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訴,721,202006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欣慕




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欣慕自民國壹佰零玖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欣慕前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經受命法官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所涉犯殺人未遂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處分執行羈押,並分別於109 年2 月15日、同年4 月15日裁定延長羈押期限2 月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本院審酌被告雖否認起訴書所載殺人未遂罪嫌,然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之嫌疑重大;

而其所涉殺人未遂罪嫌又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審之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乃人性之常,重罪長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是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

加以被告於案發後即駕車逃離現場,經警攔查後仍拒絕配合,直至員警依法施以強制力後方就範,可見被告具有規避接受司法裁判之意圖,是本件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本案尚待被告精神鑑定結果以進行後續審理程序,為保全被告得以進行審判程序,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均仍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三、綜上所述,被告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輕罪、孕產或保外就醫等情形,被告及辯護人當庭請求以新臺幣6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自109 年6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