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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魏文鈺
被 告 楊于陞
賴振義
盧俊瑋
上列被告楊于陞等人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原訴字第10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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