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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文志
上列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文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夏文志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8 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 年6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456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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