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重訴,9,20190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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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瑩晉


選任辯護人 黃泰翔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瑩晉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瑩晉(下稱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酌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被告前有經通緝遭緝獲之前科紀錄,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裁定予以羈押,並於同年7月18日予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有持刀攻擊被害人陳威志(下稱被害人)之行為,惟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係被害人於奪刀過程中不慎遭刀擊中而死亡云云。

然被告所涉本案犯行,其中被訴殺人罪之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在案,足見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罪嫌重大,而該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因所判處之刑度非輕,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是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佐以被告前案復有經通緝遭緝獲之紀錄,從而本件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再參酌被告所涉情節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若命被告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替代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且係合乎比例原則之手段。

是以,本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存在,且難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將來之審判及執行等程序順利進行,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08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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