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聲,937,201906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峙股
受 刑 人 朱志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709號),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8年度執聲字第52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度執聲字第709號」。

理 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如有顯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聲請案號之記載,誤載為「108年度執聲字第525號」,依上述說明,應更正為「108年度執聲字第709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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