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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王麗香
被 告 陳玉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 年度簡字第66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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