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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湋茗
陳秀婍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湋茗、陳秀婍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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