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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秀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秀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秀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
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合於數罪併罰要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相同,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受刑人所犯之附表編號3、4之罪,曾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40日,有該確定判決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件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各次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拘役80日(40日+30日+10日=80日),並以各宣告刑中最長期者為下限(即30日)。
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時間,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屬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予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受刑人林秀玲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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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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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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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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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7年3月7日 │ 107年7月3日 │107年4月4日13時9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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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550號 │第15888號 │第196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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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548號 │107年度簡字第3949號 │107年度簡字第452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7日 │ 107年11月16日 │ 107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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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548號 │107年度簡字第3949號 │107年度簡字第4525號 │
│判 決├────┼──────────┼──────────┼──────────┤
│ │判 決│ 107年11月27日 │ 107年12月11日 │ 108年1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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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編號3、4業經定應執行│
│ │ │ │刑拘役40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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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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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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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 │ │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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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4日14時11分 │ │ │
│ │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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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 │ │ │
│ 年 度 案 號 │第1966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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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4525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2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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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4525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8年1月2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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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3、4業經定應執行│ │ │
│ │刑拘役40日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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