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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66號
原 告 萬自立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鄭茂川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易字第156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則以:伊並未傷害原告,反係伊遭原告毆傷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茂川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56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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