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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進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進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進志因犯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 、2 、4 、5 、6 係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 則係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請求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之規定;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就確定判決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之罪,雖係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6 月,本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其餘編號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自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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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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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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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1千 │
│ │ │ │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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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18日上午9時許 │107年2月4日 │106年12月17日 │
│ │經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 │ │
│ │內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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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26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641號 │107年度簡字第137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 年5 月31日 │107 年5 月24日 │107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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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26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641號 │107年度簡字第1378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5 月31日 │107 年6 月19日 │107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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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高雄地檢107 年度執字│
│ │6828號 │6957號 │第72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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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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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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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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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1日14時25分許 │107年3月6日 │107年3月13日 │
│ │經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 │ │
│ │內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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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7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933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097 │
│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 年7 月19日 │107 年7 月19日 │107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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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7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933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097 │
│ │ │ │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7 月19日 │107 年8 月11日 │107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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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高雄地檢107年度字第 │
│ │8564號 │8610號 │119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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