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附民,125,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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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7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朱翠玲
潘俞安
莊翠珍
朱盈萍
被 告 高偉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人分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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