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附民,258,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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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劉少康
被 告 劉雪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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