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介棠
吳志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9710 號、第21830 號、毒偵字第3788號、第3789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355 號、第431 號、108 年度偵字第2427號、第4217號、第4291號、第4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介棠、吳志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柯介棠、吳志強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林敬原、呂文洲、陳怡誠、鄂宇嶸、黃舜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