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交簡,1206,2020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剴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金剴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金剴杰於民國109 年4月8日2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2樓之7住所內飲用米酒完畢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法定標準後,雖曾稍事休息,然應預見體內酒精成分可能尚未代謝完畢,竟仍基於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不確定故意,於翌(9)日12時許,在其吐氣酒精濃度仍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12時50分許,行經高雄市三民區永年街與延吉街1 巷口時,因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警方發現金剴杰身上散發酒氣,遂於同日13時10分許對其施以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克。

二、本案之證據,除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金剴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立法者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之成年人,且前因酒後駕車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竟無視於此,在酒測值達每公升0.58毫克之情形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市區道路,應予非難;

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未肇事,兼衡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265號
被 告 金剴杰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
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金剴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速偵字第48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至民國106年10月12日屆滿)。
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4月8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2樓之7住所內飲用米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翌(9)日凌晨0時許,在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9)日12時50分許,行經高雄市三民區永年街與延吉街1 巷口時,因未繫安全帶而為警攔查,發現金剴杰身上散發酒氣,並於同(9)日13時10分許施以檢測,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金剴杰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濃度測試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杜 妍 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