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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靖如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張琳婕律師
廖柏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改行通常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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