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金訴,14,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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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堯軍


指定辯護人 林芬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64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調偵字第1590號、108年度偵字第20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堯軍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王堯軍為王進發(已歿,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子,緣王進發於民國94年間成立經營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里○○00號,下稱王門大酒店),在高雄市六龜區寶來地區經營溫泉飯店,嗣因98年8月間莫拉克颱風襲擊南部地區(下稱八八風災),大水沖毀高雄市六龜區及旗山區之山區地形及河川,亦沖毀高雄市六龜區寶來地區之溫泉水脈,致使寶來地區溫泉業大幅蕭條,王門大酒店受到衝擊,為挽救王門大酒店,王進發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王進發竟基於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於102年8月20日以王堯軍名義成立利得行銷有限公司(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103年10月14日變更地址為彰化縣○○鎮○○○○街00號;

103年12月8日變更代表人為王進發;

於104年8月17日變更地址為高雄市○○區○○里○○00○0號1樓;

下稱利得行銷公司),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1設立王門大酒店辦事處,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2設立利得行銷有限公司台中辦事處,推出「阿拉塔溫泉住宿專案」專案(下稱阿拉塔專案),或由王門大酒店員工、或由利得行銷公司人員對外行銷,該專案內容為:每單位新臺幣(下同)5萬元,3年為1期,提供36張王門大酒店住宿券,住宿卷1張平日可使用住宿標準房1間,假日每房需補差價700元,如3年期間住宿卷未使用,可由王門大酒店以每張1,000元或1,200元價格進行回購,期滿每單位可再領回5萬元(嗣更改為4萬2,800元),經換算後王進發相當給付投資人年利率高達19.2%至28.8%(起訴書誤載為15%至24%)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

王堯軍即於102年起,基於協助王進發遂行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幫助犯意,受僱王進發擔任王門大酒店人員,負責利得行銷公司及與王門大酒店聯繫、王門大酒店飯店管理、向投資人介紹飯店設備等業務,自102年12月起至104年10月止,幫助王進發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招募如附表所示資金,投資人則以附表二「付款方式」欄所示支付現金或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方式,支付投資款項,王進發則回收住宿卷而給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回單回饋金,以此方式非法收受存款合計5,141萬2,000元(投資人、投資金額、簽約日期、付款方式、投資專案數、回單回饋金、3年期滿每單位可領回之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嗣王進發事後週轉不靈,投資人未能收到回單回饋金方悉受騙。

經警據報於105年5月11日至王進發之兒子王堯民(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與媳婦鐘菁玲(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位在彰化縣○○鄉○○路○段0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三所示王門大酒店住宿卷等物後經追查,而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編號1至26、28至30、33、35、38、41至43、47至50、53、55、78至81所示投資人提出告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並經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審理中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金訴四卷第19頁)。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均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王堯軍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見金訴一卷第445、480頁,金訴三卷第99頁,金訴四卷第19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堯民、鍾菁玲於警詢、調詢及偵訊中證述(見警一卷第124至128、129至133頁,偵一卷第39至40頁,偵四卷第102至103頁,偵七卷第59至69、179至199、241至249頁,偵八卷第19至23、25至31頁)、證人即王門大酒店之主任業務羅萬畯(原名羅于智)於警詢及偵訊中、證人即王門大酒店之員工朱耿宏、阮識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三卷第9至12頁,警四卷第9至14頁,偵三卷第2至5頁,偵五卷第15至17頁數)、證人即王門大酒店櫃臺人員許寀瀅於調詢之證述(見偵八卷第33至35頁)、證人即告發人郭祥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見他四卷(一)第4至5、19至21頁)、證人即利得行銷公司業務助理吳雅婷、業務員葉沛涵於調詢之證述(見他三卷第149至152頁)相符,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受搜索人:王堯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5月11日彰化縣○○市○○街00000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警一卷第28、29至32頁,偵一卷第5、10至11頁,金訴一卷第41頁)、【A帳戶】安泰商業銀行105年07月28日函檢送A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2 年1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止之往來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71至81頁)、【B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5年7月26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自102年1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之往來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44至63頁)、帳戶個資檢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7年1月29日函檢送B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及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見警四卷第35至42頁)、【C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高雄分行105年07月29日函暨檢送C帳戶基本資料及102年1月1日至105年06月30日之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41至43頁)、【D帳戶】陽信商業銀行旗山分行105年7月20日函檢送D帳戶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印鑑卡和102年1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之往來明細及ATM領款明細等文件(見警一卷第99至117頁)、【E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旗山分行105年8月3日函檢送本E帳戶102年1月1日起至105年6月30日之存款往來明細資料(見警一卷第64至70頁)、【H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5年7月18日函檢送H帳戶個人基本資料及102年10月28 日至105年6月30日止交易明細及ATM領款時間及地點(見警一卷第82至98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年11月24日函(見他一卷第68至69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年02月06日函(見警二卷第562至563頁)、高雄市政府103年11月24日函及所附王門大酒店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補正申請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見警二卷第564至573、582至583頁)、高雄市政府103年11月20日函及所附王門大酒店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股東同意書(見警二卷第574至580頁)、高雄市政府102年12月25日函及所附王門大酒店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補正申請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見警二卷第584至590頁)、經濟部97年5月30日函及所附王門大酒店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變更登記表(見警二卷第591至598頁)、王門大酒店設立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他一卷第70至71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年11月24日、104年8月25日函(見警二卷第599至602頁)、高雄市政府104年8月17日函及所附利得行銷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見警二卷第605至612頁)、經濟部103年12月08日函及所附利得行銷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變更登記申請書(補正)、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見警二卷第613至619頁)、經濟部103年12月4日函及所附利得行銷公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願任同意書、變更登記表(見警二卷第620至631頁)、經濟部103年10月14日函及所附利得行銷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變更登記申請書、王堯民土地同意利得行銷有限公司登記為所在地同意書(見警二卷第634至641頁)、經濟部103年10月8日函及所附利得行銷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03年房屋繳款書、利得行銷公司變更登記表(見警二卷第643至650頁)、高雄市政府102年11月22日函及所附利得行銷公司變更登記表(見警二卷第651至654頁)、高雄市政府102年8月20日函(見警二卷第656至657頁)、王門大酒店各分公司繳款日報表(見偵四卷第47至51頁)、扣案隨身碟內WORD檔文件:業績統計表、各業務業績明細、託售明細(見偵四卷第52至10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及獨資/合夥事業登記資訊(見偵五卷第31頁)、阿拉塔專案被害人一覽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1649號不起訴處分書【王堯民、鍾菁玲】(見警一卷第1至2頁,偵二卷第63至64、183至195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緝字第1078號不起訴處分書【王明子】、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5080號處分書【王明子】、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調偵字第904、1590號、108年度偵字第20122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022、3037、3038、3039號不起訴處分書【王進發、王明子、王堯民、鍾菁玲、徐瑋志、黃博暐】、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3850、3851號處分書【王明子、徐瑋志、黃博暐】、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205號處分書【王明子】(見金訴四卷第165至191頁)、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72、573、574號民事判決(見偵五卷第42至4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06年5月15日函檢附王門大酒店查訪表及現場照片(見他三卷第245至26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05年1月4日函檢送王門大酒店查訪紀錄報告表及現場照片(見他四卷(二)第13至19頁)、郭祥麟於104年11月11日偵訊中提出受害會員資料(見他四卷(一)第6至12、23至167頁)、王門建設有限公司、天美兒美容事業有限公司、利得行銷公司、王門大酒店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見偵七卷第215至236頁)、高嘉篲、莊凱翔、黃博暐、藍志凱、林鴻伸提出之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41至57、67至71、103、109至121、133頁)、劉權慰提出之委託書(見偵八卷第81至91頁)、【H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4年11月16日函檢送H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174至18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11月16日保費資字第10460348980號函檢附王門大酒店97年9月至104年9月被保險人名冊(見他四卷(一)第191至209頁)、【D帳戶】陽信商業銀行旗山分行104年11月25日函檢送D帳戶基本資料、104年9月至12月客戶對帳單(見他四卷(一)第222至229、230至233頁)、【B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年11月20日函、108年01月2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34至235、236至247頁,偵八卷第653至654頁)、安泰商業銀行104年12月25日函檢送A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二)第5至6、7至11頁)、安泰商業銀行108年01月02日函檢送A帳戶基本資料及102年10月28日至107年11月30日往來明細、F帳戶102年10月11日至107年11月30日交易明細及開戶基本資料(見偵八卷第641至648、649至650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05年1月14日函所附受害人統計表(見他三卷第91至95頁)、被害人附表(見他五卷第47至49頁)、被害人統計表(見偵八卷第665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緝字第501、502、503號不起訴處分書【王進發】(見調偵卷第19至30頁)、王門大酒店及利得行銷公司公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營業登記項目查詢結果(見偵八卷第667至671、669至674頁數)等件附卷可參。

被告幫助王進發向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吸收之金額,均係以高報酬之回單回饋金吸引投資等情,亦有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列證據在卷可憑。

㈡王門大酒店約定約定給付所謂「回單回饋金」之報酬比率,屬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稱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

⒈按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收受資金,並約定交付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該條所定相符。

此與重利罪係處罰放款之人,且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並不相同,亦與民間借貸係著重於借貸雙方之信任關係,本質上亦有差異。

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否則銀行法上開相關規範,勢必形同具文,此乃最高法院一致之見解(100年度台上字第52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077、497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611、3381號刑事判決參照)。

⒉經查,王門大酒店阿拉塔專案之合約內容,係以每單位5萬元,3年為1期,提供36張王門大酒店住宿券,住宿卷1張平日可使用住宿標準房1間,假日每房需補差價700元,如3年期間住宿卷未使用,可由王門大酒店以每張1,000元或1,200元價格進行回購,3年期滿每單位可再領回5萬元(嗣更改為4萬2,800元)。

故以每張住宿券最低回購價格1,000元、期滿每單位領回4萬2,800元,計算年利率為19.2%【計算式:[(1,000元×36張+42,800元-50,000元)÷3年]/50,000元×100%=19.2%】;

以每張住宿券最高回購價格1,200元、期滿每單位領回5萬元,計算年利率為28.8%【計算式:[(1,200元×36張+50,000元-50,000元)÷3年]/50,000元×100%=28.8%】,佐以我國長年維持存款利率不到2%之低利率貨幣政策,此為一般公眾周知之事實,是王門大酒店之阿拉塔專案,較主要銀行存款所能取得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而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參與之意願,願意交付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被告等人,依據前開說明,王進發以前開阿拉塔專案吸收資金,業已該當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之構成要件。

㈢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被告王堯軍為王進發之子,於102年12月起至104年10月為止,受僱於王進發在王門大酒店擔任總經理,僅負責利得行銷公司與王門大酒店聯繫、王門大酒店飯店管理及向投資人介紹王門大酒店設備等業務,並無招攬投資之情形,難認其有從事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之構成要件行為,其所為應僅為單純幫助王進發得以收受投資人資金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應評價為幫助犯。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種類及範圍之變更。

而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

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㈡經查,本案被告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2月2日施行。

原條文「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為「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然而被告幫助王進發收受之投資金額合計為5,141萬元2,000元(詳附表二所示),未達1 億元以上,未涉及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之罪,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

被告於102年12月起至104年10月為止之任職期間,幫助王進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收受存款之行為,依本案犯罪性質及社會通念,符合一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屬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1590號、108年度偵字第20122移送併辦部分,其中投資人劉俊佑、翁雅玲、蔡螢儒、徐淯濰、周志明、黃柏融、翁欣豐、楊棨茗、張耘肇、廖俊偉、陳宥筠、吳星漢、王志傑、李昭煌、李建鋌、黃博暐,與本判決附表二編號8、10至14、16至22、29、30、38所示投資人相同,為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其餘投資人則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之違反銀行法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均應一併審究。

㈣減刑事由:被告係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量刑審酌:審酌被告明知王進發以阿拉塔專案對外吸金,仍在王門大酒店任職期間,負責王門大酒店之飯店管理業務,而幫助王進發遂行對外吸金之犯行,王進發因而吸收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金額合計高達5,141萬2,000元,危害社會金融秩序,實值非難。

惟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於本案前無刑事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兼衡被告於本院自陳之學經歷、職業、收入及家庭生活狀況(事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見金訴四卷第15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不予緩刑之說明辯護人固以被告為初犯,犯後態度良好為由,請求給予被告緩刑等語(見金訴四卷第159、161至163頁)。

惟認罪與否僅為刑法第57條考量犯罪後態度之量刑因子之一,並非決定緩刑與否之唯一因素,參酌被告任職於王門大酒店期間,幫助王進發吸金之金額合計高達5,141萬2,000元,對我國金融秩序之危害非輕,犯罪後未曾協助投資人取回款項,亦未與投資人洽談和解,況被告於本案犯行後,於109年間復因涉嫌強盜致死罪而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若輕易予以諭知緩刑,將使被告心存僥倖之念,不足收警惕之效,應認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故不予宣告緩刑。

五、不予沒收之說明㈠扣案物部分附表三所示扣案物,自形式觀察固均可直接用於招攬投資人及管理、宣傳、供選擇招攬對象使用,然均係在王堯民、鍾菁玲之住處扣得,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之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按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下稱刑法沒收新制)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

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之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至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

但該新修正之特別法所未規定之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

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新制已生效,本應依前揭說明,適用沒收新制相關規定,但銀行法第136條之1業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因刑法統一以追徵為沒收執行之替代方式,而刪除舊法同條後段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規定。

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之反面解釋,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銀行法之上開修正規定為刑法相關規定之特別法,應優先於刑法適用。

查被告受僱於王進發,在王門大酒店擔任總經理,而為王進發非法經營吸金之犯行提供助力,卷內查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因幫助王進發行銷阿拉塔專案額外獲取任何獎金或報酬,是被告之犯罪所得係以其任職期間實際獲取之薪資報酬為準。

又依被告自承其於任職期間,月領薪資約3萬5,000元(見金訴一卷第87頁),自102年12月起至104年10月合計22個月,共領有77萬元,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 之規定,固為其犯罪所得,但該等薪資亦係被告就業之對價及維持生活條件之必要經濟來源,如予沒收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為沒收或追徵之宣告。

六、退併辦部分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告訴人徐瑋志部分,檢察官認與本案被告被訴部分具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等語(見金訴三卷第98頁)。

惟查,告訴人徐瑋志於偵查中雖陳稱:自己有投資60萬元等語(見偵七卷第243頁),但卷內查無任何徐瑋志有簽訂阿拉塔投資專案合約或申請入會之書物證,無從證明被告確有幫助王進發向徐瑋志吸收資金,故此部分併辦意旨之犯罪事實不能證明,則上開併辦部分與被告幫助違反銀行法犯行並不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審理,故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提起公訴,檢察官余怡寬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表一:投資人入款之金融帳戶
帳戶代稱 戶名 銀行 分行 帳號 A帳戶 王進發 安泰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00000000000000 B帳戶 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興鳳分行 0000000000000 C帳戶 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0 D帳戶 利得行銷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 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 E帳戶 王堯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0 F帳戶 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 安泰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00000000000000 G帳戶 王進發 土地銀行 員林分行 000000000000 H帳戶 王進發 第一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00000000000
附表二:王進發對外非法吸收資金之金額明細表

編號 投資人 投資金額 簽約日期 付款方式 投資專案數 住宿券有無回收及回單回饋金 3 年到期後每單位可領之金額 證據出處 1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 李政達(告訴人) 35萬元 103年7月10日 現金 7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李政達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見他一卷第2至4、76至80頁,警一卷第134至138、147至149頁、153至154頁) 2.王門大飯店阿拉塔專案經銷權入會申請書(見他一卷第5頁) 3.會員經銷契約條款(見他一卷第6頁正反面) 4.會員權利金收據、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他一卷第7頁) 5.統一發票、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暫收款證明(見他一卷第8頁) 6.王門大酒店住宿券影本(見他一卷第9頁) 7.李政達指認王明花、王堯民、王堯軍、王進發、鍾菁玲、王明子照片紀錄表(見警一卷第150至152、155至157頁) 寄回住宿券105張,領得10萬5,000 元 2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 吳琮濬(告訴人) 20萬元 103年6月10日 現金 4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吳琮濬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見他一卷第2至4、76至80頁,警一卷第158至162、172至174頁,偵六卷第17至21頁) 2.王門大飯店阿拉塔專案經銷權入會申請書(見他一卷第12頁) 3.會員經銷契約條款(見他一卷第13頁正反面) 4.統一發票、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暫收款證明(見他一卷第10頁) 5.保證金收據(見他一卷第11頁) 6.託售明細參考表、委任託售單(見他一卷第14至15頁) 7.簽收回執聯(見他一卷第16頁) 8.王門大酒店住宿券影本(見他一卷第17頁正反面) 9.吳琮濬指認王進發、王明花、王堯民、王堯軍、鍾菁玲照片紀錄表(見警一卷第163、175至177頁) 無 3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3) 高鴻炫(告訴人) 10萬元 103年5月5 日、103 年5月7日 103 年5月7 日匯款至A 帳戶5萬元 2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50,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高鴻炫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見他二卷第2至3、17至19頁,警一卷第178至182、188至189頁,偵二卷第59至61頁) 2.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書2份(見他二卷第5、21頁) 3.入會申請書(見他二卷第6頁) 4.高鴻炫指認王明花、王堯民、王堯軍、王進發、鍾菁玲、王明子照片紀錄表(見警一卷第183至187、190至191頁) 5.高鴻炫104年11月18日庭呈王門阿拉塔專案受害人名單(見他二卷第7頁) 6.高鴻炫109年7月7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319頁) 有,數量不詳 4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4) 黃伊伶(告訴人) 5萬元 103年12月17日 現金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伊伶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見他一卷第2至4、76至80頁,警一卷第193至197頁) 2.會員契約條款、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一卷第18至19、20頁) 3.託售明細參考表、委任託售單(見他一卷第21至22頁) 4.權利金收據(見他一卷第23頁) 5.統一發票、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他一卷第24頁) 6.王門大酒店住宿券影本(見他一卷第25頁正反面) 7.黃伊伶指認王進發照片(見警一卷第198頁) 寄回住宿券9 張,取得9,000元 5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5) 郭庭瑋(告訴人) 20萬元 103年10月23日、同年11月11日、同年11月12日 現金 4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郭庭瑋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見他一卷第2至4、76至80頁,警一卷第205至210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合約書(見他一卷第26頁) 3.託售明細參考表、委任託售單(見他一卷第27至28、38、41頁) 4.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3份(見他一卷第30、35、42頁) 5.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權利金收據(見警一卷第214至215頁) 6.會員契約條款(見他一卷第31至32、37至38、43至44頁) 7.統一發票(見他一卷第34、39頁) 8.郭庭瑋指認王進發照片(見警一卷第211頁) 寄回住宿券數量不詳 6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6) 顏雅雯(告訴人,以顏中博、顏鄭血、顏靈名義購買) 45萬元 103年10月22日、103 年10月23日 匯款10萬元至C 帳戶;
35萬元至B 帳戶 9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顏雅雯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見他一卷第2至4、76至80頁,警一卷第221至226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合約書(見他一卷第45頁) 3.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見他一卷第46、54頁) 4.統一發票、權利金收據(見他一卷第46至47、53、59至60頁) 5.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他一卷第47、53、60頁) 6.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3份(見他一卷第48、55、61頁) 7.委任託售單、託售明細參考表、住宿券使用辦法(見他一卷第49、52、56、62、65頁) 8.會員契約條款(見他一卷第50至51、57至58、63至64頁) 9.顏雅雯指認王進發照片(見警一卷第227頁) 10.顏雅雯109年12月23日陳述書(見金訴三卷第33頁) 寄回住宿券數量不詳 7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7) 鄧心怡(告訴人) 5萬元 103年7月30日 現金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100 房次。
每3 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證人警詢稱係8萬元,不符部分以王門大酒店阿拉塔專案經銷權入會申請書記載為準) 1.證人即告訴人鄧心怡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28至230頁,金訴一卷第447至448頁)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專案經銷權入會申請書(見警一卷第231頁) 3.會員經銷契約條款(見警一卷第232至233頁) 4.鄧心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見警一卷第234至236頁) 5.鄧心怡109年9月15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443頁) 寄回住宿券12張,取得12,000元 8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8、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0) 劉俊佑(告訴人) 15萬元 104年4月16日 匯款至B帳戶 3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劉俊佑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37至239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權利金收據(見警一卷第240頁) 3.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一卷第241頁,他四卷(一)第41頁) 4.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一卷第242至243頁,偵八卷第359至361頁) 5.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42頁) 6.104年4月16日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見他四卷(一)弟143頁) 7.劉俊佑身份證件、存摺影本(見他四卷(一)第144-145頁) 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43頁) 寄回住宿券9 張,取得10,800元 9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9) 廖麒緯(告訴人) 50萬元 104年1月27日 匯款 10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100 房次。
每3 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證人警詢稱係8萬元,不符部分以王門大酒店阿拉塔專案經銷權入會申請書記載為準) 1.證人即告訴人廖麒緯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44至246頁)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一卷第247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一卷第248至249頁) 4.廖麒緯109年6月10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287頁) 寄回住宿券60張,取得72,000元 10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0、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4) 翁雅鈴(告訴人) 30萬元 104年3月30日 匯款至B帳戶 6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翁雅玲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50至252頁) 2.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一卷第253至254頁,偵八卷第337至339頁) 3.權利金收據、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警一卷第255頁,偵八卷第329頁) 4.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一卷第256頁,他四卷(一)第49頁) 5.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50頁) 6.翁欣豐104年3月30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150頁) 7.翁雅鈴身份證件、存摺影本(見他四卷(一)第151頁) 8.統一發票(見偵八卷第327頁) 寄回住宿券36張,取得43,200元 11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1、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40) 蔡螢儒(告訴人) 30萬元 104年2月9日 匯款至B帳戶 6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100 房次。
每3 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證人警詢稱係8萬元,不符部分以王門大酒店阿拉塔專案經銷權入會申請書記載為準) 1.證人即告訴人蔡瑩儒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58至260頁)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一卷第261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一卷第262至263頁) 4.託售明細參考表(見警一卷第264頁) 5.權利金收據、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警一卷第265頁) 6.蔡螢儒第一銀行沙鹿分行帳戶之存摺影本及合作金庫沙鹿分行帳戶之存摺影本(見警一卷第266至267頁) 7.統一發票、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警一卷第268頁) 8.蔡螢儒109年7月14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325頁) 寄回住宿券36張,取得43,200元 12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2、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41) 徐淯濰(告訴人) 85萬元 103年7月30日、104 年4月20日 現金 17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元或1,200元(代售手續費3%)買回,1 個單位收回3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徐淯維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69至271頁) 2.入會申請書(見警一卷第272頁) 3.託售明細參考表(見警一卷第273、277頁) 4.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一卷第274頁) 5.支付證明聯(見警一卷第275頁) 6.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合約書(見警一卷第276頁) 7.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一卷第278至279頁) 8.權利金收據、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警一卷第280至281頁) 9.徐淯濰遠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之存摺明細(見警一卷第282至284頁) 10.徐淯維109年7月14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327頁) 寄回住宿券162張,取得196,052 元 13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3、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42) 周志明(告訴人) 75萬元 103年10月29日、104 年4月15日 匯款25萬元,現金50萬元 15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周志明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85至287頁) 2.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一卷第288頁) 3.權利金收據(見警一卷第290頁) 4.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2份(見警一卷第291至292頁) 5.託售明細參考表(見警一卷第293頁) 6.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一卷第294至295頁) 寄回住宿券75張,取得90,000元 14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4、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4) 黃柏融(告訴人) 120萬萬 (起訴書誤載為155萬) 103年1月13日(7單位)、 103 年4月25日(15單位)、 103年7月30日(2單位) 現金及匯款 24 (起訴書誤載為31單位)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3%代售手續費 50,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柏融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96至298頁) 2.入會申請書(見警一卷第299頁,他四卷(一)第104頁,偵八卷第549、557頁) 3.支付證明聯(見警一卷第300至301頁,偵八卷第553、559、567頁) 4.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合約書3份(見警一卷第302至303頁,偵八卷第551、5555、63頁) 5.託售明細參考表(見偵八卷第565頁) 6.103年3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49頁) 7.黃柏融109年7月22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P329、339) 寄回住宿券435張,取得543,750 元 15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5) 吳品儀(告訴人) 20萬元 103年12月5日 匯款 4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吳品儀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04至306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警一卷第307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一卷第308至309頁) 4.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一卷第310頁) 使用2 張,寄回住宿券36張,取得43,200元 16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6、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3) 翁欣豐(告訴人) 35萬元 104年3月31日 匯款至B帳戶 7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100 房次。
每3 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證人警詢稱係8萬元,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稱係4萬2,800元,不符部分以王門大酒店阿拉塔專案申請書記載為準) 1.證人即告訴人翁欣豐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11至313頁,他九卷第4至5、22頁正反面) 2.權利金收據、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警一卷第314至315頁,他九卷第14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一卷第316至317頁,他九卷第17至18頁) 4.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一卷第318頁,他九卷第19頁) 5.託售明細參考表、委任託售單(見他九卷第15至16頁) 6.翁欣豐104年3月31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148頁) 7.統一發票(見他九卷第13頁) 8.翁欣豐身份證件、存摺影本(他四卷(一)第149頁) 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年11月20日函檢送王門大酒店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42頁) 10.104年3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81頁) 11.翁欣豐、王志傑109年6月11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305頁) 寄回住宿券42張,取得42,000元 17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7、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4) 楊棨茗(原名楊鎮豪)(告訴人) 55萬元 104 年8月28日 無摺存款至B帳戶 1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100 房次。
每3 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證人警詢稱係8萬元,不符部分以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記載為準) 1.證人即告訴人楊棨茗(原名楊鎮豪)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19至321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權利金收據(見警一卷第322至323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一卷第324至325頁) 4.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一卷第326頁,他四卷(一)第29頁) 5.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30頁) 6.104年8月28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見他四卷(一)第162頁) 7.楊鎮豪(原名)身份證件、存摺影本(見他四卷(一)第163至164頁) 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45頁) 9.楊棨茗109年9月11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441頁) 無 18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8、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7) 張耘肇(告訴人) 50萬元 103年9月25日(7單位)、104 年6月11日(3單位) 匯款至B帳戶 10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張耕肇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27至329頁,他四卷(一)第35、74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權利金收據(見警一卷第330至331頁) 3.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2份(見警一卷第332、335頁) 4.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一卷第333至334、336至337頁,偵八卷第321頁) 5.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36、75頁) 6.104年6月11日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141頁) 7.張耘肇身份證件、存摺影本(見他四卷(一)第142頁) 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37、244頁) 寄回住宿券84張,取得10,800元 19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9、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 廖俊偉(告訴人) 60萬元 104 年10月2 日 匯款至D帳戶 12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廖俊偉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38至340頁)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一卷第341頁,他四卷(一)第25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一卷第342至343頁) 4.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警一卷第344頁) 5.託售明細參考表(他四卷(一)第26頁) 6.104年10月2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翁欣豐代匯,見他四卷(一)第158頁) 7.廖俊偉身份證件、存摺影本(他四卷(一)第156-157頁) 8.陽信商業銀行旗山分行104年11月25日函檢D帳戶客戶對帳單(見他四卷(一)第231頁) 無 20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0、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6) 陳宥筠(告訴人) 130 萬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0萬元) 103年1月9 日(30萬元)、103 年3月19(30萬元)、103 年3月31日(50萬元、20萬元) 匯款至A帳戶、現金 26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3%代售手續費。
50,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宥筠(原名陳憶紾)於警詢、調詢、檢察事務官詢問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45至347頁,他三卷第161至164頁,他五卷第4至6頁) 2.入會申請書4份(見警一卷第348至351頁,偵八卷第265、271、279、285頁) 3.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合約書(見警一卷第352頁,偵八卷第267、273、281、287頁) 4.利得行銷有限公司支付證明聯(見警一卷第353頁,偵八卷第269頁) 5.託售明細參考表、委任託售單(見偵八卷第275、277、283、289頁) 6.安泰商業銀行108年01月02日函檢送A帳戶基本資料及102年10月28日至107年11月30日往來明細(見偵八卷第639、641至648頁) 7.103年1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49頁) 寄回住宿券472張,取得59萬元 21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1、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5) 吳星漢(告訴人) 10萬元 103 年4月22日 現金 2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3%代售手續費 50,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吳星漢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45至356頁,他五卷第4至6、38至39頁) 2.入會申請書(見警一卷第357頁,偵八卷第617頁) 3.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合約書(見警一卷第358頁,偵八卷第619頁) 4.利得行銷有限公司支付證明聯(見警一卷第359頁,偵八卷第623頁) 5.託售明細參考表(見偵八卷第621頁) 6.吳星漢109年8月21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351頁) 寄回住宿券15張,取得18,190元 22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2、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6) 王志傑(告訴人) 10萬元 104 年2月2日 無摺存款至B帳戶 2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100 房次。
每3 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證人警詢稱係8萬元,不符部分以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記載為準) 1.證人即告訴人王志傑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60至362頁,他九卷第4至5、22頁正反面)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一卷第363頁,他四卷(一)第53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一卷第364至365頁,他九卷第11至12頁) 4.權利金收據、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警一卷第366頁,他九卷第6頁) 5.託售明細參考表、委任託售單(見他四卷(一)第54頁,他九卷第9頁) 6.104年2月2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見他四卷(一)第137頁) 7.王志傑身份證件、存摺影本(見他四卷(一)第138至139頁) 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41頁) 9.104年2月業績統計表(偵四卷第78頁) 10.翁欣豐、王志傑109年6月11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305頁) 寄回住宿券12張,取得14,400元 23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3) 李家豪(告訴人) 25萬元 104 年8月31日 匯款 5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100 房次。
每3 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證人警詢稱係8萬元,不符部分以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記載為準) 1.證人即告訴人李家豪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67至369頁) 2.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二卷第370至371頁) 3.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二卷第372頁) 4.權利金收據、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警二卷第373頁) 5.李家豪109年6月13日陳述書(金訴二卷P315) 無 24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4) 黃崑展(告訴人) 5萬元 103 年 9月 9 日 48,000元匯款至E帳戶、2,000元現金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100房次可銷售之權利,每3 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崑展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374至376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暫收款證明(見警二卷第377頁) 3.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證(見警二卷第378頁) 4.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見警二卷第379頁) 5.黃崑展109年6月18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317頁) 無 25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5) 凌佳君(告訴人) 15萬元 103年2月21日(10萬元)、103 年4月30日(5萬元) 匯款至A帳戶 3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3%代售手續費。
50,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凌佳君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380至382頁) 2.入會申請書2份(見警二卷第383、384頁) 3.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合約書(見警二卷第385至386頁) 4.凌佳君109年6月11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313頁) 寄回住宿券51張,取得63,750元 26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6) 吳玉珍(告訴人) 5萬元 103年10月31日 現金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100 房次。
每3 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50,000元 (證人警詢稱係8萬元,不符部分以入會申請書所載「全額歸還會員所繳納之會員費」為準) 1.證人即告訴人吳玉珍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387至389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暫收款證明(見警二卷第390、392頁) 3.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證(見警二卷第390頁) 4.王門大酒店入會申請書(見警二卷第391頁) 無 27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7) 潘泓達 10萬6,000 元 102 年12月24日 分期付款 2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3%代售手續費 50,000元 1.證人潘泓達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394至396頁) 2.入會申請書(見警二卷第397頁) 3.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合約書(見警二卷第398頁) 4.潘泓達回覆(見金訴二卷第298頁) 已使用9 張住宿券,寄回住宿券3 張,取得3,000元 28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8) 曾武賢(告訴人) 5萬元 103 年4月16日 不詳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5%代售手續費 50,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曾武賢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399至401頁) 2.入會申請書(見警二卷第402頁) 3.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書(見警二卷第403頁) 4.曾武賢109年8月20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353) 已使用34張住宿券。
29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29、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 李昭煌(告訴人) 100 萬元 104 年10月12日 匯款至D帳戶 20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證人警詢稱係86,000元,不符部分以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記載為準) 1.證人即告訴人李昭煌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404至406頁)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二卷第407頁,他四卷(一)第23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二卷第408至409頁,他四卷(一)第7至8頁) 4.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警二卷第410頁,他四卷(一)第9頁) 5.託售明細參考表、委任託售單(見他四卷(一)第10至11頁) 6.權利金收據、統一發票(見他四卷(一)第12頁) 7.李昭煌身份證件、存摺影本(見他四卷(一)第165至166頁) 8.104年10月12日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見他四卷(一)第167頁) 9.陽信商業銀行旗山分行104年11月25日函檢送D帳戶客戶對帳單(見他四卷(一)第231頁) 無 30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30、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2) 李建鋌(告訴人原名李峻岦) 135 萬元 102年11月13日(10萬元)、102年12月6 日(45萬元)、102 年12月27日(20萬元)、102 年12月30日(20萬元)、103 年1月13日(10萬元)、103 年4月30日(20萬元) 匯款至A、G、H帳戶 27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3%代售手續費 50,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李建鋌於警詢、調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警二卷第411至413頁,他三卷第153至156頁,他五卷第4至6頁,他五卷第38至39頁) 2.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合約書7份(見警二卷第415至421頁,偵八卷第449、453、457、461、465、471、477頁) 3.入會申請書7份(見警二卷第422至428頁,他四卷(一)第99、103、105至108頁) 4.託售明細參考表(見偵八卷第467、481頁) 5.支付證明聯(偵八卷第473、479頁) 6.102年12月6 日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103年1 月13日安泰銀行新臺幣存提交易憑條、102年12月27日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03年04月30日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02年11月13日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見偵八卷第483至487 頁) 7.儲值報表、現金點綜合報表、點數明細(見偵八卷第489、491、493、495、499、501至511頁) 8.【A 帳戶】安泰商業銀行108 年01月02日函檢送A帳戶基本資料及102 年10月28日至107 年11月30日往來明細(見偵八卷第641至648 頁) 9.【H 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4年11月16日函檢送H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他見四卷(一)第174至189頁) 10.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48至51頁) 寄回部分住宿券,取得65萬8,391元 31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31) 林秀英(以張致瑄名義購買) 5萬元 103 年10月31日 現金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100 房次,未使用可領回3萬元。
5萬元 (以入會申請書所載「全額歸還會員所繳納之會員費」為準) 1.證人林秀英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429至431頁) 2.王門大酒店會員證(見警二卷第432頁) 3.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暫收款證明(見警二卷第433頁) 4.王門大酒店入會申請書(見警二卷第434頁) 已使用4 張住宿券。
32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32) 吳金鸞 15萬元 103 年 9月11日 匯款至E帳戶 3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100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50,000元 1.證人吳金鸞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435至437頁) 2.王門大酒店入會申請書(見警二卷第438頁) 3.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證(見警二卷第439至441頁) 4.吳金鸞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447頁) 無 33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33) 黃柏淞(告訴人) 55萬元 102年12月25日(35萬元)、103 年7月29日(20萬元) 匯款35萬元、現金20萬元 1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3%代售手續費 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柏淞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442至444頁) 2.入會申請書(見警二卷第445至446頁) 3.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合約書(見警二卷第447至448頁) 4.黃柏淞109年9月26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451至455頁) 寄回住宿券213張,取得266,250 元 34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34) 洪美音 5萬元 103 年9月11日 匯款至E帳戶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100 房次。
每3 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王門大酒店入會申請書(警二卷P452):100 房次) 5萬元 (以入會申請書所載「全額歸還會員所繳納之會員費」為準) 1.證人洪美音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449至451頁) 2.王門大酒店入會申請書(見警二卷第452頁) 無 35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35) 薛岳峯(告訴人) 5萬元 不詳 不詳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證人即告訴人薛岳峯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453至455頁) 已使用5 張住宿券,寄回住宿券12張,取得1 萬2,000 元。
36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36) 陸贊旭 5萬元 103 年 7月21日 現金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陸贊旭於警詢之證述 (見警二卷第456至458頁)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二卷第459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二卷第460至461頁) 寄回住宿券15張,取得15,000元 37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37) 吳基福 56,000元 103 年 1月9 日 不詳 2 2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2 年共20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8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不詳 1.證人吳基福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462至464頁) 2.吳基福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465頁) 3.王門阿拉塔專案會員契約書(見警二卷第466頁) 4.吳基福109年6月10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311頁) 寄回住宿券32張,取得32,000元 38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38、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黃博暐(告訴人) 350 萬元 102年12月2 日(25萬元)、103年1月3 日(220萬元)、103 年1月7 日(85萬元)、103 年9月20日(10萬元)、日期不詳(10萬元) 現金、匯款至A帳戶 70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3%代售手續費 50,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博暐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467至469頁) 2.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合約書5份(警二卷第470、473、475、477、478頁) 3.入會申請書(見警二卷第471、472、474、476頁) 4.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二卷第479至480頁) 5.黃博暐109年9月7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437頁) 寄回住宿券1,200 張,取得150萬元 39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39) 葉耿松(告訴人) 50萬元 103年4月9 日(30萬元)、103年4月17日(10萬元)、104 年6月30日(10萬元) 現金 10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3% 代售手續費 4萬2,800元 (證人警詢稱係5萬元,不符部分以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記載為準) 1.證人即告訴人葉耿松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481至483頁) 2.王門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二卷第484頁) 3.入會申請書、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合約書(見警二卷第485、487、489、490頁) 4.利得行銷有限公司支付證明聯(見警二卷第486、488頁) 5.葉耿松109年9月6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439頁) 寄回住宿券112張,取得159,978 元 40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40) 林宗勇 80萬元 103 年4月10日 現金 16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3%代售手續費 50,000元 1.證人林宗勇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491至493頁) 2.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合約書(見警二卷第494頁) 3.利得行銷有限公司支付證明聯(見警二卷第495頁) 4.入會申請書(見警二卷第496頁) 5.林宗勇109年7月15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323頁) 寄回住宿券270張,取得327,378 元 41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41) 陳寶元(告訴人) 10萬元 103 年 4月29日 現金 2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3%代售手續費 50,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寶元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497至499頁) 2.利得行銷有限公司支付證明聯(見警二卷第500頁) 3.入會申請書(見警二卷第501頁) 4.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合約書(見警二卷第502頁) 寄回住宿券12張,取得14,552元 42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42) 陳麵(告訴人) 5萬元 103年8月18日 現金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麵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504至506頁) 2.王門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二卷第507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二卷第508至509頁) 寄回住宿券19張,取得19,000元 43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43) 陳美(告訴人) 5萬元 103年7月15日 現金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美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510至512頁)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二卷第513頁) 寄回住宿券36張,取得36,000元 44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44) 梁奕泰 5萬元 103年6月26日 不詳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50,000元 1.證人梁奕泰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514至516頁) 2.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書(見警二卷第517頁) 3.梁奕泰109年6月10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289頁) 寄回住宿券15張,取得15,000元 45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45) 陳紹蓉 20萬元 103 年7月31日 不詳 4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3%代售手續費 50,000元 1.證人陳紹蓉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518至520頁) 2.入會申請書(見警二卷第521頁) 3.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合約書(見警二卷第522頁) 4.陳紹蓉109年6月09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291頁) 5.陳紹蓉提出之存摺影本(金訴二卷第293頁) 寄回住宿券48張,取得58,200元 46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46) 陳長泉 5萬元 103年5月21日 刷卡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5%代售手續費 50,000元 1.證人陳長泉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523至525頁) 2.入會申請書(見警二卷第526頁) 3.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書(見警二卷第527頁) 4.陳長泉109年6月10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309頁) 已使用14張住宿券 47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47) 黃秀勤(告訴人) 5萬元 103年6月10日 現金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 房次。
每3 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證人警詢稱係8萬元,不符部分以王門大酒店阿拉塔專案經銷權入會申請書記載為準) 1.證人即告訴人黃秀勤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528至530頁)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專案經銷權入會申請書(見警二卷第531頁) 3.會員經銷契約條款(見警二卷第532至533頁) 4.黃秀勤109年9月21日陳述書(見金訴二卷第449頁) 寄回住宿券18張,取得18,000元 48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48) 朱自強(告訴人) 10萬元 103年3月10日、103 年6月13日 現金 2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 房次。
每3 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證人警詢稱係8萬元,不符部分以王門大酒店阿拉塔專案經銷權入會申請書記載為準) 1.證人即告訴人朱自強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534至536頁)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專案經銷權入會申請書(見警二卷第537、538頁) 3.會員經銷契約條款(警二卷第539至540、541至542頁) 寄回住宿券36張,取得36,000元 49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49) 蔡恩正(告訴人) 65萬元 104年1月29日、104 年2月4日 現金 13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蔡恩正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543至545頁)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二卷第546、550頁) 3.會員契約條款、託售明細參考表(見警二卷第547至548、549、551至552頁) 寄回住宿券78張,取得78,000元 50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50) 李坤峰(告訴人) 65萬元 103 年 7月25日 現金 13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李坤峰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553至555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警二卷第556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警二卷第557至558頁) 4.王門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二卷第559頁) 寄回住宿券156張,取得156,000 元 51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51) 吳家妤 5萬元 103年8月5 日 刷卡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吳家妤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見警三卷第3至5頁,偵四卷第7頁正反面)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專案經銷權入會申請書(見警三卷第27頁 3.會員經銷契約條款(見警三卷第29至30頁) 4.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收據、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會員權利金收據(見警三卷第31、33頁) 5.統一發票(見警三卷第35頁) 6.委任託售單(見警三卷第37頁) 寄回住宿券12張,取得12,000元 52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52) 張玲華 50萬元 104 年 5月21日 匯款至B帳戶 10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張玲華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四卷第3至7頁) 2.會員契約條款(見警四卷第57至59頁) 3.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警四卷第61頁) 4.託售明細參考表(見警四卷第63頁) 5.統一發票(見警四卷第65頁) 6.權利金收據、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警四卷第67頁) 7.104年5月21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見警四卷第29頁) 無 53 (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53) 洪健焜(告訴人) 5萬元 105年9月 3 日 現金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洪健焜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偵三卷第9至10之1、32至33、61至62頁) 2.會員契約條款(見偵三卷第13至14頁) 3.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偵三卷第15頁) 4.託售明細參考表(見偵三卷第16頁) 5.王門大酒店暫收款證明、權利金收據、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偵三卷第16至17頁) 6.統一發票(見偵三卷第19頁) 7.中國信託銀行洪建焜帳戶明細(見偵三卷第20頁) 無 54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 林玉婷 70萬元 103年7月29日(1單位)、103 年10月27日(9單位)、104 年8月28日(4單位) 匯款至B帳戶5萬、45萬元,現金20萬元 14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3單位)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3份(見偵八卷第597、601、607) 2.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28、64、81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偵八卷第593至595、603至605、609至611頁) 4.103 年7 月2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4年8月28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見他四卷(一)第159頁、偵八卷第599 頁) 5.【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37至245頁) 6.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5、59、91頁) 託售12張,取得14,400元 55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5) 陶政雄(告訴人) 30萬元 104年7月10日 無摺存款至B帳戶 6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陶鄭雄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見他八卷第4、10 頁正反面)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八卷第5 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他八卷第6至7頁) 4.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32頁) 5.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宿券、權利金收據(見他八卷第20頁證物袋) 6.【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44頁) 7.104 年7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88頁) 託售18張,取得21,600元 56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6) 黃新益 70萬元 104 年6月30日 匯款至B帳戶 14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0元 1.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33頁) 2.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34頁) 3.104 年6 月3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黃新益身份證件、存摺影本(見他四卷(一)第121至123頁) 4.【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44 頁) 5.104年6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87頁) 託售42張,取得50,400元 57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8) 梁錦玉 5萬元 104 年6月6 日 無摺存款至B 帳戶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37頁) 2.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38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偵八卷第403至405頁) 4.【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44頁) 5.104 年6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86頁) 託售3 張,取得3,600元 58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9) 林科呈 50萬元 104 年4月24日 無摺存款至B 帳戶 10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 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39頁) 2.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40頁) 3.104 年4 月24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林科呈身份證件、存摺影本(見他四卷(一)第12至129 頁) 4.【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43 頁) 5.104 年4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83頁) 託售30張,取得36,000元 59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1) 侯莛哲 50萬元 104 年3月31日 無摺存款至B 帳戶 10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 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43頁) 2.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44頁) 3.侯莛哲身份證件、存摺影本(見他四卷(一)第130至131頁) 4.【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42 頁) 5.104 年3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81頁) 託售30張,取得36,000元 60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2) 邱翊誠 50萬元 104年3月31日 無摺存款至B帳戶 10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 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45頁) 2.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46頁) 3.104 年3 月31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邱翊誠身份證件、存摺影本(他四卷(一)第146至147 頁) 4.【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42頁) 5.104 年3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81頁) 託售30張,取得36,000元 61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5) 賴彥廷 40萬元 104年2月17日 無摺存款至B帳戶 8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51頁) 2.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52頁) 3.104 年2 月17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賴彥廷身份證件、存摺影本(見他四卷(一)第132至134 頁) 4.【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42頁) 5.104年2月份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78頁反) 託售24張,取得28,800元 62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7) 陳昱升 40萬元 104年2月2日 無摺存款至B帳戶 8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55頁) 2.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56頁) 3.104 年2 月2 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陳昱升身份證件、存摺影本(見他四卷(一)第135至136 頁) 4.【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他四卷(一)第241頁) 5.104 年2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78頁) 託售24張,取得28,800元 63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8) 劉致呈 50萬元 104年1月27日 匯款至B帳戶 10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57頁) 2.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58頁) 3.【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41頁) 4.104 年1 月業績統計表(偵四卷第77頁) 託售30張,取得36,000元 64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9) 陳鉉訓 40萬元 103年12月19日 無摺存款至B帳戶 8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59頁) 2.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60頁) 3.103 年12月19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本、陳炫訓身份證件、存摺影本(他四卷(一)第152至155 頁) 4.【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40頁) 5.103 年12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62頁反面) 託售24張,取得28,800元 65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0) 徐嘉珺 55萬元 103年6月30日(20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103年10月31日(5萬元) 匯款至D帳戶 11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單位)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61頁) 2.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62頁) 3.入會申請書(日期均103年6月30日)4份(見他四卷(一)第86至89頁) 4.104 年10月30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2份(見他四卷(一)第110 、115頁) 5.【D 帳戶】陽信商業銀行旗山分行104 年11月25日函檢送D帳戶104 年9 月至12月客戶對帳單(見他四卷(一)第232頁) 6.103年6 月、10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4、59頁) 託售3張,取得3,600元 66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1) 林寶貴 5萬元 103年10月27日 匯款至B帳戶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65頁) 2.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66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偵八卷第411至413頁) 4.【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38頁) 5.103 年10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9頁) 託售3張,取得3,600元 67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2) 朱耿宏 25萬元 103年10月7日 匯款至B帳戶 5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67頁) 2.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68頁) 3.【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38頁) 4.103 年10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8頁) 託售15張,取得18,000 元 68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3) 梁碧君 45萬元 103年10月7日 匯款至B帳戶 9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69頁) 2.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70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偵八卷第395頁) 4.【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38 頁) 5.103 年10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8頁) 託售27張,取得32,400 元 69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4) 吳希哲 30萬元 103年9月26日 匯款至B帳戶 6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71至72頁) 2.託售明細參考表(他見四卷(一)第73頁) 3.【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37頁) 4.103 年9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7頁) 無 70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5) 羅曉筑 10萬元 103年9月10日 無摺存款至B帳戶 2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76頁) 2.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77頁) 3.【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37頁) 4.103 年9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7頁) 無 71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6) 劉上賢 5萬元 103年9月1日 無摺存款至B帳戶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78頁) 2.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四卷(一)第79頁) 3.【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37頁) 4.103 年8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6頁) 無 72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7) 陳俐妤 300萬元 103年4月22日(50萬元)、103 年5月19日(30萬元)、103 年5月27日(30萬元)、103 年5月27日(20萬元)、103 年5月28日(50萬元)、103 年5月29日(20萬元)、103 年6月20日(35萬元)、103 年7月17日(5萬元)、103 年7月17日(50萬元)、103 年7月28日(10萬元) 50萬元匯款至B帳戶,其餘匯款或現金 60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4單位) 不明 不明 1.入會申請書10份(見他四卷(一)第82至84、91至92、94至97、101頁) 2.【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36頁) 3.103年4 月至7月業績統計表(偵四卷第51、52、54頁) 73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8) 林佑蓉 20萬元 103年7月1日 匯款 4 不明 不明 1.入會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85頁) 2.103 年7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5頁) 74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9) 蘇家漢 50萬元 103年6月30日 匯款50萬元至G帳戶 10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需付3 %代售手續費,1 個單位收回3 張。
5萬元 1.入會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90頁) 2.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合約書(見偵八卷第251頁) 3.託售明細參考表、委任託售單(見偵八卷第253、259頁) 4.支付證明聯(見偵八卷第255頁) 5.103 年06月30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八卷第257 頁) 6.103 年6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4頁) 無 75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0) 鄭賢騏 50萬元 103年5月28日 現金 10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需付3 %代售手續費,1 個單位收回3 張。
5萬元 1.入會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93頁) 2.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合約書(見偵八卷第367頁) 3.權利金收據、契約簽收單(見偵八卷第345頁) 4.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暫收款證明(偵八卷第373 頁) 5.託售明細參考表(見偵八卷第375頁) 6.103 年5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2頁) 無 76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1) 賴宏奇 45萬元 103年4月28日(20萬元)、103年4月30日(25萬元) 匯款 9 不明 不明 1.入會申請書2份(見他四卷(一)第98、100頁) 2.103年4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1頁) 77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3) 賴滿穗 10萬元 103年3月31日 現金 2 不明 不明 1.入會申請書(見他四卷(一)第102頁) 2.103年3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0頁) 78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7) 劉秀智(告訴人,已歿) 100萬元 103年10月30日 匯款至B帳戶 20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劉秀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見他六卷第4至5、31至33 頁)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六卷第28頁) 4.會員契約條款(見他六卷第25至26 頁) 5.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六卷第27頁) 6.103年10月3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八卷第167 頁) 7.統一發票影本、權利金收據(見偵八卷第175 頁) 8.【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38 頁) 9.103年10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9頁) 取回21萬6,000元 79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8) 蔡承翰 (告訴人) 120萬元 103 年6月9 日(10萬元)、103 年6月19日(10萬元)、103 年6月20日(30萬元)、103年7月30日(10萬元)、103 年9月1 日(30萬元)、103 年12月19日(30萬元) 匯款10萬元至G帳戶,其餘匯款或現金 24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1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蔡承翰於調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見他三卷第165至168 頁,他六卷第4至5、31至33 頁) 2.入會申請書5份(他六卷第7、10、13、19、24頁) 4.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合約書5份(他六卷第6、9、12、20、22頁) 5.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六卷第18頁) 6.支付證明聯(見偵八卷第201、207 頁) 7.會員契約條款(見他六卷第16-17 頁) 8.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六卷第8 、11、14、15、 21、23頁) 9.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偵八卷第193頁) 10.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八卷第211 頁) 11.權利金收據、統一發票(偵八卷第221 頁) 12.103年6月、7月、8月、12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4至56、62頁反面) 取回42萬元 80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9) 陳宜威(告訴人) 35萬元 103 年11月17日(1單位)、103 年12月29日(6單位) 匯款至B帳戶 7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宜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見他七卷第4至5、14至15頁)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2份(見偵八卷第379、385頁) 4.會員契約條款(見偵八卷第381至383、387至389 頁) 5.權利金收據2 紙(見他七卷第5頁) 6.王門大酒店住宿券(見他七卷證物袋) 7.【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39至240頁) 8.103年11月、12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60頁反面、63頁) 託售21張,應係取得25,200 元 81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43) 曾永隆 (告訴人) 110萬元 104年4月20日(90萬元)、104年10月28日匯款20萬元前某日 匯款至B帳戶、D帳戶 22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曾永隆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見他十二卷第4、13頁)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他十二卷第5頁) 4.會員契約條款(見他十二卷第9至10頁) 5.權利金收據、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他十二卷第6至7頁) 6.託售明細參考表(見他十二卷第8頁) 7.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見他十二卷第17頁) 8.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他十二卷第16頁) 9.曾永隆提出太平宜欣郵局存摺影本(他十二卷第15頁) 10.【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39 頁) 11.【D 帳戶】陽信商業銀行旗山分行104 年11月25日函檢送D帳戶客戶對帳單(見他四卷(一)第232 頁) 12.104 年4 月業績統計表(偵四卷第82頁反面) 取得2次6萬4,800元,合計12萬96,000元 82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44) 陳伯凱 45萬元 103 年11月13日、103 年11月20日、103 年11月25日 35萬元匯款至B帳戶,其餘不明 9 不明 不明 1.【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往來明細(他四卷(一)第237頁) 2.103年11月份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61頁) 3.「林副總」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74頁) 託售取得2萬1,000元 83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葉秋桂 10萬元 103年6月30日、103年10月20日 匯款 2 不明 不明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41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59至60頁) 3.「板橋」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64頁) 4.103年6月、10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4、58頁反面) 託售取得3,000元 84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何禹蓁 10萬元 103年9月20日 現金 2 不明 不明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43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60頁) 3.103 年9 月份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7頁) 85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楊家燕 5萬元 103年9月20日 現金 1 不明 不明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45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60頁) 3.103 年9 月份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7頁) 86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李建輝 5萬元 103年9月20日 現金 1 不明 不明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47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60頁) 3.103 年9 月份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7頁) 87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高嘉篲 70萬元 103 年11月19日、104 年3月29日、104 年5月10日、104 年7月15日、104 年8月31日 匯款 14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高嘉篲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他三卷第115至118、175至193頁) 2.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P49 頁) 3.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59至62 頁) 4.103年11月、104年3月、5月、7月、8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60頁反、81、84、88頁反面、90至91頁) 5.「板橋」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64-64 頁反) 託售42張,取得4萬2,000元 88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王綺雲 35萬元 104年8月30日 不明 7 不明 不明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51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61頁) 89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鄭雅安 5萬元 104年8月31日 匯款 1 不明 不明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53 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61頁) 3.104 年8 月份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91頁) 託售取得3,000元 90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黃懷葶 10萬元 104年9月24日 匯款 2 不明 不明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P55 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偵八卷第61頁)3.104 年9 月業績統計表(偵四卷第93頁) 託售取得6,000元 91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高啟倫 5萬元 104年5月20日 匯款 2 不明 不明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P57 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62頁) 3.104 年5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84頁反) 託售取得3,000元 92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莊凱翔 25萬元 103 年10月14日、104 年4月29日 匯款 5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莊凱翔於調詢之證述(見他三卷第141至144頁) 2.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67 頁) 3. 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74至75 頁) 4.103年10月、104年4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8頁反面、83頁) 託售15張,取得15,000元 93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周翁竹 10萬元 103年10月20日 匯款 2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不明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69 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74頁) 3.103 年10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8頁反面) 託售取得6,000元 94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周伯翰 15萬元 103年12月16日 匯款 3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不明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71 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74頁) 3.103 年12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62頁反) 託售取得9,000元 95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林俊廷 30萬元 103年9月26日 現金 6 不明 不明 1.委託書(見偵八卷第81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96頁) 3.103 年9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7頁) 96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倪百欣 10萬元 103年9月20日、103年10月20日 現金、匯款 2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不明 1.委託書(見偵八卷第83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96頁) 3.103年9月、10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7、58頁反面) 託售取得3,000元 97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張玉惠 5萬元 103年9月20日 現金 1 不明 不明 1.委託書(見偵八卷第85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96頁) 3.103 年9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7頁) 98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陳鈺錤 10萬元 104 年7月22日、104 年9月10日 匯款 2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不明 1.委託書(見偵八卷第87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97頁) 3.104年7月、9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89、92頁) 託售取得3,000元 99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劉勁佑 5萬元 104年4月15日 匯款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不明 1.委託書(見偵八卷第89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97頁) 3.104 年4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82頁反) 託售取得3,000元 100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王郁蓁 5萬元 103年11月19日 不明 1 不明 不明 1.委託書(見偵八卷第91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96頁) 101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劉權慰 60萬元 103 年6月30日、103 年9月1日、103 年9月1日 匯款 12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後改為1,000 元),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劉權慰於調詢之證述(見他三卷第137至140頁) 2.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93頁) 3.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95至96 頁) 4.103年6月、8月業績統計表(偵四卷第54、56頁) 託售取得金額不明 102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藍志凱 30萬元 103年9月1 日、103 年9月20日 匯款25萬元,現金5萬元 6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後改為1,000 元),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藍志凱於調詢之證述(見他三卷第145-148頁) 2.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109頁) 4.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124 頁) 5.103年8月、9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6至57頁) 託售取得金額不明 103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潘家偉 85萬元 103 年12月22日、104 年9月10日、104 年3月17日 匯款 17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不明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111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124至126頁) 3.103年12月、104年3月、9月業績統計表(偵四卷第63、80、92頁) 託售取得3萬9,000元 104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林秉漢 75萬元 104 年1月29日、104 年3月18日 匯款 15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不明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偵八卷第113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126 頁) 3.104年1月、3月業績統計表(偵四卷第77、80頁反面) 託售取得4萬5,000元 105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李威念 10萬元 104年5月20日 匯款 2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不明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115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125 頁) 3.104年5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84頁反) 託售取得6,000元 106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曾盟嘉 15萬元 104年8月11日 匯款 3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不明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117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125頁) 3.104年8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90頁反) 託售取得9,000元 107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劉昱辰 5萬元 103年12月8日 匯款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不明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偵八卷第119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124 頁) 3.103 年12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63頁) 託售取得3,000元 108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洪慧茹 30萬元 103 年3月31日、103 年4月24日 匯款10萬元至A 帳戶、匯款20萬元至 H帳戶 6 不明 不明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121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124 頁) 3.103年3月、4月業績統計表(偵四卷第50至51頁) 4.【A 帳戶】安泰商業銀行108 年01月02日函檢送A帳戶基本資料及102 年10月28日至107 年11月30日往來明細(見偵八卷第643頁) 5.【H 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2015年11月16日函檢送H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174-189 頁) 109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林鴻伸 220萬元 103 年3月31日、103 年5月22日、103 年6月9 日、103 年7月18日、103 年9月1日、104 年1月13日、104 年1月29日 匯款50萬元至A帳戶,其餘匯款帳戶不明 44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5萬元,後改為4萬2,800元 1.證人林鴻伸於調詢之證述(見他三卷第127至131頁 2.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133頁) 3.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135至137 頁) 4.103年3月、5月至7月、9月、104年1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0、52、54至56、77頁) 5.「板橋」業務統計表(見偵四卷第64頁反-65 頁) 6.【A 帳戶】安泰商業銀行108 年01月02日函檢送A帳戶基本資料及102 年10月28日至107 年11月30日往來明細(見偵八卷第643頁) 不明 110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李怡蓁 130萬元 103 年4月15日、103 年5月5 日、103 年7月21日、103 年12月16日、104 年3月17日 匯款35萬元至H 帳戶、無摺存款25萬元至B帳戶、其他匯款帳戶不明 26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李怡蓁於調詢之證述(見他三卷第133至136頁) 2.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143頁) 3.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147至150頁) 4.「板橋」業務統計表(見偵四卷第64頁) 5.103年5 月、7月、12月、104年3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2、55、62頁反面、80頁反面) 6.【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42 頁) 7.【H 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2015年11月16日函檢送H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183頁) 託售取得48,000元 111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黃冠麟 55萬元 104年8月20日 無摺存款至B帳戶 1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0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145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147至150 頁) 3.104年8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90頁反面) 4.【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45頁) 託售取得33,000元 112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何馨蕾 340萬元 103 年4月15日、103 年4月30日、103 年5月22日、103 年7月18日、103 年9月20日、103 年10月27日、104 年7月30日 現金、匯款 68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證人何馨蕾於調詢之證述(見他三卷第119至122 頁) 2.103年10月27日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會員契約條款(見他三卷第13、15至17頁) 3.利得行銷有限公司支付證明聯(見他三卷第19 頁) 4.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155頁) 6.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159至162 頁) 7.103年4月、5月、7月、9月、10月、104年7月業績統計表(偵四卷第51、52、55、57、59、88至89頁) 8.【F帳戶】F帳戶102年10月11日至107年11月30日交易明細及開戶基本資料(見偵八卷第649頁) 託售取得4萬5,000元 113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陳英吉 50萬元 103年8月6日 匯款 10 不明 不明 1.王門會員自救連署委託書(見偵八卷第157頁) 2.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會員名冊(北區)(見偵八卷第160頁) 3.103 年 8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 56 頁) 114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王立群 25萬元 103年12月22日 無摺存款至B帳戶 5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委託書(見偵八卷第233頁) 2.會員契約條款、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偵八卷第237至239、241 頁) 3.權利金收據、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契約簽收單(見偵八卷第243、245頁) 4.託售明細參考表(見偵八卷第 247 頁) 5.「台中」業務統計表(見偵四卷第 71 頁反面) 6.【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他四卷(一)第240頁) 7.103年12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63頁) 託售15張,取得1萬8,000元 115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徐彗珉 10萬元 103年8月29日 無摺存款10萬元至B 帳戶 2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委託書(見偵八卷第419頁)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偵八卷第 421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偵八卷第423至425 頁) 4.託售明細參考表(見偵八卷第427頁) 5.權利金收據、103 年 8 月29 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見偵八卷第 429 頁) 6.【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 104 年11 月 20 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37頁) 7.103 年8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6頁) 不明 116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盧佳慧 5萬元 103年8月29日 無摺存款5 萬元至B帳戶 1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委託書(見偵八卷第431頁)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偵八卷第433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偵八卷第435至437頁) 4.託售明細參考表(偵八卷第439頁) 5.權利金收據、103 年 8 月29 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見偵八卷第 441 頁) 6.【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 104 年11 月 20 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 237 頁) 7.103 年8 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6頁) 不明 117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瞿世華 100萬元 104年3月31日 匯款至B帳戶 20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委託書(見偵八卷第539頁)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見偵八卷第541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偵八卷第543至545頁) 4.【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 年11 月 20 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242頁) 5.104年3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81頁) 託售60張,取得7萬2,000元 118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陳彥穎 15萬元 103 年8月28日、103 年9月30日 匯款至B帳戶 3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00 元買回,1 個單位收回3 張。
4萬2,800元 1.委託書(見偵八卷第569頁) 2.王門大酒店阿拉塔會員專案申請書2份(見偵八卷第571、581頁) 3.會員契約條款(見偵八卷第573至575、577至579頁) 4.【B 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104年11 月20日函檢送B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見他四卷(一)第 238頁) 5.103年8月業績統計表(見偵四卷第56頁) 不明 119 (併辦意旨書事實欄未編號投資人) 黃聖恩 10萬元 103年1月13日 現金 2 3 年期專案每一個單位提供3 年共36房次。
每3個月未使用,每張以1,250 元買回,需付3 %代售手續費,1 個單位收回3 張。
5萬元 1.委託書(見偵八卷第583頁) 2.入會申請書(見偵八卷第587頁) 3.王門阿拉塔專案契約合約書(見偵八卷第589頁) 不明 合計 5,141萬2,000元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1 隨身碟1個 鍾菁玲 2 住宿券1批 王堯民 3 會員資料14卷 王堯民 4 阿拉塔專案佣金明細2冊 王堯民 5 阿拉塔專案會員匯款單1批 王堯民 6 阿拉塔專案抽佣憑證1冊 王堯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錄卷宗標目:
【起訴】 1.警一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警察局刑偵八(三)字第1053707554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一) 2.警二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警察局刑偵八(三)字第1053707554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二) 3.偵一卷: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764號卷 4.偵二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649號卷 5.警三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473826500號刑案偵查卷宗 6.他一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9552號卷 7.他二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0001號卷 8.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157號卷(影卷) 9.偵三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276號卷(影卷) 10.偵四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973號卷 1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94號卷 12.偵五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588號卷(影卷) 13.偵六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雄檢106年度偵字第11648號卷 14.警四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刑案偵查卷宗 1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087號卷 1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586號卷 【併辦】 1.他三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6329號卷 2.他四卷(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7149號卷一 3.他四卷(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7149號卷二 4.他五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7289號卷 5.他六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7387號卷 6.他七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7425號卷 7.他八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7426號卷 8.他九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96號卷 9.他十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572號卷 10.他十一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062號卷 11.他十二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3072號卷 1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5924號卷 1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5925號卷 1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5926號卷 1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5927號卷 16.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5928號卷 17.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5929號卷 18.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5930號卷 19.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5931號卷 2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5932號卷 21.偵七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606號卷 22.調偵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1590號卷 23.偵八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122號卷 24.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案卷 2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發查字第1號卷 26.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944號卷 27.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950號卷 28.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950號卷 【本院卷】 1.金訴一卷: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4號卷一 2.金訴二卷: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4號卷二 3.金訴三卷: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4號卷三 4.金訴四卷: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4號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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