄市多處徒手竊取他人財物,其對他人財產權益之漠視可見一斑,且除前述構成累犯之竊盜犯行不予重複評價外,尚有多次竊盜前科之情,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佳,並顯見其未能悔悟並深自警惕。
並考量被告本件竊得之物,均經員警發還予被害人洪祐麒、許豐民,堪認本案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程度、犯後態度,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勉持等經濟生活狀況(易字卷第79頁至第8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其年齡、學歷、職業、收入等節,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再參酌本案各次犯行之時間、手法、情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本案被告犯罪所得即鐵製底座3 只及鋼筋鐵條共70支,均經員警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洪祐麒、許豐民,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卷證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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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07721│警卷 │
│ │98300 號刑事調查卷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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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667號卷 │偵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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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53號卷 │偵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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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86號卷 │偵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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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95號卷 │易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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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院108年度簡字第744號卷 │簡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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