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聲,1603,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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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立民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立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立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1 年3 月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 年6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167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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