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聲,1574,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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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士銘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士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士銘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4 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1 月17日入監服刑,茲因核准假釋在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320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 月確定,再經法務部於108 年6 月14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4070號),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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