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周雪珠於民國101年9月間某日起,擔任鄧碧霞之看護,負
-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 理由
- 一、證據能力:
-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 ㈠被告於101年9月間某日起,擔任被害人鄧碧霞之看護,負責
- ㈡針對被害人鄧碧霞死亡之原因,茲分述如下:
- ㈢又因告訴代理人主張被告之行為應構成「傷害致死」之罪名(
- ㈣另辯護人雖具狀稱:被告雖係受僱擔任被害人之全天看護,但
-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 ㈡本院審酌被告為被害人鄧碧霞之看護,負責照顧被害人鄧碧霞
- ㈢又鑑定證人潘至信上開證稱,是「107年5月12日15時50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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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雪珠
選任辯護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56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雪珠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周雪珠於民國101 年9 月間某日起,擔任鄧碧霞之看護,負責照顧鄧碧霞日常生活起居,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本應注意鄧碧霞年歲已高,且患有血小板低下之疾病,有容易出血、不易止血之身體狀況,於照顧鄧碧霞時,應注意力道之控制,避免力道過大對鄧碧霞之頭部為不當的施力、晃動,造成鄧碧霞頭部受傷,而周雪珠具有看護相關證照,依其專業及經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在鄧碧霞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0 號19樓之1 住處內,從事如附表編號10「鑑定證人潘至信證稱可能導致鄧碧霞產生硬腦膜下腔出血之行為」欄(下稱「行為」欄)⑴、編號15「行為」欄、編號17「行為」欄、編號21「行為」欄、編號24「行為」欄、編號25「行為」欄⑴所示行為中之某次照顧行為時,疏未注意力道之拿捏,對鄧碧霞之頭部為不當的施力、晃動,造成鄧碧霞硬腦膜下腔出血,於107 年5 月12日9 時11分許,送往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急診治療,然鄧碧霞仍於同年月17日12時1 分許,因上開傷勢導致腦髓腫脹瀰漫性壞死併大量血栓性肺栓塞而死亡。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周雪珠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同意有證據能力(院二卷第153 頁),且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
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訊據被告周雪珠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均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死之犯行(院一卷第57至59頁),惟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庭時,坦承業務過失致死之犯行(院八卷第178 頁);
辯護人則為其辯稱:本案鄧碧霞死因可能是因為突發的第二次小中風導致,與被告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客觀動作看到被告的手有時候會碰到被害人的頭,看不出被告是惡意,有時候扶被害人到椅子上有可能力道比較大,檢察事務官的報告上說,從影片看起來被告曾經有這些動作,但是看得出來被告很關心被害人,認為檢察官起訴就是杯弓蛇影,已經有先入為主的想法,認為就是這些動作,所以被害人的死與被告有關,其實從整個影片看起來,被告很關心被害人,但影片沒有聲音,說不定就如被告所述,看護過程中這些動作及影像是難免的云云(院二卷第145 至147 頁)。
經查:
㈠被告於101 年9 月間某日起,擔任被害人鄧碧霞之看護,負責照顧被害人鄧碧霞日常生活起居,為從事業務之人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院二卷第147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鄧碧霞之子陳政義證述情節相符(相驗卷第23頁);
被告考領有看護相關證照乙情,亦經被告自承在卷(院八卷第188 頁);
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有為附表「勘驗內容」欄所示之行為一事,業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害人鄧碧霞家屬所提供之監視器光碟明確(院二卷第271 至274 頁、第311 至326 頁、第397 至399 頁);
被害人鄧碧霞於107 年5 月12日9 時11分許,送往長庚醫院急診治療,然仍於同年月17日12時1 分許死亡一事,有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急診病歷、相驗屍體證明書可佐(相驗卷第13頁、第81至88頁、第209 頁),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針對被害人鄧碧霞死亡之原因,茲分述如下:1.鑑定證人即法醫潘至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請提示解剖鑑定報告第9 、10頁,相字卷第205-206 頁》,依照鑑定解剖報告,(四)死亡原因的研判有甲、腦髓腫脹瀰漫性壞死併大量血栓性肺栓塞。
乙、外傷性顱內出血。
丙、遭看護多次推打頭臉部及抱起後甩坐到輪椅。
(五)死亡方式歸類為「他殺」。
鑑定結果結論的部分有說,死者鄧碧霞是因為遭看護多次推打頭臉部及抱起後甩坐到輪椅,致外傷性硬腦膜下腔出血,腦挫傷、腦幹、小腦及腦室內出血,腦幹瀰漫性軸突損傷,腦髓腫脹,瀰漫性壞死及腦疝,又併發大量血栓性肺栓塞死亡。
死者有血小板低下,可能易有出血傾向,死者另有終末期腎病,左右腎萎縮,心臟二尖瓣鈣化併閉鎖不全,心臟肥大,心肌多處小區域纖維化,腎小動脈硬化,慢性腎盂腎炎、慢性肝炎併輕度纖維化。
死亡方式歸類為「他殺」。
請問為何解剖後會做出這樣的結論?)為了完整的陳述剛才提問的問題,我想先用POWER POINT ,先把完整的解剖結果與鑑定意見做一個完整個陳述,再來回覆問題。
本案是我執行解剖,我是法醫研究所法醫病理醫師,本身有醫師證書、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證書,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證書。
我在美國有受過法醫病理訓練,目前至今親自解剖超過5500例以上的案件,因為我在美國受過正規法醫病理訓練,我先把我的專業跟大家報告。
本案是我親自解剖,死者是77歲女性,她本身有很多潛在性疾病,包括陳舊性腦中風、帕金森氏症、慢性腎病第5 期、心臟病、貧血、血小板低下、四十幾歲時有精神疾病、失智症。
平常因退化無法行走需倚賴輪椅。
108 年《此為口誤,應為「107 年」,以下鑑定證人證稱「108 年」,均為口誤》5 月12日死者因為排尿問題送急診,在急診觀察發現突然意識改變,是「突然」的,不是慢慢的。
當天下午四點左右,醫院有幫她做電腦斷層攝影,電腦斷層攝影診斷放射線科醫師診斷是「急性」,所謂急性硬腦膜下出血,是指三天之內叫做急性,臨床上急性是三天之內,「亞急性」是三週內,「慢性」是指三個月內發生的硬腦膜下腔出血,放射線科專科醫師是用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 . . 硬腦膜下腔為什麼會出血,是因為硬腦膜跟腦髓中間有一個靜脈叫做橋靜脈,因為突然加速或減速或旋轉,這些力量導致橋靜脈斷裂,這個斷裂就會出血,若是橋靜脈出血,因為是靜脈,所以出血速度不會像動脈的出血這麼快,這就是為什麼有些頭部外傷的病患到醫院就診時,醫院會要你留觀的原因,就是要看硬腦膜下腔出血是否剛開始沒有症狀,後來慢慢的血塊累積一定的數量,造成腦壓升高,就會有生命上的危險,所以硬腦膜下腔出血若出血部位是在橋靜脈,通常都是在橋靜脈,出血速度不會一下子很大量. . . 這個case我們看到的情況就是剛才像膜狀物的區域,很新的膜,上面並沒有看到任何吞噬細胞或是纖膜母細胞的沉積,時間久的話,血腫會一層一層堆積纖維母細胞,會慢慢的讓血腫消失,取代的是堆積的纖維母細胞,一層一層的堆上去,所以有人是看這個吞噬細胞或纖維母細胞沉積的層數來推斷出血的時間點. . . 這個case我肉眼上看到硬腦膜下腔出血的型態與病理切片的型態來看,我認為這個硬腦膜下腔出血應該叫作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而不是慢性出血. . . 血小板低下(Thrombocytopenia),這個症狀的診斷通常血小板數字都是在10萬以下,她在4 月份是14萬多,5 月12日當天曾低到8 萬,也就是符合血小板低下的狀況,我這邊寫可能易有出血傾向,文獻上定義是這樣的,血小板正常值為15-40 萬,當少於10萬,臨床上定義為血小板低下,但是若小於5 萬以下,則會有出血傾向,鑑定報告我寫她可能會易有出血傾向,因為她接近低於5 萬,像我太太懷孕期間約5 、6 萬左右,所以手稍微碰到一下就會瘀青,就是血小板低下。
血小板偏低的話,因為血液凝固與血小板有關係,一旦有出血或稍微有碰撞,會比平常人容易出血,所以死者本身有血小板低下的情況,我認為她可能會有出血傾向,本來正常人碰撞也許不會有事,但她會有事,這個數值在臨床上若小於5 萬,就很明顯會有出血傾向,小於2 萬會有自發性出血的危險,因為她還沒到這麼低,最低低到8 萬,所以我會認為出血不是自發性出血,而是外傷性出血,雖然偏低,但還沒低到2 萬以下,所以我認為是外傷性. . . 病理上可見老年人腦髓較萎縮,何況她有帕金森氏症,所以老人的腦髓會比年輕人萎縮一點,外面那層硬腦膜與腦髓中間的空間會變大,中間就是橋靜脈斷裂的機會比年輕人多,所以老年人較容易有硬腦膜下腔出血,碰撞一般在年輕人不會有事,但在老年人不一樣,所以文獻是在說很輕微的碰撞很可能導致老年人硬腦膜下腔出血. . . 我為什麼會認為是急性的出血,因為這四天膜狀物才開始附著硬腦膜,且是很薄的,很少的細胞層數,第五到八天膜狀物會變得比較明顯,纖維母細胞會移到血塊裡,我們的case我們沒看到纖維母細胞,五天左右會出現血鐵質吞噬細胞,這個case我沒有看到血鐵質吞噬細胞,我們解剖時是從發生狀況到死亡大約住院五天,所以我們看到的血腫至少應該是五天左右的血腫,而我沒有看到血鐵質吞噬細胞與纖維母細胞的沉積,所以我會認為這是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而非慢性的,也就是案發的三天前左右之內,也就是臨床講的急性出血。
(問:結論中講到,死者鄧碧霞是因為遭看護多次推打頭臉部及抱起後甩坐到輪椅,你寫這份解剖鑑定報告時,也有看過如上午勘驗的監視器影片。
依照你看監視器影片,被告所做的動作是否會造成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疾病是她本身就有的,但是錄影畫面中的動作,幾個關鍵點是突然加速、減速,例如很突然的、很快速的推打頭部,硬腦膜下腔出血主要原因就是突然的加速、減速,所謂減速例如車禍,移動狀況下突然碰到東西,突然停止、減速,那個減速很容易形成硬腦膜下腔出血,車禍的碰撞之類的。
(問:依照你看被告在監視器中對死者頭部推打的動作,會造成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嗎?)是,原因是推打過程中會造成突然的加速. . . (問:死者主要會造成外傷性硬腦膜下腔出血,她本身血小板數量較少,加上看護多次推打其頭部、抱起甩到輪椅上,造成腦撞擊到顱骨,所以出血嗎?)應該還要加一個年紀大的因素,文獻上都會說年紀大的因素,從生理上來講,腦髓本來就比較萎縮,硬腦膜跟腦髓中間那段空間會變大,橋靜脈會拉長,所以容易有硬腦膜下腔出血,故我認為硬腦膜下腔出血的情況應該跟她的年紀有很大的關係,還有跟她的血小板低下可能有關係. . . (問:被害人本身有中風病史,中風也是腦部出血,解剖過程中為何不會認為是死者中風?如何判斷是中風還是硬腦膜下腔出血?)一般所謂出血性腦中風是指腦內出血,當然也有腦外的,例如動靜脈畸形、血管瘤破裂,像年輕人中風,有血管腫瘤,一般講的出血性腦中風是指在大腦裡面,最常見位置例如大腦基底核,在腦室旁邊中間的血管,紋狀動脈破裂引起的腦內出血,這是最常見的位置。
另一個是腦幹出血,也有可能是腦幹裡面的血管爆開,叫作出血性腦中風,硬腦膜下腔出血統計上絕大部分都是因為外傷性,且出血是在橋靜脈斷裂或是皮質動脈碰撞後破裂,或是搖晃、突然加速、減速,導致血管破掉,出血性腦中風大多與高血壓有關,出血的位置是完全不一樣的. . . (問:你剛才回答檢察官,你的鑑定報告中說「遭看護多次推打頭臉部及抱起後甩坐到輪椅,致外傷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今日上午看影片中,你所指出的動作,是否你認為可能造成硬腦膜下腔出血?)是,我觀察的重點是她做出突然加速、減速,突然推一下臉,很突然的動作,會很危險,抱起來很用力的甩在輪椅上也很危險,因為突然的減速,突然加速、減速的動作,我早上指出的點就是在此,輕微慢的動作我比較不會指出。
(問:你上午指出的時間點是有可能造成硬腦膜下腔出血的行為?)是. . . (問:你判斷這是屬於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主要原因是你沒有在細胞中看到吞噬細胞與纖維母細胞,所以覺得是急性的硬腦膜下腔出血?)是,不只是這個,其實肉眼上看膜狀物很薄,也沒有形成黃色的沉積物,我已經是採了最可能比較久的硬腦膜做病理切片,也沒有看到吞噬細胞與纖維母細胞的沉積,所以我會認為是比較急性的,我不知道她血腫拿掉的情況,不過殘餘的血塊中我沒有看到有時間比較長的慢性出血. . . 以他們抽走血塊我從殘餘的血塊看到的時間點,我傾向是屬於急性,也就是案發前三天之內出血的情況。
(問:所謂案發時間點是指107 年5 月12日前三天發生的外力,導致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是,這是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定義,三天之內,三天至三周內叫做亞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
(問:上午勘驗的影片,有推打、摔坐輪椅的行為,當有這種動作就有可能隨即產生出血?)可能. . . (問:鄧碧霞的死因是屬於外力造成?)是。
(問:辯護人稱鄧碧霞有很多疾病,針對陳舊性腦中風與其死因有無關係?)沒有。
(問:慢性腎衰竭與其死因有無關係?)沒有。
(問:心臟病與其死因有無關係?)沒有。
(問:高血壓與其死因有無關係?)沒有。
(問:血小板低下呢?)可能有,因為她的血小板只有8 萬多,所以我推測她可能很容易有出血傾向。
(問:你判斷鄧碧霞是硬腦膜下腔出血,造成硬腦膜下腔出血的幾個原因,第一個是突然的加速、減速或旋轉動作,第二是年紀大,第三是與她本身血小板低下,主要是這三種狀況加起來的原因?)是等語(院八卷第22至24頁、第27頁、第29至30頁、第35至46頁)。
2.依照鑑定證人潘至信上開所述,其認為被害人鄧碧霞之死因為「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而「急性」之定義是指「三天內」之外力所造成的硬腦膜下腔出血,並說明其認定為「急性」之原因,是因為其並未發現被害人鄧碧霞之身體有產生吞噬細胞及纖維母細胞之情形。
再進一步指出,造成被害人鄧碧霞產生「硬腦膜下腔出血」之原因有三,⑴外界突然加速、減速或旋轉之動作、⑵被害人鄧碧霞年紀大、⑶被害人鄧碧霞本身患有血小板低下之疾病等原因,死亡原因與被害人鄧碧霞自身的陳舊性腦中風、慢性腎衰竭、心臟病、高血壓均無關。
此外,在鑑定證人潘至信接受詰問之前,本院當庭播放被害人鄧碧霞家屬所提供之監視器光碟給鑑定證人潘至信觀看,並請其指出可能導致被害人鄧碧霞產生硬腦膜下腔出血之行為,而鑑定證人潘至信指出之情形如附表「鑑定證人潘至信證稱可能導致鄧碧霞產生硬腦膜下腔出血之行為」欄所示(院八卷第17至20頁)。
鑑定證人潘至信於交互詰問時,亦明確證稱,被告所為之該等行為,均為突然地加速、減速或旋轉之外力,均可能導致被害人鄧碧霞產生硬腦膜下腔出血。
是以,依照鑑定證人潘至信之判斷,被害人鄧碧霞之死因,係由被告所為如附表「鑑定證人潘至信證稱可能導致鄧碧霞產生硬腦膜下腔出血之行為」欄所示之行為,加上被害人鄧碧霞年紀大、患有血小板低下之疾病等三個原因,導致被害人鄧碧霞產生硬腦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本院認為鑑定證人潘至信有其醫學、解剖病理、法醫病理等專業知識,且依據被害人鄧碧霞死亡後之身體狀況、細胞產生之物質變化等客觀事證,而作出上開判斷,誠屬有據,堪以採信。
3.至辯護人雖具狀稱:假設被告有將被害人的頭推去撞牆之行為,則被害人頭部之後枕部及頸部最低限度應有瘀傷及受傷部位腫脹之病徵,嚴重者甚至應有出血甚至後枕骨及頸骨骨折之嚴重病徵,方符合醫學上的經驗法則. . . 如被告之行為確與被害人嗣後因硬腦膜下腔出血、腦挫傷、腦幹、小腦及腦室內出血而死亡」之結果有因果關係,依經驗法則而言,被告行為時理應施力甚大,被害人之額部位置之大腦皮層依常理亦應有內出血之情事,但實際上不僅被害人額部位置之大腦皮層未發現有內出血之情事,且被害人頭部之後枕部及頸部均無出血、骨折及瘀傷,被害人之病徵與被告行為應呈現之病徵明顯不符云云(院二卷第61至63頁),用以質疑被告行為與被害人鄧碧霞死亡間之因果關係。
然就此節,鑑定證人潘至信已合理解釋稱:會引起頭部外傷不一定要碰撞,會造成死者的硬腦膜下腔出血最大原因是突然之間的加速或減速,不一定要碰撞,碰她胸部或是頭部突然往後仰,突然的加速、減速或抱起來突然摔在椅子上,或是抽走毛巾,突然間頭部往左右甩動,都有可能造成橋靜脈的斷裂,不一定要去撞牆,頭部一定要有碰撞點,所以只要頭部有經過突然的加速、減速、旋轉,形成的剪力,都有可能造成硬腦膜下腔出血,不一定要直接碰撞到牆壁. . .(問:《提示院二卷第63頁鉛筆括弧起來的地方》,鉛筆畫起處,辯護人主張,鄧碧霞遭人多次推打或抱起後摔坐在輪椅,頭部位置大腦皮層依常理應會有出血病癥,對此有何意見?)其實外傷不是這樣看的,因為她的出血位置是在硬腦膜下腔,我要強調她是突然加速、減速或是旋轉都有可能造成橋靜脈被扯斷,這個斷裂會造成硬腦膜下腔出血,所以不一定要頭皮大腦皮層碰撞到,只要突然加速或減速扯斷掉橋靜脈就可以。
(問:所以只要是不當的舉動,導致死者頭部、臉部突然有加速、減速不當的動作,就有可能造成硬腦膜下腔出血?)是。
(問:不一定要把頭推去撞牆或桌子?)不需要。
(問:依照本案死者鄧碧霞的案子,當她遭人多次推打,或是遭抱起甩坐輪椅的情形,也有可能沒有產生頭部、後枕部、頸部有瘀傷、腫脹、出血或骨折,也有可能額部大腦沒有出血,卻造成硬腦膜下腔出血?)是等語(院八卷第48至49頁)。
是以,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尚無法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4.另辯護人辯稱:由被害人之急診病歷記載「107 年5 月12日9時11分29秒,檢傷分類:3 」、「107 年5 月12日10時16分,病人嚴重度分級:C 級」、「107 年5 月12日17時49分,病人嚴重度分級:B 級」等語,即可認定長庚醫院急診醫生於107年5 月12日17時49分時,仍認為被害人未受有嚴重外傷,嗣後因發現被害人有腦出血併意識不清之病徵後,始改稱被害人已達病危之程度云云(院二卷第59頁)。
然「檢傷分類」係指急診檢傷站依據衛生福利部105 年1 月公告之「急診五級檢傷分類基準」(共分為一至五級),按病人至急診當時之生命徵象及主訴內容,綜合判定病情急迫程度及診療順序,俾利急重症病人及時獲得適當之緊急醫療。
「病人嚴重度分級」則係本院醫師依病情狀況及嚴重程度進行評估與分級(分為A 、B 、C、D 級),以作為臨床人員交接班及轉送作業安排之依據等情,此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109 年3 月31日長庚院高字第1090350125號函、急診五級檢傷分類基準可佐(院八卷第133 至154 頁),足見「檢傷分類」是用以判定病情急迫程度及診療順序,而「病人嚴重度分級」,主要是作為臨床人員交接班及轉送作業安排之依據,均與被害人是否受有「嚴重外傷」無關,故辯護人以被害人鄧碧霞病歷上「檢傷分類」、「病人嚴重度分級」之記載,遽認其未受有嚴重外傷云云,顯非可採。
5.又本院認為雖然血小板低下是被害人鄧碧霞本身就患有之疾病,導致其容易出血、不易止血,而被害人鄧碧霞本身年紀大,也導致其比一般年輕人容易產生硬腦膜下腔出血之情形,然要造成被害人鄧碧霞產生「出血」之現象,仍須有「外力」之介入,若無「外力」造成「出血」,被害人鄧碧霞雖然年邁且患有血小板低下之疾病,也不會導致其死亡,故被告所施之「外力」對被害人鄧碧霞死亡之結果,仍具有因果關係甚明。
從而,被害人鄧碧霞之死因,係由被告之行為,加上被害人鄧碧霞年紀大、患有血小板低下之疾病等三個原因,共同導致被害人鄧碧霞產生硬腦膜下腔出血而死亡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又因告訴代理人主張被告之行為應構成「傷害致死」之罪名(院一卷第57頁),故本院以下乃就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加以評價:1.鑑定證人潘至信證稱:108 年5 月12日拍的電腦斷層攝影是寫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有壓迫到右邊大腦半球,且可能有鉤迴疝,即大腦底部有疝脫,腦疝,是因為腦壓增高,往下推擠形成的疝脫,腦幹的疝脫與大腦鐮的疝脫,就是右邊往左邊擠壓,中線偏移,這是他們當時電腦斷層攝影拍攝的結果,這是他們的電腦斷層攝影,這是右邊腦髓,108 年5 月12日下午15點50分拍攝的電腦斷層攝影,這是她的硬腦膜下腔出血血腫,左邊已經被右邊血腫擠壓,腦室已經不見了,腦室看不到,這是血腫,當時電腦斷層是根據照片下的診斷是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 . . 108 年5 月12日死者因為排尿問題送急診,在急診觀察發現突然意識改變,是「突然」的,不是慢慢的。
當天下午四點左右醫院有幫她做電腦斷層攝影,電腦斷層攝影診斷放射線科醫師診斷是「急性」,所謂急性硬腦膜下出血,是指三天之內叫做急性,臨床上急性是三天之內. . . 我傾向是屬於急性,也就是案發前三天之內出血的情況。
(問:所謂案發時間點是指107 年5 月12日前三天發生的外力,導致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是,這是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定義,三天之內,三天至三周內叫做亞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等語(院八卷第21頁、第23頁、第43至44頁)。
2.由上可知,鑑定證人潘至信以被害人鄧碧霞於107 年5 月12日15時50分所拍攝之電腦斷層攝影為依據(院八卷第63頁),認為是「107 年5 月12日15時50分」前「三天之內」發生之外力,導致被害人鄧碧霞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亦即導致被害人鄧碧霞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之「外力」,應係於「107 年5 月9日15時50分」至「107 年5 月12日15時50分」之間發生,則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如係在「107 年5 月9 日15時50分」以前的行為(即附表編號1 至8 ),應予以排除,應自附表編號9 以下之行為加以評價。
又鑑定證人潘至信於觀看監視器光碟後,明確指出附表「鑑定證人潘至信證稱可能導致鄧碧霞產生硬腦膜下腔出血之行為」欄所示之該等行為,均為突然地加速、減速或旋轉之外力,均可能導致被害人鄧碧霞產生硬腦膜下腔出血乙情,業如前述,則本院即針對附表編號10、12、15、17、19、21、24、25、26、29「鑑定證人潘至信證稱可能導致鄧碧霞產生硬腦膜下腔出血之行為」欄所示之行為加以評價與定性。
3.針對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0⑵⑶、12、19、25⑵、26、29等行為,有的是突然地打被害人鄧碧霞臉頰、突然地推頭、原本被害人鄧碧霞自己好好地擦臉,被告卻突然搶走毛巾、突然地打被害人鄧碧霞下巴,或者是被告施力的部位與原本擦拭之部位明顯不同、本來順順地施力,卻突然間變得很大力等情形,被告此部分的行為就一般客觀第三人觀之,都會覺得是突兀的,顯然與一般正常照顧被害人鄧碧霞日常起居之行為無涉,故本院認為被告此部分所為,均應評價為「故意」行為。
4.至於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0⑴之行為,鑑定證人潘至信所稱「從後面推打被害人背部」之行為,對照左列之勘驗內容,可知被告此時係在按摩被害人鄧碧霞之肩頸部,而鑑定證人潘至信所稱「從上、下甩」之行為,則是要使已坐在輪椅上之被害人鄧碧霞坐正、使其緊靠輪椅椅背;
所為如附表編號15行為,鑑定證人潘至信所稱「上、下甩動」之行為,對照左列之勘驗內容,可知被告此時是將被害人鄧碧霞從床上移動至輪椅上,而鑑定證人潘至信所稱「又推了一次」之行為,則是被害人鄧碧霞雖已坐在輪椅上,但身體有往前傾之情形,被告朝被害人鄧碧霞胸口推,使其背部靠近輪椅椅背;
所為如附表編號17、21、24、25⑴鑑定證人潘至信所指出之各行為,對照左列之勘驗內容,均係被告將被害人鄧碧霞從床上移動至輪椅上之行為。
本院綜觀此等行為之整體過程,被告之行為力道固有不當、過大,但被告的行為從整體觀之,尚非屬令人突兀、突如其來之舉措,尚屬一般照顧行為過程中的不當施力,此等行為雖據鑑定證人潘至信所述,有可能導致被害人鄧碧霞產生硬腦膜下腔出血,但尚難認為被告是出於傷害之故意所為,故本院認為此等行為應評價為被告於照顧被害人鄧碧霞時,本應注意力道之控制,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以不當、過大之力道為之的過失行為。
5.又鑑定證人潘至信證稱:只要頭部有經過突然的加速、減速、旋轉,形成的剪力,都有可能造成硬腦膜下腔出血,但沒有辦法確認是哪一次的動作造成被害人鄧碧霞硬腦膜下腔出血等語(院八卷第43頁、第48頁、第55頁)。
是以,鑑定證人潘至信雖指出附表編號10、12、15、17、19、21、24、25、26、29「鑑定證人潘至信證稱可能導致鄧碧霞產生硬腦膜下腔出血之行為」欄所示之行為,均有可能導致被害人鄧碧霞硬腦膜下腔出血,而此等行為有些是故意行為、有些是過失行為,業經本院評價如前,然具有醫學、解剖病理、法醫病理等專業知識之鑑定證人也無法判斷是哪一次的行為造成被害人鄧碧霞硬腦膜下腔出血之結果,自然無法斷定就是上開所述之故意行為所致。
基於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在有疑義之情形下,不應作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而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依照本案卷內資料,尚難以遽認被害人鄧碧霞硬腦膜下腔出血之結果,確為附表編號10⑵⑶、12、19、25⑵、26、29等之故意行為造成的,自難令被告負擔傷害致死之罪責,而應認為被害人鄧碧霞硬腦膜下腔出血之結果,應為附表編號10⑴、15、17、21、24、25⑴中之某次過失行為所致,始符合證據法則。
故告訴代理人雖主張被告之行為應構成「傷害致死」之罪名,然依據本案全部的卷證資料,以及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告訴代理人此部分之主張,尚非可採。
㈣另辯護人雖具狀稱:被告雖係受僱擔任被害人之全天看護,但每日仍有處理雇主指示之其他勞務(如打掃),且每日仍得外出處理家務或個人事務,並非係全程、無時無刻陪伴在被害人身邊,在被告未在被害人身邊看護期間,被害人之頭部是否另受有其他突然的加速、減速、旋轉形成之剪力,依一般之社會經驗而言,亦屬有可能云云(院八卷第208 至209 頁)。
然辯護人此部分僅係猜測、懷疑可能另有其他「非被告所致之外力」導致被害人鄧碧霞硬腦膜下腔出血之結果,然並未具體指明究竟除了上開所述被告的行為之外,另有何種外力發生,且辯護人此部分所指,並無任何事證可資佐證,本院尚難以辯護人不明確的臆測、懷疑,而置被告明確所為突然地加速、減速、旋轉之行為於不顧,是辯護人此部分,尚無法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6條業於108 年5 月29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同年5 月31日生效。
修正前之刑法第276條原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之條文則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查原業務過失致死罪與修正後過失致死罪最重主刑雖屬相同,但原規定僅得併科罰金(無從選科罰金刑),修正後之有期徒刑則無併科罰金,且最低刑度尚可選科罰金刑,亦即若依照修正後之規定,可以只判罰金刑,若依照修正前之規定,只能判有期徒刑或拘役刑,卻不能只判罰金刑,依刑法第35條第3項之規定,以修正後刑法第276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76條之規定。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為被害人鄧碧霞之看護,負責照顧被害人鄧碧霞日常生活起居,為從事業務之人,應本其專業知識及職能妥適照顧被害人鄧碧霞,竟仍於照顧過程中,對被害人鄧碧霞為不當之施力,造成被害人鄧碧霞硬腦膜下腔出血而死亡,造成難以挽回之結果,致被害人鄧碧霞家屬受有難以彌補之傷痛,被告之行為所造成之損害甚為嚴重。
復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均否認犯行,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庭時,始坦承業務過失致死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尚未與被害人鄧碧霞家屬達成和解,未能得到被害人家屬之諒解。
另考量被告與被害人鄧碧霞如附表所示之相處情形,並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被告於本案之前並無任何犯罪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又鑑定證人潘至信上開證稱,是「107 年5 月12日15時50分」前「三天之內」發生之外力,導致被害人鄧碧霞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亦即導致被害人鄧碧霞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之「外力」,應係於「107 年5 月9 日15時50分」至「107 年5 月12日15時50分」之間發生,業如前述,則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行為,因係在「107 年5 月9 日15時50分」以前的行為,非屬造成被害人鄧碧霞硬腦膜下腔出血之外力,與被害人鄧碧霞死亡之結果無因果關係,應予以排除,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則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存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第276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檔案│ 影片時間 │ 勘驗內容 │鑑定證人潘至│
│號│出處│ │ │信證稱可能導│
│ │ │ │ │致鄧碧霞產生│
│ │ │ │ │硬腦膜下腔出│
│ │ │ │ │血之行為(簡│
│ │ │ │ │稱「行為」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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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光│2018/05/08 │於07時10分24秒時,鄧碧霞原本│07:10:24到│
│ │碟第│07:10:19~07:10:29 │低著頭,被告用手指朝鄧碧霞的│26秒,死者頭│
│ │1 個│ │左臉頰靠近下巴處推了1 下,使│往後仰,突然│
│ │檔案│ │鄧碧霞的頭部往後仰,再用手拍│間前後晃動。│
│ │ │ │了1 下鄧碧霞的下巴,接著用手│ │
│ │ │ │指朝鄧碧霞的下巴處用力戳,鄧│(院八卷第17│
│ │ │ │碧霞的頭部往後震盪2 次。 │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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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光│2018/05/08 │於07時13分59秒時,被告用手拍│ │
│ │碟第│07:13:55~07:14:04 │了1 下鄧碧霞左臉,鄧碧霞身體│ │
│ │2 個│ │往後晃動。 │ │
│ │檔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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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光│2018/05/08 │被告將鄧碧霞自輪椅抱起放坐在│ │
│ │碟第│07:57:04~07:57:13 │旁邊的椅子上,鄧碧霞坐在椅子│ │
│ │3 個│ │上時,於07時57分09秒時,被告│ │
│ │檔案│ │右手有朝鄧碧霞胸口處往後推,│ │
│ │ │ │鄧碧霞頭部往後晃動,被告再次│ │
│ │ │ │將鄧碧霞抱起。 │ │
├─┼──┼─────────┼──────────────┼──────┤
│4 │A 光│2018/05/08 │於08時08分33秒時,被告在擦乾│08:08:33,│
│ │碟第│08:08:30~08:08:40 │鄧碧霞身體的同時用力揮打嘴及│這個可能比較│
│ │4 個│ │臉部2 次,鄧碧霞的頭部往後晃│大力,有拍打│
│ │檔案│ │動2 下,之後繼續擦拭鄧碧霞之│頭部。 │
│ │ │ │臉部、左側身體。 │ │
│ │ │ │ │(院八卷第18│
│ │ │ │ │頁) │
├─┼──┼─────────┼──────────────┼──────┤
│5 │A 光│2018/05/09 │被告要將鄧碧霞翻身使其正躺,│ │
│ │碟第│06:44:15~06:45:20 │鄧碧霞正躺之後又朝牆壁方向側│ │
│ │5 個│ │躺,於06時44分23秒時,被告用│ │
│ │檔案│ │力拉鄧碧霞的左上臂使其翻身正│ │
│ │ │ │躺,於06時45分7 秒時,鄧碧霞│ │
│ │ │ │左手舉高,於06時45分11秒時,│ │
│ │ │ │被告將鄧碧霞舉起的左手用力拍│ │
│ │ │ │下,06時45分13秒時,鄧碧霞將│ │
│ │ │ │左手略為舉起,但被告馬上將鄧│ │
│ │ │ │碧霞之左手用力拍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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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光│2018/05/09 │被告幫鄧碧霞穿長褲,於06時55│ │
│ │碟第│06:54:42~06:56:54 │分27秒時將褲子穿好,被告右手│ │
│ │6 個│ │拍打鄧碧霞之左大腿部位,鄧碧│ │
│ │檔案│ │霞也同時配合將身體往牆壁方向│ │
│ │ │ │挪動,但不久身體又往外側躺,│ │
│ │ │ │又隨即躺平,被告身體靠近鄧碧│ │
│ │ │ │霞,於06時55分45秒至47秒間,│ │
│ │ │ │被告的右手一直朝鄧碧霞上半身│ │
│ │ │ │部位連續揮動6 下,但無法看出│ │
│ │ │ │有無碰觸鄧碧霞之身體何處,被│ │
│ │ │ │告旋又以右手輕拍鄧碧霞的左大│ │
│ │ │ │腿(被告在鄧碧霞上半身部位揮│ │
│ │ │ │動之力道稍微大於拍打鄧碧霞左│ │
│ │ │ │大腿之力道),之後鄧碧霞起身│ │
│ │ │ │,被告協助鄧碧霞坐正,左手扶│ │
│ │ │ │住鄧碧霞右手持續為鄧碧霞拍背│ │
│ │ │ │,約20秒才停手。之後鄧碧霞要│ │
│ │ │ │坐上輪椅,被告協助鄧碧霞起身│ │
│ │ │ │坐上輪椅,但鄧碧霞坐上輪椅時│ │
│ │ │ │,並未坐正。 │ │
│ │ │ ├──────────────┼──────┤
│ │ │ │於06時56分50秒時,被告雙手用│06:56:51,│
│ │ │ │力環抱鄧碧霞胸部,將鄧碧霞抱│這個動作抱起│
│ │ │ │起來,放進輪椅使其坐正,可看│來後比較用力│
│ │ │ │出被告將鄧碧霞放在輪椅時有一│的往下甩。 │
│ │ │ │定之力道。 │ │
│ │ │ │ │(院八卷第18│
│ │ │ │ │頁) │
├─┼──┼─────────┼──────────────┼──────┤
│7 │A 光│2018/05/09 │於07時00分20秒時,被告手拿毛│07:00:30,│
│ │碟第│07:00:18~07:01:50 │巾朝鄧碧霞頭部用力甩了1 下,│這個時候還可│
│ │7 個│ │07時00分30秒時,鄧碧霞自己用│以自行擦臉。│
│ │檔案│ │毛巾擦拭臉部。 │ │
│ │ │ │ │(院八卷第18│
│ │ │ │ │頁) │
│ │ │ │ │ │
│ │ │ ├──────────────┼──────┤
│ │ │ │於07時00分56秒時,被告搶鄧碧│07:00:56,│
│ │ │ │霞手中之毛巾,接著朝鄧碧霞臉│這個動作危險│
│ │ │ │部用力打了1 下,鄧碧霞的頭部│,她用毛巾推│
│ │ │ │向後晃動1 下。 │打被害人頭部│
│ │ │ │ │。 │
│ │ │ │ │ │
│ │ │ │ │(院八卷第18│
│ │ │ │ │頁) │
│ │ │ ├──────────────┼──────┤
│ │ │ │於07時01分13秒時,被告手拿著│07:01:13,│
│ │ │ │毛巾大力的揮打鄧碧霞臉部1 下│推一下。 │
│ │ │ │,鄧碧霞頭部向後晃動。 │ │
│ │ │ │ │(院八卷第18│
│ │ │ │ │頁) │
│ │ │ ├──────────────┼──────┤
│ │ │ │於07時01分16秒時,被告用力擦│07:01:16,│
│ │ │ │拭鄧碧霞眼窩,過程中用手打了│推一下。 │
│ │ │ │鄧碧霞的臉1 下,擦拭臉部過程│ │
│ │ │ │力道大力。 │(院八卷第18│
│ │ │ │ │頁) │
│ │ │ ├──────────────┼──────┤
│ │ │ │於07時01分22秒時,被告用手打│07:01:22,│
│ │ │ │鄧碧霞頭部1 下,鄧碧霞的頭部│推一下。 │
│ │ │ │向後震盪。 │ │
│ │ │ │於07時01分26秒時,被告用手指│(院八卷第18│
│ │ │ │朝鄧碧霞右臉眼睛眉毛處連續撥│頁) │
│ │ │ │2 下,之後被告幫鄧碧霞擦拭臉│ │
│ │ │ │部及頭部,擦拭力道大力。 │ │
├─┼──┼─────────┼──────────────┼──────┤
│8 │A 光│2018/05/09 │被告左手拿著食物,鄧碧霞坐在│ │
│ │碟第│11:19:18~11:19:44 │輪椅上,之後被告垃圾桶靠著鄧│ │
│ │8 個│ │碧霞的胸口,此時輪椅有稍微往│ │
│ │檔案│ │後移動,被告拿衛生紙擦拭鄧碧│ │
│ │ │ │霞的嘴巴,將衛生紙丟進垃圾桶│ │
│ │ │ │,將垃圾桶放回原處,於11時19│ │
│ │ │ │分39秒時,被告用力擦拭鄧碧霞│ │
│ │ │ │嘴巴左右二下,致使鄧碧霞頭部│ │
│ │ │ │跟著左右晃動。 │ │
├─┼──┼─────────┼──────────────┼──────┤
│9 │A 光│2018/05/09 │鄧碧霞坐在輪椅上,被告坐在椅│ │
│ │碟第│17:07:26~17:07:34 │子上面對著鄧碧霞,於17時07分│ │
│ │9 個│ │27秒時,被告拿起餐桌上的衛生│ │
│ │檔案│ │紙先擦拭鄧碧霞眼窩周圍,再用│ │
│ │ │ │力推鄧碧霞頭部1 下,鄧碧霞的│ │
│ │ │ │頭部向後震盪,此時鄧碧霞之輪│ │
│ │ │ │椅稍微往後移動,之後被告擦拭│ │
│ │ │ │鄧碧霞的鼻子部位,並且將鄧碧│ │
│ │ │ │霞的身體扶正,再把輪椅往前拉│ │
│ │ │ │向自己。 │ │
├─┼──┼─────────┼──────────────┼──────┤
│10│A 光│2018/05/10 │畫面開始鄧碧霞躺在床上被告站│⑴07:03:26│
│ │碟第│07:01:18~07:09:30 │在床邊,於07時01分26秒時,被│到 37 秒,從│
│ │10 │ │告彎著身面對鄧碧霞的上半身,│後面推打被害│
│ │個檔│ │被告右手朝鄧碧霞的身體上半部│人背部,從上│
│ │案 │ │用力敲了1 下,此時鄧碧霞所躺│、下甩會有風│
│ │ │ │的枕頭震動一下,且鄧碧霞的左│險。 │
│ │ │ │手馬上舉起來。之後07:01:48秒│ │
│ │ │ │時被告將鄧碧霞從床上扶坐起來│⑵07:05:20│
│ │ │ │,使鄧碧霞坐在床上,並且輕拍│,打嘴巴。 │
│ │ │ │其下腹部2 下,之後又搥腹部4 │07:08:21,│
│ │ │ │下,於07:01:55秒至07:02:15│這時還可以自│
│ │ │ │秒時持續為鄧碧霞拍背,之後幫│己擦臉。 │
│ │ │ │鄧碧霞按壓肩膀2 、3 下,之後│ │
│ │ │ │又為鄧碧霞拍背,於07:02:20│⑶07:08:58│
│ │ │ │秒許結束拍背的動作,接著要將│到07:08:59│
│ │ │ │鄧碧霞扶到輪椅上,過程中於07│秒,從前面往│
│ │ │ │時02分37秒時,被告左手朝鄧碧│後面推打的動│
│ │ │ │霞右胸口大力打了1 下,鄧碧霞│作,蠻重力的│
│ │ │ │頭部向後晃動。之後被告繼續協│撞擊。 │
│ │ │ │助鄧碧霞挪至輪椅上,但過程並│07:09:09,│
│ │ │ │不順利,於07時03分09秒時,鄧│推打臉部二、│
│ │ │ │碧霞坐上輪椅,但往右斜坐左半│三下。 │
│ │ │ │部並未靠在椅背上,被告右手將│ │
│ │ │ │鄧碧霞的左側推往椅背1 下,之│(院八卷第18│
│ │ │ │後又朝鄧碧霞身體推了3 下,第│頁) │
│ │ │ │1 下力道明顯比後3 下大力,致│ │
│ │ │ │使鄧碧霞往後晃動。被告面對坐│ │
│ │ │ │在輪椅上的鄧碧霞,將其手部放│ │
│ │ │ │在輪椅的扶手上,再將鄧碧霞的│ │
│ │ │ │頭部扶正,於07時03分26秒時,│ │
│ │ │ │被告走到鄧碧霞後方朝鄧碧霞的│ │
│ │ │ │肩頸部位拍打數次,致使鄧碧霞│ │
│ │ │ │頭部跟著晃動。於07時03分29秒│ │
│ │ │ │時,被告將鄧碧霞之頭往左邊推│ │
│ │ │ │,鄧碧霞的頭部往左邊晃動。於│ │
│ │ │ │07時03分33秒至37秒,被告從鄧│ │
│ │ │ │碧霞的後方雙手環抱鄧碧霞的胸│ │
│ │ │ │部,將鄧碧霞抱起往後往右挪動│ │
│ │ │ │,先後3 次才讓鄧碧霞緊靠著輪│ │
│ │ │ │椅的椅背坐正,環抱挪動的過程│ │
│ │ │ │有一定的力道。鄧碧霞坐正之後│ │
│ │ │ │,被告站在鄧碧霞的正面二人互│ │
│ │ │ │相對話,於07時04分30秒時,被│ │
│ │ │ │告朝鄧碧霞的鼻子又摳又捏,之│ │
│ │ │ │後連續輕拍鄧碧霞的左臉頰。之│ │
│ │ │ │後被告與鄧碧霞繼續對話,然後│ │
│ │ │ │被告將坐在輪椅上的鄧碧霞移到│ │
│ │ │ │畫面右下方,於07:5 :12秒時│ │
│ │ │ │被告幫鄧碧霞圍上毛巾,07:05│ │
│ │ │ │:16秒時毛巾圍好,於07時05分│ │
│ │ │ │19秒時,被告用力朝鄧碧霞的左│ │
│ │ │ │臉頰打了1 下,於07:05:22秒│ │
│ │ │ │時,被告持長柄狀之物品朝鄧碧│ │
│ │ │ │霞的臉部前後移動(疑似為鄧碧│ │
│ │ │ │霞刷牙之動作),於07:05:40│ │
│ │ │ │秒時停止。鄧碧霞一直待在原地│ │
│ │ │ │沒有移動,於07:08:43秒被告│ │
│ │ │ │幫鄧碧霞取下毛巾,於07時08分│ │
│ │ │ │58秒時,被告用力的朝鄧碧霞臉│ │
│ │ │ │部戳了1 下,於07時09分00秒時│ │
│ │ │ │,被告拿毛巾朝鄧碧霞頭部用力│ │
│ │ │ │推了2 下,之後用力擦拭鄧碧霞│ │
│ │ │ │頭、臉部,擦拭的過程又有推了│ │
│ │ │ │2 下,但此2 下之力道比之前的│ │
│ │ │ │3 下稍輕,且擦拭時有相當之力│ │
│ │ │ │道,致使鄧碧霞頭部一直晃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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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 光│2018/05/10 │影片開始鄧碧霞坐在輪椅上,於│ │
│ │碟第│07:54:22~07:54:28 │07時54分24秒時,被告拿起鄧碧│ │
│ │11 │ │霞胸口上的紙巾朝鄧碧霞的嘴施│ │
│ │個檔│ │力拍了1 下,致使鄧碧霞的頭往│ │
│ │案 │ │後晃動,之後再用紙巾繼續擦拭│ │
│ │ │ │鄧碧霞的嘴巴及胸口。 │ │
├─┼──┼─────────┼──────────────┼──────┤
│12│A 光│2018/05/10 │影片開始鄧碧霞坐在輪椅上,被│08:00:38到│
│ │碟第│08:00:12~08:01:52 │告站在她的前面於08時00分15秒│40秒,把頭部│
│ │12 │ │時,被告朝鄧碧霞的臉部揮了1 │往後推了三下│
│ │個檔│ │下,於08時00分19秒被告將鄧碧│。 │
│ │案 │ │霞從輪椅抱起來,移到浴室裡面│ │
│ │ │ │,於08時00分38秒時,被告將鄧│(院八卷第18│
│ │ │ │碧霞身體往後推2 下,再將鄧碧│頁) │
│ │ │ │霞頭部往後推1 下,第1 下的時│ │
│ │ │ │候鄧碧霞的頭有撞到牆壁,第2 │ │
│ │ │ │下只看到鄧碧霞的頭有往後,這│ │
│ │ │ │1 下的力道比第1 下輕,從畫面│ │
│ │ │ │中無法確定是否有撞到牆壁,第│ │
│ │ │ │3 下鄧碧霞的頭有撞到牆壁,於│ │
│ │ │ │08時00分44秒被告把鄧碧霞再度│ │
│ │ │ │抱起再放下,再調整鄧碧霞的腿│ │
│ │ │ │部,面對著鄧碧霞比劃,於08時│ │
│ │ │ │00分55秒被告用手拉了鄧碧霞的│ │
│ │ │ │左手1 下,於08時01分07秒被告│ │
│ │ │ │朝鄧碧霞左邊頭部拉了1 下,於│ │
│ │ │ │08時01分12秒被告在鄧碧霞胸口│ │
│ │ │ │上下快速移動,再拍了幾下之後│ │
│ │ │ │被告移到鄧碧霞左側彎身手部有│ │
│ │ │ │動作,於08時01分35秒被告將鄧│ │
│ │ │ │碧霞抱起來拍背,於08時01分50│ │
│ │ │ │秒再將鄧碧霞放下。 │ │
├─┼──┼─────────┼──────────────┼──────┤
│13│A 光│2018/05/10 │影片開始鄧碧霞坐在浴室裡面,│ │
│ │碟第│08:05:42~08:05:48 │被告彎身動作快速的在替她刷洗│ │
│ │13 │ │身體,於08時05分45秒時,被告│ │
│ │個檔│ │由下往上刷洗到鄧碧霞脖子的時│ │
│ │案 │ │候頂到下巴2 次,使其頭部往上│ │
│ │ │ │。 │ │
├─┼──┼─────────┼──────────────┼──────┤
│14│A 光│2018/05/10 │影片開始鄧碧霞坐在浴室裡面,│ │
│ │碟第│08:14:00~08:14:50 │被告站在其左側,被告身體背對│ │
│ │14 │ │著鏡頭,所以只能拍到被告背面│ │
│ │個檔│ │及左手的動作,於08時14分06秒│ │
│ │案 │ │時,被告伸出左手朝鄧碧霞身上│ │
│ │ │ │施力,致使鄧碧霞的身體往後晃│ │
│ │ │ │了1 下,之後被告扶著浴室門邊│ │
│ │ │ │將鄧碧霞連同椅子往外拉到浴室│ │
│ │ │ │門口鄧碧霞臉部面向外面,再轉│ │
│ │ │ │身調整放在門口的輪椅,於08時│ │
│ │ │ │14分26秒時,被告輕拍鄧碧霞的│ │
│ │ │ │胸口再指著輪椅,鄧碧霞動了1 │ │
│ │ │ │下,又揮鄧碧霞下巴再指著門,│ │
│ │ │ │鄧碧霞隨即把右手伸出來扶著浴│ │
│ │ │ │室的門,被告再度調整輪椅。 │ │
├─┼──┼─────────┼──────────────┼──────┤
│15│A 光│2018/05/10 │影片開始鄧碧霞坐在床邊左手搭│10:56:36到│
│ │碟第│10:56:30~10:56:42 │在被告的右背上,右手扶著輪椅│37秒,上、下│
│ │15 │ │把手,被告則是右手從鄧碧霞的│甩動,這個動│
│ │個檔│ │左腋下伸過去扶背,左手扶著輪│作危險,又推│
│ │案 │ │椅扶手,於10時56分31秒時,鄧│了一次。 │
│ │ │ │碧霞微微起身,於10時56分32秒│ │
│ │ │ │時,被告左手扶在鄧碧霞腰間將│(院八卷第19│
│ │ │ │她往上拉又瞬間放開,鄧碧霞隨│頁) │
│ │ │ │即坐回床上,於10時56分34秒時│ │
│ │ │ │,被告雙手將鄧碧霞抱起並快速│ │
│ │ │ │的將其移動到輪椅上方時即瞬間│ │
│ │ │ │放開,鄧碧霞被放開後直接坐在│ │
│ │ │ │輪椅上身體前傾,於10時56分39│ │
│ │ │ │秒時,被告施力朝鄧碧霞胸口推│ │
│ │ │ │了1 下,致使鄧碧霞的身體往後│ │
│ │ │ │晃動,被告把鄧碧霞的上衣往下│ │
│ │ │ │拉了1 下,整理衣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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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A 光│2018/05/10 │影片開始鄧碧霞坐在輪椅上,被│ │
│ │碟第│12:24:10~12:26:21 │告彎著身替她調整雙腿,於12時│ │
│ │16 │ │24分22秒時,被告對著鄧碧霞比│ │
│ │個檔│ │劃了1 下,鄧碧霞沒反應,於12│ │
│ │案 │ │時24分25秒時,被告抓起鄧碧霞│ │
│ │ │ │的衣領將其往前拉之後又放開,│ │
│ │ │ │致使鄧碧霞身體往後撞在輪椅背│ │
│ │ │ │上,於12時24分28秒時,被告再│ │
│ │ │ │度抓起鄧碧霞的衣領將其往前拉│ │
│ │ │ │,鄧碧霞身體前傾,被告左手從│ │
│ │ │ │鄧碧霞右手腋下抓著其背部,之│ │
│ │ │ │後被告伸出右手從鄧碧霞左手腋│ │
│ │ │ │下撐著其身體,將她拉到床上放│ │
│ │ │ │下,被告轉身調整剛剛鄧碧霞坐│ │
│ │ │ │過的輪椅上墊子,再將輪椅推離│ │
│ │ │ │床邊,於12時24分54秒時,被告│ │
│ │ │ │手扶在鄧碧霞手臂上將其往後推│ │
│ │ │ │使其躺在床上,並調整舖蓋床上│ │
│ │ │ │的白色墊子,於12時25分11秒時│ │
│ │ │ │,被告開始幫鄧碧霞脫褲子,褲│ │
│ │ │ │子脫下後放在輪椅上,又將床上│ │
│ │ │ │的1 個小抱枕也放在輪椅上,再│ │
│ │ │ │拿起床上的棉被蓋在鄧碧霞的上│ │
│ │ │ │半身,於12時25分44秒時,被告│ │
│ │ │ │從床上拿起一顆枕頭,鄧碧霞腿│ │
│ │ │ │微微的抬了1 下,被告將枕頭移│ │
│ │ │ │到鄧碧霞腳下,於12時25分46秒│ │
│ │ │ │時,被告推鄧碧霞左小腿2 下、│ │
│ │ │ │拉右小腿2 下,將鄧碧霞的腿放│ │
│ │ │ │在枕頭上,再將蓋在鄧碧霞上半│ │
│ │ │ │身的棉被攤開,之後被告一直站│ │
│ │ │ │在床邊左手拉著棉被,右手對著│ │
│ │ │ │鄧碧霞比劃,於12時26分06秒時│ │
│ │ │ │,被告左手將棉被拉起,右手朝│ │
│ │ │ │鄧碧霞身體快速且大動作的拍2 │ │
│ │ │ │下,再將棉被蓋上,又彎下身推│ │
│ │ │ │了鄧碧霞上半身7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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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A 光│2018/05/11 │影片開始鄧碧霞躺在床上,被告│07:03:29到│
│ │碟第│07:02:35~07:06:50 │站在床邊,於07時02分38秒時,│07:06:46秒│
│ │17 │ │被告彎身拍打鄧碧霞胸部以上的│,被害人好像│
│ │個檔│ │部位,接著用左手移動了鄧碧霞│有身體無法控│
│ │案 │ │的左腿1 下,再用右手將鄧碧霞│制,會往前傾│
│ │ │ │舉高的左手往下壓了2 下,再對│、往後仰坐不│
│ │ │ │著她比劃。於07時02分53秒,被│穩,有異常。│
│ │ │ │告將鄧碧霞身體往床內側推了1 │ │
│ │ │ │下,將其雙腿拉到床邊放下,右│07:06:46秒│
│ │ │ │手拉往胸前,再彎身把鄧碧霞從│,這時從床上│
│ │ │ │床上拉起來,於07時03分05秒時│抱下來,又有│
│ │ │ │,被告開始用右手拍打鄧碧霞的│一個重力的甩│
│ │ │ │背部(拍背),左手扶在其胸口│。 │
│ │ │ │處,在拍打過程中於07時03分10│ │
│ │ │ │秒,被告推了1 下鄧碧霞,致鄧│(院八卷第19│
│ │ │ │碧霞的身體向前傾,之後被告右│頁) │
│ │ │ │手繼續上下左右的拍打其背部,│ │
│ │ │ │左手仍扶在其胸口處。於07時03│ │
│ │ │ │分42秒結束拍背之動作。於07時│ │
│ │ │ │03分48秒,被告移動鄧碧霞的左│ │
│ │ │ │腿,並把輪椅拉到床邊,此時鄧│ │
│ │ │ │碧霞身體有點前傾,被告用右手│ │
│ │ │ │扶了1 下鄧碧霞的右肩,再將輪│ │
│ │ │ │椅上的毯子丟往床上,此時鄧碧│ │
│ │ │ │霞身體又有點前傾,被告用右手│ │
│ │ │ │朝其胸部推1 下再移動其右腿,│ │
│ │ │ │把輪椅拉進,對著鄧碧霞比劃,│ │
│ │ │ │鄧碧霞試著要站起來,但沒有成│ │
│ │ │ │功,於07時04分11秒時,被告面│ │
│ │ │ │對鄧碧霞左手扶著輪椅,右手扶│ │
│ │ │ │鄧碧霞的左肩一直晃動,致鄧碧│ │
│ │ │ │霞之身體不斷晃動甚至向後倒,│ │
│ │ │ │被告右手抓著鄧碧霞的衣服再將│ │
│ │ │ │其拉正,於07時04分22秒,被告│ │
│ │ │ │左手拍了幾下輪椅扶手,鄧碧霞│ │
│ │ │ │隨即伸出右手扶在輪椅扶手上,│ │
│ │ │ │被告放開原本扶著鄧碧霞的右手│ │
│ │ │ │看著鄧碧霞,鄧碧霞身體慢慢往│ │
│ │ │ │前傾,於07時04分33秒,被告把│ │
│ │ │ │右手放在鄧碧霞左肩上一直搖晃│ │
│ │ │ │鄧碧霞,放開後鄧碧霞又往前傾│ │
│ │ │ │,於07時04分47秒,被告再度把│ │
│ │ │ │右手放在鄧碧霞左肩上搖晃至07│ │
│ │ │ │時04分50秒時,鄧碧霞有點重心│ │
│ │ │ │不穩的左、右傾斜,雙手離開床│ │
│ │ │ │面又放回床上,被告仍持續搖晃│ │
│ │ │ │鄧碧霞,至07時04分58秒停止搖│ │
│ │ │ │晃,被告放開手鄧碧霞身體隨即│ │
│ │ │ │向前傾,被告站在鄧碧霞前面低│ │
│ │ │ │頭看著鄧碧霞,於07時05分17秒│ │
│ │ │ │,被告又把右手放在鄧碧霞左肩│ │
│ │ │ │上搖晃,且於07時05分21秒時,│ │
│ │ │ │用右手把鄧碧霞的下巴抬起晃了│ │
│ │ │ │幾下後停止但仍扶著下巴,鄧碧│ │
│ │ │ │霞隨即向前大傾斜,於07時05分│ │
│ │ │ │30秒時,被告將鄧碧霞向後扶正│ │
│ │ │ │,右手又再度放在鄧碧霞左肩上│ │
│ │ │ │搖晃鄧碧霞,於07時50分50秒之│ │
│ │ │ │後被告斷斷續續的搖晃鄧碧霞,│ │
│ │ │ │但越搖越小力,至07時06分20秒│ │
│ │ │ │被告放開原本搭在鄧碧霞左肩上│ │
│ │ │ │的右手,看著鄧碧霞,於07時06│ │
│ │ │ │分29秒,鄧碧霞向後傾,被告用│ │
│ │ │ │右手抓住鄧碧霞的左肩將其扶正│ │
│ │ │ │後又開始搖晃鄧碧霞,於07時06│ │
│ │ │ │分44秒時,被告雙手環抱鄧碧霞│ │
│ │ │ │,將其抱起後快速移動到輪椅上│ │
│ │ │ │方後放手,鄧碧霞隨即掉坐在輪│ │
│ │ │ │椅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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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A 光│2018/05/11 │影片開始鄧碧霞坐在畫面右下角│ │
│ │碟第│07:09:18~07:10:05 │的輪椅上,於07時09分21秒時,│ │
│ │18 │ │被告伸出右手朝鄧碧霞頭部左側│ │
│ │個檔│ │推,致使其頭部往右甩動,之後│ │
│ │案 │ │將1 塊白色的布圍在鄧碧霞的脖│ │
│ │ │ │子上,於07時09分28秒時,被告│ │
│ │ │ │推了鄧碧霞下巴1 下,致使其頭│ │
│ │ │ │部往後震盪,於07時09分35秒,│ │
│ │ │ │被告將圍在鄧碧霞脖子上的小方│ │
│ │ │ │巾左右邊向後拉,隨即用右手輕│ │
│ │ │ │拍了鄧碧霞左臉3 下,於07時09│ │
│ │ │ │分41秒,被告用右手拿著1 個長│ │
│ │ │ │條棒狀物在鄧碧霞嘴巴裡面上下│ │
│ │ │ │左右移動(疑似在清潔口腔),│ │
│ │ │ │於07時09分52秒,被告用右手在│ │
│ │ │ │鄧碧霞眼窩上快速按壓,鄧碧霞│ │
│ │ │ │頭部一直往後晃動,被告再次用│ │
│ │ │ │該長條棒狀物在鄧碧霞嘴巴擦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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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A 光│2018/05/11 │影片開始鄧碧霞坐在畫面右下角│07:12:53,│
│ │碟第│07:12:48~07:13:52 │在輪椅上,鄧碧霞拿著毛巾擦拭│從右邊把毛巾│
│ │19 │ │臉部右半邊,於07時12分53秒,│抽走的動作,│
│ │個檔│ │被告搶走鄧碧霞手上的毛巾,致│這個突然的動│
│ │案 │ │鄧碧霞的頭部往後晃動,被告隨│作稍微大了一│
│ │ │ │即用左手抓著鄧碧霞的頭,右手│點。 │
│ │ │ │用毛巾快速按壓鄧碧霞左、右眼│ │
│ │ │ │,鄧碧霞的頭部因為被告的按壓│(院八卷第19│
│ │ │ │動作,不時的往後晃動,於07時│頁) │
│ │ │ │13分01秒時,被告左手扶著鄧碧│ │
│ │ │ │霞頭部,右手快速的擦拭鄧碧霞│ │
│ │ │ │左半部的頭部跟耳後方,之後再│ │
│ │ │ │換右手扶著鄧碧霞的頭部,左手│ │
│ │ │ │擦拭鄧碧霞右半部的頭部跟耳後│ │
│ │ │ │方,之後再擦拭鄧碧霞的臉部,│ │
│ │ │ │於07時13分14秒時,被告快速擦│ │
│ │ │ │拭鄧碧霞的眼窩時,鄧碧霞整個│ │
│ │ │ │頭往後晃動。於07時13分29秒,│ │
│ │ │ │被告用右手包著毛巾擦拭鄧碧霞│ │
│ │ │ │的左眼窩,致使鄧碧霞頭部往後│ │
│ │ │ │晃動,之後被告用左手扶著鄧碧│ │
│ │ │ │霞頭部,右手繼續擦拭其右眼窩│ │
│ │ │ │,此時動作變慢,於07時13分44│ │
│ │ │ │秒,被告擦拭鄧碧霞左眼窩後動│ │
│ │ │ │作變大,速度變快,當被告用毛│ │
│ │ │ │巾在鄧碧霞臉部移動時,鄧碧霞│ │
│ │ │ │的身體也跟著前後左右移動,於│ │
│ │ │ │07時13分49秒,被告將鄧碧霞的│ │
│ │ │ │左手扶起來擦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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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A 光│2018/05/11 │影片開始鄧碧霞坐在輪椅上,手│ │
│ │碟第│08:15:40~08:17:30 │扶著扶手身體撐著前傾,此時輪│ │
│ │20 │ │椅是靠在床邊,被告站在前方幫│ │
│ │個檔│ │鄧碧霞調整雙腿,對著鄧碧霞比│ │
│ │案 │ │劃後,鄧碧霞主動將身體向前撐│ │
│ │ │ │起,於08時15分51秒,被告伸出│ │
│ │ │ │左手往鄧碧霞背後衣服抓了1 下│ │
│ │ │ │又放開,再移動1 下鄧碧霞放在│ │
│ │ │ │輪椅扶手上的右手,再抓一下鄧│ │
│ │ │ │碧霞右肩上的衣服使鄧碧霞身體│ │
│ │ │ │向前傾,之後再用雙手環抱鄧碧│ │
│ │ │ │霞腰部(疑似要將鄧碧霞抱起來│ │
│ │ │ │但失敗),於08時15分57秒時,│ │
│ │ │ │被告頭部往下,有碰撞到鄧碧霞│ │
│ │ │ │的右臉部,再度環抱鄧碧霞腰部│ │
│ │ │ │(疑似要將鄧碧霞抱起來再度失│ │
│ │ │ │敗),於08時16分02秒,被告用│ │
│ │ │ │右手推了1 下鄧碧霞下巴,使鄧│ │
│ │ │ │碧霞頭部往上晃了1 下,於08時│ │
│ │ │ │16分05秒,被告抱起鄧碧霞往床│ │
│ │ │ │上移動,在鄧碧霞屁股還沒坐到│ │
│ │ │ │床上時,被告雙手隨即鬆開,再│ │
│ │ │ │將坐在床上身體向前傾斜的鄧碧│ │
│ │ │ │霞扶正。被告整理輪椅上的坐墊│ │
│ │ │ │後將輪椅往後推,於08時16分20│ │
│ │ │ │秒時,被告扶著鄧碧霞手臂,將│ │
│ │ │ │其往後推使其躺在床上,並調整│ │
│ │ │ │舖蓋床上被鄧碧霞壓著的白色墊│ │
│ │ │ │子,將床上的2 個小抱枕放在輪│ │
│ │ │ │椅上,再拿起床上的棉被蓋在鄧│ │
│ │ │ │碧霞的上半身,於08時16分56秒│ │
│ │ │ │時,被告從床上拿起一顆枕頭,│ │
│ │ │ │鄧碧霞腿微微的抬了1 下,被告│ │
│ │ │ │將枕頭碰了1 下鄧碧霞的腳部,│ │
│ │ │ │鄧碧霞隨即將雙腿抬起,於08時│ │
│ │ │ │17分01秒時,被告先推鄧碧霞右│ │
│ │ │ │小腿1 下,再輕拍左小腿數下後│ │
│ │ │ │施力將鄧碧霞左腿往其外側壓1 │ │
│ │ │ │下,之後對著鄧碧霞比劃往上的│ │
│ │ │ │動作,鄧碧霞沒反應,被告再將│ │
│ │ │ │其左腿往上扶,之後又拿著枕頭│ │
│ │ │ │對鄧碧霞比劃,並把鄧碧霞的右│ │
│ │ │ │腿也扶起來再把枕頭放在鄧碧霞│ │
│ │ │ │的腳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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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A 光│2018/05/11 │影片開始鄧碧霞側躺在床上,雙│10:48:38,│
│ │碟第│10:47:25~10:48:42 │腿掛在床邊,於10時47分29秒時│這是重摔。 │
│ │21 │ │,被告彎身拍打鄧碧霞,於10時│ │
│ │個檔│ │47分47秒時又打了4 下(看不出│(院八卷第19│
│ │案 │ │何部位),鄧碧霞躺在床上沒有│頁) │
│ │ │ │任何反應。於10時47分58秒,被│ │
│ │ │ │告將鄧碧霞從床上扶起來使其坐│ │
│ │ │ │在床邊,鄧碧霞被扶起後被告左│ │
│ │ │ │手扶著鄧碧霞的胸部,右手上下│ │
│ │ │ │左右拍打其背部(拍背、頸部)│ │
│ │ │ │,於10時48分19秒時,被告將輪│ │
│ │ │ │椅拉靠近床邊,並用手指了1 下│ │
│ │ │ │輪椅的扶手,鄧碧霞隨即伸出右│ │
│ │ │ │手扶在輪椅扶手上,此時被告右│ │
│ │ │ │手從鄧碧霞的腋下伸過去扶著她│ │
│ │ │ │的背,左手扶在輪椅的另1 個扶│ │
│ │ │ │手上,將坐在床上的鄧碧霞往上│ │
│ │ │ │拉起來,於10時48分37秒時,被│ │
│ │ │ │告將原本扶在輪椅扶手上的左手│ │
│ │ │ │移動到鄧碧霞的左腋下,雙手環│ │
│ │ │ │抱鄧碧霞後施力的將其甩到輪椅│ │
│ │ │ │上。 │ │
├─┼──┼─────────┼──────────────┼──────┤
│22│A 光│2018/05/11 │影片開始鄧碧霞坐在輪椅上,於│ │
│ │碟第│12:30:04~12:30:25 │12時30分06秒時,被告左手從鄧│ │
│ │22 │ │碧霞的右手腋下伸過去抓著她的│ │
│ │個檔│ │衣服,將鄧碧霞往前拉,於12時│ │
│ │案 │ │30分09秒時,被告右手突然往鄧│ │
│ │ │ │碧霞的左臉揮了1 下,之後2 手│ │
│ │ │ │再抓著鄧碧霞的衣服將其往前拉│ │
│ │ │ │,鄧碧霞屁股離開輪椅一點點又│ │
│ │ │ │馬上坐回去,被告解開鄧碧霞輪│ │
│ │ │ │椅上的安全帶,鄧碧霞身體向前│ │
│ │ │ │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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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A 光│2018/05/11 │影片開始鄧碧霞躺在床上喝水,│ │
│ │碟第│14:30:22~14:30:45 │被告站在床邊,於14時30分25秒│ │
│ │23 │ │時,被告突然用左手快速的幫鄧│ │
│ │個檔│ │碧霞扶住水杯,再用右手拿著紙│ │
│ │案 │ │巾打了鄧碧霞的臉1 下後開始幫│ │
│ │ │ │她擦拭臉部,於14時30分33秒時│ │
│ │ │ │,被告撥了1 下鄧碧霞放在胸前│ │
│ │ │ │的左手,於14時30分37秒又撥了│ │
│ │ │ │3 次(疑似想將鄧碧霞的左手壓│ │
│ │ │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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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A 光│2018/05/11 │影片開始鄧碧霞側躺在床上,雙│16:48:56到│
│ │碟第│16:48:22~16:49:20 │腿下垂在床邊,被告站在床邊手│58秒,身體自│
│ │24 │ │扶著鄧碧霞,於16時48分24秒時│行往後仰,被│
│ │個檔│ │,被告幫鄧碧霞把衣服往下拉,│害人可自行抬│
│ │案 │ │於16時48分27秒時,被告右手在│手,但身體支│
│ │ │ │鄧碧霞身體上半部快速抖動了1 │撐的力量好像│
│ │ │ │下,於16時48分31秒,被告先將│已經不夠。 │
│ │ │ │鄧碧霞扶起來坐在床邊,再將輪│ │
│ │ │ │椅拉靠近床邊,並壓下輪椅兩邊│16:49:15,│
│ │ │ │的固定棒,於16時48分49秒,鄧│這又是一個重│
│ │ │ │碧霞右手扶著輪椅的扶手,左手│摔。 │
│ │ │ │放在被告背上,被告左手扶著輪│ │
│ │ │ │椅的扶手,右手從鄧碧霞的左手│(院八卷第19│
│ │ │ │腋下伸過去扶著鄧碧霞的背,鄧│頁) │
│ │ │ │碧霞身體微微撐起1 下,之後被│ │
│ │ │ │告右手從鄧碧霞身上離開,並用│ │
│ │ │ │身體把鄧碧霞原本放在被告背上│ │
│ │ │ │的左手抖下,鄧碧霞慢慢往後倒│ │
│ │ │ │,被告隨即拉住鄧碧霞的雙手,│ │
│ │ │ │但鄧碧霞還是倒在床上,被告朝│ │
│ │ │ │鄧碧霞處看,隔了約2 秒,迅速│ │
│ │ │ │用左手連續拍打自己的胸部6 下│ │
│ │ │ │,又用右手在空中揮動,於16時│ │
│ │ │ │49分03秒時,被告再度將鄧碧霞│ │
│ │ │ │扶起來坐在床邊,雙手環抱鄧碧│ │
│ │ │ │霞,於16時49分15秒時,被告抱│ │
│ │ │ │起鄧碧霞快速移到輪椅上方再施│ │
│ │ │ │力放下,鄧碧霞掉坐輪椅上身體│ │
│ │ │ │前後晃動1 下,之後被告轉身調│ │
│ │ │ │整床上的保潔墊。 │ │
├─┼──┼─────────┼──────────────┼──────┤
│25│A 光│2018/05/12 │影片開始鄧碧霞坐在床邊,被告│07:30:40到│
│ │碟第│07:30:30~07:31:45 │雙手扶在鄧碧霞的肩上一直搖晃│52秒,身體還│
│ │25 │ │她,鄧碧霞頭低低沒反應,於07│是支撐不住,│
│ │個檔│ │時30分34秒時,被告右手扶著鄧│往前仰。 │
│ │案 │ │碧霞的身體,左手將輪椅移到床│ │
│ │ │ │邊,並壓下輪椅兩邊的固定棒,│⑴07:30:55│
│ │ │ │之後再放開扶著鄧碧霞的右手,│,這又一次重│
│ │ │ │鄧碧霞隨即往前倒。於07時30分│摔。 │
│ │ │ │42秒時,被告先用右手撥了1 下│ │
│ │ │ │鄧碧霞的頭部,鄧碧霞身體慢慢│⑵07:30:57│
│ │ │ │往畫面左邊傾斜,於07時30分45│,從前往後打│
│ │ │ │秒時,被告再度用右手將鄧碧霞│了二下。 │
│ │ │ │的頭往輪椅的扶手輕壓,鄧碧霞│ │
│ │ │ │的頭倒在輪椅的扶手上後慢慢往│(院八卷第19│
│ │ │ │下滑,被告隨即抓著鄧碧霞的左│頁) │
│ │ │ │手臂將她扶正。於07時30分52秒│ │
│ │ │ │時,被告雙手環抱鄧碧霞,於17│ │
│ │ │ │時30分53秒時,被告抱起鄧碧霞│ │
│ │ │ │快速移到輪椅上方再施力放下,│ │
│ │ │ │鄧碧霞掉坐輪椅上身體前後晃動│ │
│ │ │ │1 下,被告隨即於07時30分57秒│ │
│ │ │ │時,右手握拳朝鄧碧霞的下巴揮│ │
│ │ │ │了2 下(力道明顯很大),致鄧│ │
│ │ │ │碧霞之頭部往後晃動2 下,之後│ │
│ │ │ │被告再將鄧碧霞的上衣往下拉1 │ │
│ │ │ │下,轉身開始整理保潔墊。於07│ │
│ │ │ │時31分21秒時,被告面對鄧碧霞│ │
│ │ │ │彎著身跟她講話,於07時31分32│ │
│ │ │ │秒時,被告伸出右手用手指朝鄧│ │
│ │ │ │碧霞的臉部戳、壓,致鄧碧霞的│ │
│ │ │ │頭部往後仰,之後拉上輪椅固定│ │
│ │ │ │棒移動輪椅。 │ │
├─┼──┼─────────┼──────────────┼──────┤
│26│A 光│2018/05/12 │影片開始鄧碧霞坐在畫面右下方│07:36:15到│
│ │碟第│07:36:10~07:40:15 │的輪椅上,於07時36分11秒時,│21秒,前往後│
│ │26 │ │被告用毛巾甩向鄧碧霞的左右臉│、後往前突然│
│ │個檔│ │,致鄧碧霞之頭部晃動,於07時│間的推打。 │
│ │案 │ │36分15秒時,被告把鄧碧霞的頭│ │
│ │ │ │快速的往前壓後施力擦拭鄧碧霞│07:37:17到│
│ │ │ │的背部,於07時36分19秒,被告│20秒,又打了│
│ │ │ │拿著毛巾擦拭鄧碧霞時,直接用│一次。 │
│ │ │ │毛巾在鄧碧霞的下巴及脖子處施│ │
│ │ │ │力推、壓,致鄧碧霞之頭部前後│07:38:45,│
│ │ │ │搖晃。於07時36分38秒時,被告│又打了一次。│
│ │ │ │再度拿毛巾擦拭鄧碧霞的頭部左│ │
│ │ │ │邊,擦拭過程中鄧碧霞的身體往│(院八卷第20│
│ │ │ │畫面左下方晃動。於07時37分17│頁) │
│ │ │ │秒時,被告突然伸出右手揮打鄧│ │
│ │ │ │碧霞的臉2 下,之後一直朝鄧碧│ │
│ │ │ │霞的頭臉部位不斷的左右前後施│ │
│ │ │ │力推、壓,致鄧碧霞之頭部隨之│ │
│ │ │ │左右前後晃動。於07時38分23秒│ │
│ │ │ │時,鄧碧霞坐在輪椅上沒有反應│ │
│ │ │ │,被告突然伸出右手推鄧碧霞的│ │
│ │ │ │頭5 下,致鄧碧霞之頭部隨之朝│ │
│ │ │ │畫面下方晃動5 下。於07時38分│ │
│ │ │ │44秒時,被告拿著衣服朝鄧碧霞│ │
│ │ │ │的臉施力揮了1 下,致鄧碧霞之│ │
│ │ │ │頭部往後晃動,之後被告快速的│ │
│ │ │ │將衣服往鄧碧霞的頭套下,鄧碧│ │
│ │ │ │霞頭部一直晃動,於07時38分49│ │
│ │ │ │秒時,被告又推了碧霞的頭1 下│ │
│ │ │ │,致鄧碧霞頭部往畫面下方晃動│ │
│ │ │ │,於07時39分01秒,被告將鄧碧│ │
│ │ │ │霞的頭往下壓到影像看不到的地│ │
│ │ │ │方,再幫她把衣服拉好,當鄧碧│ │
│ │ │ │霞頭部抬回到原處後,被告又拿│ │
│ │ │ │一件紫色的衣服往鄧碧霞頭上套│ │
│ │ │ │,致使鄧碧霞頭部往畫面下方倒│ │
│ │ │ │,之後被告繼續替鄧碧霞穿衣服│ │
│ │ │ │,過程中被告用手將鄧碧霞的頭│ │
│ │ │ │往下壓到影像看不到的地方2 次│ │
│ │ │ │。被告將鄧碧霞從畫面下方往上│ │
│ │ │ │方推,於07時39分47秒時,被告│ │
│ │ │ │伸出右手往鄧碧霞的頭推了1 下│ │
│ │ │ │,致使鄧碧霞的頭部動1 下,再│ │
│ │ │ │走到鄧碧霞的後方幫她調整衣領│ │
│ │ │ │,再用雙手環抱鄧碧霞,將其抱│ │
│ │ │ │起往後拉再放下(疑似想幫鄧碧│ │
│ │ │ │霞調整坐位),之後被告走到鄧│ │
│ │ │ │碧霞旁邊,從鄧碧霞的左手拉出│ │
│ │ │ │輪椅安全帶,再推鄧碧霞左肩2 │ │
│ │ │ │下,又將鄧碧霞的右手拉起,拉│ │
│ │ │ │出另1 邊的安全帶後將鄧碧霞的│ │
│ │ │ │右手快速放回去,致鄧碧霞身體│ │
│ │ │ │因此晃動,之後被告幫鄧碧霞扣│ │
│ │ │ │上輪椅安全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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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A 光│2018/05/12 │影片開始鄧碧霞坐在輪椅上,被│ │
│ │碟第│08:16:33~08:16:45 │告拿著1 件紅色外套放在床上後│ │
│ │27 │ │走到鄧碧霞面前,於08時16分38│ │
│ │個檔│ │秒時,被告先推了1 下鄧碧霞的│ │
│ │案 │ │臉部,之後用手朝鄧碧霞的臉、│ │
│ │ │ │鼻、下巴處大約戳7 下,致鄧碧│ │
│ │ │ │霞之頭部往後晃動,再拿起原本│ │
│ │ │ │就放在鄧碧霞胸口的白色毛巾,│ │
│ │ │ │施力擦拭鄧碧霞的臉及鼻子,致│ │
│ │ │ │鄧碧霞頭部一直晃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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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A 光│2018/05/12 │影片開始鄧碧霞坐在輪椅上,被│ │
│ │碟第│08:17:03~08:17:32 │告站在鄧碧霞前面雙手拉開披掛│ │
│ │28 │ │在鄧碧霞肩上的外套(被告在幫│ │
│ │個檔│ │鄧碧霞穿外套),鄧碧霞沒反應│ │
│ │案 │ │,於08時17分08秒時,被告突然│ │
│ │ │ │左手握拳朝鄧碧霞的臉部揮了1 │ │
│ │ │ │下,致鄧碧霞之頭部往後晃動,│ │
│ │ │ │之後再快速的幫鄧碧霞穿上披在│ │
│ │ │ │肩上的外套,致使鄧碧霞身體不│ │
│ │ │ │斷的晃動。於08時17分28秒時,│ │
│ │ │ │被告抓著鄧碧霞的外套領子拉了│ │
│ │ │ │1 下,致鄧碧霞身體前傾,之後│ │
│ │ │ │被告再抓著外套幫鄧碧霞調整衣│ │
│ │ │ │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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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A 光│2018/05/12 │影片開始被告跟鄧碧霞都在畫面│08:23:10,│
│ │碟第│08:23:05~08:23:10 │左下方,鄧碧霞坐在輪椅上背對│突然推了一下│
│ │29 │ │著鏡頭,被告則是站在鄧碧霞右│。 │
│ │個檔│ │邊,於08時23分09秒時,被告伸│ │
│ │案 │ │出左手施力朝鄧碧霞的臉部推1 │(院八卷第20│
│ │ │ │下,致鄧碧霞之頭部往後晃動。│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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