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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昌達
上列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昌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湯昌達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4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7月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年6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453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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