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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國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國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其中附表編號2 至9 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
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等在卷可稽。
經核各罪之犯罪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均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及刑罰目的、受刑人犯罪之次數、犯罪類型、附表編號2 至9 、10至13所示之罪曾分別定前揭應執行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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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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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 │106.11.20 │本院107年 │107.04.19 │同左 │107.04.19 │臺灣高雄地方│
│1 │害防制│ │ │度審訴字第│ │ │ │檢察署107年 │
│ │條例 │ │ │257號 │ │ │ │度執字第5334│
│ │ │ │ │ │ │ │ │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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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8│106.08.23 │本院107年 │107.04.23 │同左 │107.05.15 │臺灣高雄地方│
│2 │害防制│月 │ │度訴字第59│ │ │ │檢察署107年 │
│ │條例 │ │ │號 │ │ │ │度執字第 │
│ │ │ │ │ │ │ │ │5677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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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8│106.08.23 │本院107年 │107.04.23 │同左 │107.05.15 │臺灣高雄地方│
│ │害防制│月 │ │度訴字第59│ │ │ │檢察署107年 │
│ │條例 │ │ │號 │ │ │ │度執字第 │
│ │ │ │ │ │ │ │ │5677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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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8│106.08.24 │本院107年 │107.04.23 │同左 │107.05.15 │臺灣高雄地方│
│ │害防制│月 │ │度訴字第59│ │ │ │檢察署107年 │
│ │條例 │ │ │號 │ │ │ │度執字第 │
│ │ │ │ │ │ │ │ │5677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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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8│106.08.20 │本院107年 │107.04.23 │同左 │107.05.15 │臺灣高雄地方│
│ │害防制│月 │ │度訴字第59│ │ │ │檢察署107年 │
│ │條例 │ │ │號(聲請書│ │ │ │度執字第 │
│ │ │ │ │附表誤繕為│ │ │ │5677號 │
│ │ │ │ │29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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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 │106.08.24 │本院107年 │107.04.23 │同左 │107.05.15 │臺灣高雄地方│
│ │害防制│10月 │ │度訴字第59│ │ │ │檢察署107年 │
│ │條例 │ │ │號 │ │ │ │度執字第 │
│ │ │ │ │ │ │ │ │5677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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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7│106.10.04 │本院107年 │107.04.23 │同左 │107.05.15 │臺灣高雄地方│
│ │害防制│月 │ │度訴字第59│ │ │ │檢察署107年 │
│ │條例 │ │ │號 │ │ │ │度執字第 │
│ │ │ │ │ │ │ │ │5677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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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 │106.08.20 │本院107年 │107.04.23 │同左 │107.05.15 │臺灣高雄地方│
│ │害防制│ │ │度訴字第59│ │ │ │檢察署107年 │
│ │條例 │ │ │號 │ │ │ │度執字第 │
│ │ │ │ │ │ │ │ │5677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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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 │106.11.19 │本院107年 │107.04.23 │同左 │107.05.15 │臺灣高雄地方│
│ │害防制│ │ │度訴字第59│ │ │ │檢察署107年 │
│ │條例 │ │ │號 │ │ │ │度執字第 │
│ │ │ │ │ │ │ │ │5677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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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毒品危│有期徒刑8年 │106.08.19 │本院107年 │107.11.20 │同左 │107.12.11 │臺灣高雄地方│
│ │害防制│ │ │度訴字第 │ │ │ │檢察署108年 │
│ │條例 │ │ │369號 │ │ │ │度執字第791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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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毒品危│有期徒刑8年 │106.08.20 │本院107年 │107.11.20 │同左 │107.12.11 │臺灣高雄地方│
│ │害防制│ │ │度訴字第 │ │ │ │檢察署108年 │
│ │條例 │ │ │369號 │ │ │ │度執字第791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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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毒品危│有期徒刑8年 │106.09.24 │本院107年 │107.11.20 │同左 │107.12.11 │臺灣高雄地方│
│ │害防制│ │ │度訴字第 │ │ │ │檢察署108年 │
│ │條例 │ │ │369號 │ │ │ │度執字第791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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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毒品危│有期徒刑8年 │106.11.20 │本院107年 │107.11.20 │同左 │107.12.11 │臺灣高雄地方│
│ │害防制│ │ │度訴字第 │ │ │ │檢察署108年 │
│ │條例 │ │ │369號 │ │ │ │度執字第791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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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1.編號2 至9 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 │
│註│2.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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