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94號
原 告 徐蕾瑤
被 告 劉羿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之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徐蕾瑤(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3)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認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