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附民,537,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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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37號
原 告 陳政義

鄧政信
鄧政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周雪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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