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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客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客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且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部分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附表編號4至9 部分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2 年,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07 年1 月間;
如附表編號4 至9 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犯罪時間集中在107 年2 月至6 月間,依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末前述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均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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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編│ │ │ ├──────┬───────┼──────┬───────┤
│號│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 │ │ (民國) │ │ (民國) │ │ (民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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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 月,│107 年1 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2 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3 月26日│
│ │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以│10時50分許為觀│法院107 年度│ │法院107 年度│ │
│ │(施用第│新臺幣1,000 元│護人採尿回溯12│審訴字第652 │ │審訴字第652 │ │
│ │二級毒品│折算1 日 │0 小時內某時 │號、第975 號│ │號、第975 號│ │
│ │) │ │ │、第1058號、│ │、第1058號、│ │
│ │ │ │ │第1213號、10│ │第1213號、10│ │
│ │ │ │ │8 年度審訴字│ │8 年度審訴字│ │
│ │ │ │ │第28號 │ │第2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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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 月,│107 年1 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2 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3 月26日│
│ │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以│至18日間某時 │法院107 年度│ │法院107 年度│ │
│ │(施用第│新臺幣1,000 元│ │審訴字第652 │ │審訴字第652 │ │
│ │二級毒品│折算1 日 │ │號、第975 號│ │號、第975 號│ │
│ │) │ │ │、第1058號、│ │、第1058號、│ │
│ │ │ │ │第1213號、10│ │第1213號、10│ │
│ │ │ │ │8 年度審訴字│ │8 年度審訴字│ │
│ │ │ │ │第28號 │ │第2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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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 月,│107 年1 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2 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3 月26日│
│ │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以│10時36分許為觀│法院107 年度│ │法院107 年度│ │
│ │(施用第│新臺幣1,000 元│護人採尿回溯12│審訴字第652 │ │審訴字第652 │ │
│ │二級毒品│折算1 日 │0 小時內某時 │號、第975 號│ │號、第975 號│ │
│ │) │ │ │、第1058號、│ │、第1058號、│ │
│ │ │ │ │第1213號、10│ │第1213號、10│ │
│ │ │ │ │8 年度審訴字│ │8 年度審訴字│ │
│ │ │ │ │第28號 │ │第2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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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7 月 │107 年2 月6 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2 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3 月26日│
│ │防制條例│ │10時26分許為觀│法院107 年度│ │法院107 年度│ │
│ │(施用第│ │護人採尿回溯96│審訴字第652 │ │審訴字第652 │ │
│ │一級毒品│ │小時內某時 │號、第975 號│ │號、第975 號│ │
│ │) │ │ │、第1058號、│ │、第1058號、│ │
│ │ │ │ │第1213號、10│ │第1213號、10│ │
│ │ │ │ │8 年度審訴字│ │8 年度審訴字│ │
│ │ │ │ │第28號 │ │第2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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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7 月 │107 年2 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2 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3 月26日│
│ │防制條例│ │12時30分許 │法院107 年度│ │法院107 年度│ │
│ │(施用第│ │ │審訴字第652 │ │審訴字第652 │ │
│ │一級毒品│ │ │號、第975 號│ │號、第975 號│ │
│ │) │ │ │、第1058號、│ │、第1058號、│ │
│ │ │ │ │第1213號、10│ │第1213號、10│ │
│ │ │ │ │8 年度審訴字│ │8 年度審訴字│ │
│ │ │ │ │第28號 │ │第2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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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7 月 │107 年3 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2 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3 月26日│
│ │防制條例│ │10時30分許 │法院107 年度│ │法院107 年度│ │
│ │(施用第│ │ │審訴字第652 │ │審訴字第652 │ │
│ │一級毒品│ │ │號、第975 號│ │號、第975 號│ │
│ │) │ │ │、第1058號、│ │、第1058號、│ │
│ │ │ │ │第1213號、10│ │第1213號、10│ │
│ │ │ │ │8 年度審訴字│ │8 年度審訴字│ │
│ │ │ │ │第28號 │ │第28號 │ │
├─┼────┼───────┼───────┼──────┼───────┼──────┼───────┤
│7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7 月 │107 年5 月2 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2 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3 月26日│
│ │防制條例│ │某時 │法院107 年度│ │法院107 年度│ │
│ │(施用第│ │ │審訴字第652 │ │審訴字第652 │ │
│ │一級毒品│ │ │號、第975 號│ │號、第975 號│ │
│ │) │ │ │、第1058號、│ │、第1058號、│ │
│ │ │ │ │第1213號、10│ │第1213號、10│ │
│ │ │ │ │8 年度審訴字│ │8 年度審訴字│ │
│ │ │ │ │第28號 │ │第28號 │ │
├─┼────┼───────┼───────┼──────┼───────┼──────┼───────┤
│8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7 月 │107 年5 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2 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3 月26日│
│ │防制條例│ │中午某時 │法院107 年度│ │法院107 年度│ │
│ │(施用第│ │ │審訴字第652 │ │審訴字第652 │ │
│ │一級毒品│ │ │號、第975 號│ │號、第975 號│ │
│ │) │ │ │、第1058號、│ │、第1058號、│ │
│ │ │ │ │第1213號、10│ │第1213號、10│ │
│ │ │ │ │8 年度審訴字│ │8 年度審訴字│ │
│ │ │ │ │第28號 │ │第28號 │ │
├─┼────┼───────┼───────┼──────┼───────┼──────┼───────┤
│9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7 月 │107 年6 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2 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108 年3 月26日│
│ │防制條例│ │12時許 │法院107 年度│ │法院107 年度│ │
│ │(施用第│ │ │審訴字第652 │ │審訴字第652 │ │
│ │一級毒品│ │ │號、第975 號│ │號、第975 號│ │
│ │) │ │ │、第1058號、│ │、第1058號、│ │
│ │ │ │ │第1213號、10│ │第1213號、10│ │
│ │ │ │ │8 年度審訴字│ │8 年度審訴字│ │
│ │ │ │ │第28號 │ │第2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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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編號1 至3 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2、編號4 至9 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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