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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洪麗筑
被 告 董建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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