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泰和
選任辯護人 李淑欣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泰和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收受判決,並於同年6 月24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條文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