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勇祥
義務辯護人 楊承翰律師
被 告 孫俊偉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於108 年8 月19日移送併辦,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 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