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訴,173,2019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冠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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