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聲,1542,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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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志豪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志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 月(其中1年8 月易科罰金完畢)、3 月確定,並於民國103 年3 月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 年6 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216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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