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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美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美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美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
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再者,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7年7月)以上,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6之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3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6所定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9年)加計附表編號1之刑總和(即有期徒刑9年10月)。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類型、各犯行間時間關連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 │ │ │ ├─────┬─────┼─────┬─────┤ │
│號│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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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第│有期徒刑10│106年9月12│本院107年 │107年2月13│本院107年 │107年2月13│ │
│ │一級毒│月 │日 │度審訴字第│日 │度審訴字第│日 │ │
│ │品 │ │ │85號 │ │85號 │ │ │
├─┼───┼─────┼─────┼─────┼─────┼─────┼─────┼────┤
│2 │販賣第│有期徒刑3 │106年6月20│本院107年 │107年10月 │本院107年 │107年12月 │編號2至6│
│ │二級毒│年8月 │日 │度訴字第 │26日 │度訴字第 │17日 │所示之罪│
│ │品 │ │ │121號 │ │121號 │ │曾經本院│
├─┼───┼─────┼─────┤ │ │ │ │107年訴 │
│3 │販賣第│有期徒刑3 │106年8月7 │ │ │ │ │字第121 │
│ │二級毒│年10月 │日 │ │ │ │ │號判決定│
│ │品 │ │ │ │ │ │ │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9 │
│4 │販賣第│有期徒刑7 │106年8月16│ │ │ │ │年 │
│ │一級毒│年7月 │日 │ │ │ │ │ │
│ │品 │ │ │ │ │ │ │ │
├─┼───┼─────┼─────┤ │ │ │ │ │
│5 │販賣第│有期徒刑3 │106年8月23│ │ │ │ │ │
│ │二級毒│年8月 │日 │ │ │ │ │ │
│ │品 │ │ │ │ │ │ │ │
├─┼───┼─────┼─────┤ │ │ │ │ │
│6 │販賣第│有期徒刑3 │106年8月27│ │ │ │ │ │
│ │二級毒│年8月 │日 │ │ │ │ │ │
│ │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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