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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駱大智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駱大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駱大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1 年5 月17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 年3 月8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簡字第440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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