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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廷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8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7年7月10日)以前所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6 月+4 月+1 年6 月=2 年4 月),再衡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6 各罪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又附表編號3 至8 部分曾經定刑之內部界限,以及各罪犯罪時間之間隔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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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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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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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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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9月5日15時23分 │ 107年1月11日 │ 107年1月31日 │ 107年4月5日 │
│ 犯 罪 日 期 │許為警採尿時回溯120 │ │ │ │
│ │小時內之某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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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7 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7 年度毒偵│
│年度案號 │字第4427號 │字第534號 │字第1488號、第1489號│字第1488號、第1489號│
│ │ │ │、第2112號、第2539號│、第2112號、第2539號│
│ │ │ │、107年度偵字第9306 │、107年度偵字第9306 │
│ │ │ │號、第12328號 │號、第123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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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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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 │ │ │ │ │ │
│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21號 │107年度簡字第1752號 │107年度簡字第3262號 │107年度簡字第3262號 │
│事實審│ │ │ │、第3263號 │、第32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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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年6月13日 │ 107年9月26日 │ 107年9月27日 │ 107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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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21號 │107年度簡字第1752號 │107年度簡字第3262號 │107年度簡字第3262號 │
│判 決│ │ │ │、第3263號 │、第32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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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7月10日 │ 107年10月16日 │ 107年10月23日 │ 107年10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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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3至8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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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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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竊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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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罰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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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4月8日 │ 107年6月1日 │ 107年3月26日 │ 107年5月19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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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 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7 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7 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7 年度毒偵│
│年度案號 │字第1488號、第1489號│字第1488號、第1489號│字第1488號、第1489號│字第1488號、第1489號│
│ │、第2112號、第2539號│、第2112號、第2539號│、第2112號、第2539號│、第2112號、第2539號│
│ │、107年度偵字第9306 │、107年度偵字第9306 │、107年度偵字第9306 │、107年度偵字第9306 │
│ │號、第12328號 │號、第12328號 │號、第12328號 │號、第123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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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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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 │ │ │ │ │ │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3262號 │107年度簡字第3262號 │107年度簡字第3262號 │107年度簡字第3262號 │
│事實審│ │、第3263號 │、第3263號 │、第3263號 │、第32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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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9月27日 │ 107年9月27日 │ 107年9月27日 │ 107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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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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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 │ │ │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3262號 │107年度簡字第3262號 │107年度簡字第3262號 │107年度簡字第3262號 │
│判 決│ │、第3263號 │、第3263號 │、第3263號 │、第32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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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10月23日 │ 107年10月23日 │ 107年10月23日 │ 107年10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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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3至8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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