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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洪詠宸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洪詠宸目前本應他案應在高雄女子監獄服刑,因懷孕關係請求保外生產獲准,產後隨即休養二個月返監執行,期間根本無謀生賺錢能力,也無法一時達成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下稱附民原告)徐兆岑第一次調解之金額,聲請人仍希望與附民原告達成和解賠償之共識,因而聲請再議與附民原告協調共識,期予以准核以利雙方權益及程序進行等語。
二、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108年1月10日下午3 時35分行準備程序,聲請人於本院坦承過失傷害犯行,經聲請人及刑事過失傷害案件之告訴人徐兆宸表示有意願調解,本院乃當庭移送本院簡易庭調解室進行調解,雙方於同日下午4 時21分達成調解,約定聲請人願給付徐兆宸新台幣(下同)4 萬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徐兆宸指定帳戶,其給付期日分別為:㈠1 萬元於108年1月25日前給付完畢。
㈡2 萬元於108年2月25日前給付完畢。
㈢1 萬元於108年3月25日前給付完畢。
㈣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此有本院108 年1月10日下午3時35分行準備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在卷可稽。
嗣於108年1月28日本院分別電詢徐兆宸及聲請人,徐兆宸稱尚未收到108年1月25日款項,而聲請人則稱尚未匯款,惟會於1 月底前匯款;
嗣本院再於108年3月6日電詢聲請人是否已給付108年1月25日及2月25日之款項共3 萬元,聲請人則稱還未匯款等語,此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審易字第2106號卷第207、211、215 頁),顯見聲請人均未按調解筆錄約定按期給付徐兆宸款項。
聲請人固以其無力給付上開調解筆錄金額,而再次請求與附民原告徐兆宸協調,惟兩造既已就過失傷害之損害賠償金額達成共識並成立調解,聲請人自應按約定履行,尚難以其個人無謀生能力、無法履行調解金額情事而再請求與附民原告徐兆宸協調,是聲請人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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