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聲,594,201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勝紘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勝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勝紘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其中6 月易科罰金完畢),並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 年3 月8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629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