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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鎮
選任辯護人 孫嘉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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