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聲,387,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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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胡英郎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胡英郎就107 年度執更字第1018號、107 年度執字第11928 號執行案件,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胡英郎未向檢察官請求,而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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