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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鈺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4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鈺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鈺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揆諸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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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 │ │ │民國) │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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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02年7月11日至│本院102 年│103年4月29│本院102 年│104年3月12│編號1 至12曾經本院 │
│ │ │,如易科罰金│102年7月28日 │度原易字第│日 │度原易字第│日 │102 年度原易字第13號│
│ │ │,以新臺幣 │ │13號 │ │13號 │ │判決定應執行刑2年2月│
│ │ │1000元折算1 │ │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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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2年07月30日 │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 │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 │
│ │ │,如易科罰金│ │院高雄分院│26日 │院高雄分院│日 │ │
│ │ │,以新臺幣 │ │103年度原 │ │103年度原 │ │ │
│ │ │1000 元折算1│ │上易字第3 │ │上易字第3 │ │ │
│ │ │ │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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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2年07月30日 │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 │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 │
│ │ │,如易科罰金│ │院高雄分院│26日 │院高雄分院│日 │ │
│ │ │,以新臺幣 │ │103年度原 │ │103年度原 │ │ │
│ │ │1000 元折算1│ │上易字第3 │ │上易字第3 │ │ │
│ │ │日 │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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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2年07月30日 │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 │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 │
│ │ │,如易科罰金│ │院高雄分院│26日 │院高雄分院│日 │ │
│ │ │,以新臺幣 │ │103年度原 │ │103年度原 │ │ │
│ │ │1000 元折算1│ │上易字第3 │ │上易字第3 │ │ │
│ │ │日 │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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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2年07月30日 │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 │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 │
│ │ │,如易科罰金│ │院高雄分院│26日 │院高雄分院│日 │ │
│ │ │,以新臺幣 │ │103年度原 │ │103年度原 │ │ │
│ │ │1000 元折算1│ │上易字第3 │ │上易字第3 │ │ │
│ │ │日 │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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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2年07月30日 │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 │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 │
│ │ │,如易科罰金│ │院高雄分院│26日 │院高雄分院│日 │ │
│ │ │,以新臺幣 │ │103年度原 │ │103年度原 │ │ │
│ │ │1000 元折算1│ │上易字第3 │ │上易字第3 │ │ │
│ │ │日 │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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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2年07月30日 │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 │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 │
│ │ │,如易科罰金│ │院高雄分院│26日 │院高雄分院│日 │ │
│ │ │,以新臺幣 │ │103年度原 │ │103年度原 │ │ │
│ │ │1000 元折算1│ │上易字第3 │ │上易字第3 │ │ │
│ │ │日 │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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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2年07月30日 │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 │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 │
│ │ │,如易科罰金│ │院高雄分院│26日 │院高雄分院│日 │ │
│ │ │,以新臺幣 │ │103年度原 │ │103年度原 │ │ │
│ │ │1000 元折算1│ │上易字第3 │ │上易字第3 │ │ │
│ │ │日 │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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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2年07月30日 │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 │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 │
│ │ │,如易科罰金│ │院高雄分院│26日 │院高雄分院│日 │ │
│ │ │,以新臺幣 │ │103年度原 │ │103年度原 │ │ │
│ │ │1000 元折算1│ │上易字第3 │ │上易字第3 │ │ │
│ │ │日 │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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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2年07月30日 │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 │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 │
│ │ │,如易科罰金│ │院高雄分院│26日 │院高雄分院│日 │ │
│ │ │,以新臺幣 │ │103年度原 │ │103年度原 │ │ │
│ │ │1000 元折算1│ │上易字第3 │ │上易字第3 │ │ │
│ │ │日 │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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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2年07月30日 │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 │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 │
│ │ │,如易科罰金│ │院高雄分院│26日 │院高雄分院│日 │ │
│ │ │,以新臺幣 │ │103年度原 │ │103年度原 │ │ │
│ │ │1000 元折算1│ │上易字第3 │ │上易字第3 │ │ │
│ │ │日 │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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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2年07月30日 │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 │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 │
│ │ │,如易科罰金│ │院高雄分院│26日 │院高雄分院│日 │ │
│ │ │,以新臺幣 │ │103年度原 │ │103年度原 │ │ │
│ │ │1000 元折算1│ │上易字第3 │ │上易字第3 │ │ │
│ │ │日 │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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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月 │103年05月17日 │本院104 年│104年04月 │本院104 年│104年5月12│ │
│ │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 │度簡字第 │09日 │度簡字第 │日 │ │
│ │ │,以新臺幣 │ │1249號 │ │1249號 │ │ │
│ │ │1000 元折算1│ │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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