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11號
原 告 陳吳美津
被 告 陳淑芬
洪武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8年度易字第5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