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聲,562,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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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即 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被 告 黃崑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停止羈押書所載。

二、被告黃崑宗因涉犯竊盜罪嫌,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提起公訴,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證人證述及扣案物可佐,堪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罪嫌重大。

且依檢察官起訴事實,被告於短時間內犯下數次竊盜犯行,核其前科紀錄表,復有多次竊盜前科,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同日起予以羈押。

三、聲請意旨雖以被告已坦承犯行,所竊之物均欲賣至資源回收場,惡性尚輕,被害人均無欲對被告提出告訴,所竊物品亦均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是所犯情節輕微,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已知悔悟,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情詞,聲請停止羈押,無保釋放被告。

惟本案依被告自白及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罪嫌重大。

而依被告所坦認之起訴事實,短時間內陸續犯下2 次竊盜犯行,犯罪手法具高度類似性;

再參以其前科紀錄,於99年、101 年、103 年、104 年及105 年,均有多次竊盜案件經論罪科刑及執行之紀錄,參諸前開犯罪情節及素行資料,自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

本院復審酌被告所為各次犯行情節,不僅侵害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對社會治安亦危害非輕,倘非以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之羈押手段,實不足有效降低被告反覆實施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竊盜犯罪之可能,而有羈押之必要,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是本件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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