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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受扣押人 三崧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麗瑛
上列聲請人即受扣押人因呂麗瑛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處分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擔保金新臺幣參億伍仟萬元後,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一0七年度聲扣字第二一號裁定就如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扣押部分准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受扣押人三崧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三崧公司)之負責人呂麗瑛,為使三崧公司及自己所經營其他從事蔬果進口買賣之公司逃漏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營業稅等進口稅費,乃自民國98年起至105 年1 月間,於向國外廠商採購時,利用低報交易金額此等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基隆關及臺北關報運進口,致海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以低報之交易金額計算呂麗瑛所經營前揭公司應繳納之前述進口稅費,而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調查局南機站)於107 年9 月間查獲本案後,委請高雄關依扣案資料估算,認呂麗瑛以前揭方式,在98年至105 年1 月該段期間所逃漏之進口關稅漏稅額約為新臺幣(下同)3 億5 千3 百餘萬元,營業稅漏稅額約1 億零5 百餘萬元,合計約4 億5 千9 百餘萬元,調查局南機站即據此向本院聲請對呂麗瑛及由其獨資設立之三崧公司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予以扣押,以保全本案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追徵,並經本院於107 年10月11日以107 年度聲扣字第21號裁定准予扣押附表所示不動產在案。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上開第4項規定可知,犯罪行為人因違法行為而取得者,與以該所得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孳息,即因違法行為直接取得之不法利得本身及嗣後利用該等不法利得進而獲利之部分,俱屬「犯罪所得」。
次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之立法理由略為:「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等情。
至許可供擔保者,應於收受擔保金後,始撤銷扣押,此乃當然之理。
四、本件依調查局南機站向本院聲請扣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一案之聲請意旨,呂麗瑛上開違法行為所得即所逃漏之前揭進口稅額固為4 億5 千9 百萬餘元。
惟審酌三崧公司登記取得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3 筆土地之時間點103 年6 月10日,係在呂麗瑛以前揭方式逃漏稅捐之行為始日(即98年)以後,據此,當可合理推認三崧公司購置該3 筆土地之部分資金來源應有高度可能為呂麗瑛因前揭違法行為之所得(即原應繳納,卻以前述不法手段而減省未繳之稅款),同理,就其他扣押之不動產部分亦如是。
而依該3 筆土地之登記資料顯示,三崧公司取得土地所有權時,該3 筆土地之現值登記為每平方公尺51,500元,然在107 年1 月時,土地公告現值已調漲至每平方公尺68,300元,則為土地所有人之三崧公司自為土地價值上漲後所生財產利益之受益者,然該等利益之所以存在,追根究柢,實有部分係因呂麗瑛以前揭違法行為取得不法利得後,再利用該等不法利得進而獲利者,換言之,關於本案之犯罪所得,並非僅止於前述逃漏之稅額本身,尚應包含基於原先之不法利得而更有所得者,否則即無從達到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在於藉由剝奪犯罪所得以降低犯罪誘因之目的。
是以,該3 筆土地於轉售時,三崧公司因土地價值上漲而可獲取與原取得成本間之價差利益,其中有部分利益仍屬犯罪所得之一部,而為追徵之範圍。
五、基於上述,審酌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既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之用,並非作為保存證據之用,故著重者在於該等不動產之價值,而非其本身,故如可藉由適當之擔保金,達到相同之保全犯罪所得及將來沒收或追徵之目的,本無以扣押上開不動產作為唯一保全手段之必要,且經本院就聲請人所提本件聲請案徵詢本案承辦檢察官之意見後,據函覆:同意三崧公司以等額現金替代土地等語。
而聲請人目前既有機會以相對較高之價金將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3 筆土地出售,以維持該土地應有之市價,則斟酌聲請人所指之買家願以5 億2 千萬元購入該3 筆土地,聲請人則有意以5 億5 千萬元出售,實際成交價雙方仍持續協商中,但可預期成交價仍應有5 億元之譜,並考量前述三崧公司取得該3 筆土地時之公告現值與該等土地在107 年1 月間公告現值之差額,進而以此推估聲請人日後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可能適用之稅率為百分之20,以及前述本案犯罪所得之範圍不限於呂麗瑛所逃漏稅額之本身等情,認聲請人如繳納新臺幣3 億5 千萬元之擔保金後,則應無繼續扣押編號24至26所示土地之必要,而得准予撤銷此部分之扣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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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現值(以公告│所有權人│
│ │ │ │現值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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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區副都心段一小段○○│全部 │7,857,300 元│呂麗瑛 │
│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 │ │
│ │新北大道四段○○號○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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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北市○○區副都心段一小段○○│全部 │4,515,100 元│同上 │
│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 │ │
│ │新北大道四段○○號○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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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北市○○區副都心段一小段○○│全部 │4,485,900 元│同上 │
│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 │ │
│ │新北大道四段○○號8 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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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北市○○區副都心段一小段3379│全部 │3,622,900 元│同上 │
│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 │ │
│ │新北大道四段○○號8 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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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北市○○區副都心段一小段3403│全部 │4,331,600 元│同上 │
│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 │ │
│ │新北大道四段○○號8 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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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北市○○區○○段000 ○號建物│全部 │9,119,800 元│同上 │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中原街○ │ │ │ │
│ │○號5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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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新北市○○區副都心段一小段281-│100000分之 │39,095,000元│同上 │
│ │2 地號土地 │138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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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新北市○○區副都心段一小段407-│100000分之 │16,785,000元│同上 │
│ │1 地號土地 │5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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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新北市○○區○○段0 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 │27,362,000元│同上 │
│ │ │94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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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全部 │7,880,600 元│三崧公司│
│ │(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路 │ │ │ │
│ │一段○○號6 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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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路 │ │ │ │
│ │一段○○號6 樓之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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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全部 │6,307,500 元│同上 │
│ │(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路 │ │ │ │
│ │一段○○號○樓之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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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全部 │6,233,800 元│同上 │
│ │(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路 │ │ │ │
│ │一段○○號6 樓之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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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路 │ │ │ │
│ │一段○○號6 樓之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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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全部 │8,313,800 元│同上 │
│ │(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路 │ │ │ │
│ │一段○○號6 樓之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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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全部 │7,880,600 元│同上 │
│ │(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路 │ │ │ │
│ │一段○○號6 樓之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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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路 │ │ │ │
│ │一段○○號6 樓之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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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全部 │6,233,800 元│同上 │
│ │(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路 │ │ │ │
│ │一段○○號6 樓之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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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全部 │6,307,500 元│同上 │
│ │(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路 │ │ │ │
│ │一段○○號6 樓之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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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路 │ │ │ │
│ │一段○○號6 樓之1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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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全部 │8,313,800 元│同上 │
│ │(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路 │ │ │ │
│ │一段○○號6 樓之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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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新北市○○區○○段0 地號土地 │300000分之 │535,640 元 │同上 │
│ │ │208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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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300000分之 │17,573,000元│同上 │
│ │ │208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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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 │11,611元 │同上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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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8,669,300 元│同上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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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231,530,000 │同上 │
│ │ │ │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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