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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雅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雅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雅各因犯竊盜、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可資參照)。
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魏雅各因犯施用毒品及竊盜等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5 至2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而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22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聲請書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又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2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5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5 、15所示之罪,加計附表編號1 至4 、6 至14、16至22所示20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 年9 月)。
準此,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時間接近、性質(5 次施用毒品、17次竊盜),暨受刑人所需受矯治之必要性等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2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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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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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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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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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6年09月04日或05日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02月18日 │ 106年07月09日 │某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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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626、2538號 │字第1626、2538號 │字第4018、408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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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106年度審訴第954號、│106年度審訴第954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702 │
│ │案 號│第1219號 │第1219號 │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02日 │ 106年11月02日 │ 107年02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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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106年度審訴第954號、│106年度審訴第954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702 │
│ │案 號│第1219號 │第1219號 │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6年11月21日 │ 106年11月21日 │ 107年03月0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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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3至4所示2罪 │
│備 註│。 │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 │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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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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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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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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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09月04日或05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09月13日 │某時 │ 106年06月19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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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018、4086號 │字第4018、4086號 │第18707、1900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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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106年度審訴字第1702 │106年度審訴字第1702 │ │
│ │案 號│號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02月08日 │ 107年02月08日 │ 107年02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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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106年度審訴字第1702 │106年度審訴字第1702 │ │
│ │案 號│號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7年03月06日 │ 107年03月06日 │ 107年03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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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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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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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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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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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08月16日 │ 106年08月24日 │ 106年09月08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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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8707、19000號 │第18707、19000號 │第18707、1900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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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02月08日 │ 107年02月08日 │ 107年02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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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7年03月13日 │ 107年03月13日 │ 107年03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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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編號6至11所示6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備 註│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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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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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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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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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09月12日 │ 106年08月18日 │ 106年05月04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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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8707、19000號 │第18707、19000號 │第2831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 │107年度簡字第1081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02月08日 │ 107年02月08日 │ 107年0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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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 │107年度簡字第1081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7年03月13日 │ 107年03月13日 │ 107年06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備 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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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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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05月04日 │106年06月21日 │106年07月10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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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831號 │第2831號 │第2208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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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081號 │107年度簡字第1081號 │107年度簡字第602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05月21日 │ 107年05月21日 │ 107年0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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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081號 │107年度簡字第1081號 │107年度簡字第602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7年06月12日 │ 107年06月12日 │ 107年06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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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3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
│備 註│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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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04月07日 │ 106年04月14日 │ 106年04月14日 │
│ │ │ │ │
├────────┼──────────┼──────────┼──────────┤
│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偵查(自訴)機關 │第4133、4225、6125、│第4133、4225、6125、│第4133、4225、6125、│
│ 年 度 案 號 │6341、7149號 │6341、7149號 │6341、7149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 │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 │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04日 │ 107年10月04日 │ 107年10月04日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 │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 │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7年10月30日 │ 107年10月30日 │ 107年10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附表編號16至22所示7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備 註│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12月07日 │ 106年07月06日 │ 106年04月14日 │
│ │ │ │ │
├────────┼──────────┼──────────┼──────────┤
│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偵查(自訴)機關 │第4133、4225、6125、│第4133、4225、6125、│第4133、4225、6125、│
│ 年 度 案 號 │6341、7149號 │6341、7149號 │6341、7149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 │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 │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04日 │ 107年10月04日 │ 107年10月04日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 │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 │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7年10月30日 │ 107年10月30日 │ 107年10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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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22 │ │ │
├────────┼──────────┼──────────┼──────────┤
│ │ │ │ │
│ 罪 名 │竊盜 │ │ │
│ │ │ │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1日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07月24日 │ │ │
│ │ │ │ │
├────────┼──────────┼──────────┼──────────┤
│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 │ │ │
│ 偵查(自訴)機關 │第4133、4225、6125、│ │ │
│ 年 度 案 號 │6341、7149號 │ │ │
│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 │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04日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 │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7年10月30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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