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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72號
聲 請 人 張尚志
上列聲請人即自訴人因侵占案件(本院107年度自字第14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尚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自訴人張尚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惟其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聲請狀僅記載「依法庭錄音第6條、第7條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而未敘明理由。
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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