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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駱俊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駱俊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駱俊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明。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 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時間等詳見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49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等情,有上開各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附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301號卷內)附卷為憑。
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外部及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5月。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也未逾有期徒刑6 月,本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自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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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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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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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 │
│ │元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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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民國104年9月21日 │104年5月底某日 │104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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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地檢104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 年度偵字│
│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 │第23091、23512、2550│第23091、23512、2550│
│年 度 案 號│字第752號 │4號、105年度偵字第11│4號、105年度偵字第11│
│ │ │0、5695、5704、13504│0、5695、5704、13504│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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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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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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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654號│ 105年度訴字第492號 │ 105年度訴字第492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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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年5月11日 │ 106年12月19日 │ 106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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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654號│ 105年度訴字第492號 │ 105年度訴字第492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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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5年5月11日 │107年5月15日 │107年5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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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備 註│ │編號2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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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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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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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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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初某日 │104年9月6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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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檢104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 年度偵字│ │
│偵查(自訴)機關│第23091、23512、2550│第23091、23512、2550│ │
│年 度 案 號│4號、105年度偵字第11│4號、105年度偵字第11│ │
│ │0、5695、5704、13504│0、5695、5704、13504│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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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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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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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492號 │ 105年度訴字第492號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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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12月19日 │106年12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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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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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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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492號 │ 105年度訴字第492號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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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5月15日 │107年5月15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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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2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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