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交簡,1246,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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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佳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佳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佳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被告前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42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次復犯相同犯行,可見被告於前案執行後,仍未能確實理解自身行為之不當,經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刑罰反應力,認其法定本刑有加重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 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未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所為實非可取;

復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情節、本次酒駕幸未肇事之危害程度、除構成累犯之科刑紀錄外尚有他次酒駕前科之素行;

並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891號
被 告 楊佳傑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鎮○○路○○巷00號
居高雄市○鎮區○○○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佳傑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確定,於107 年1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9 年4 月20日12時許,在高雄市鼓山區美術館旁工地飲用啤酒,酒畢,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6時許,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16時47分許,行經高雄市三民區中華二路、九如三路口,因臉色泛紅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6時53分許施以檢測,得知楊佳傑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 毫克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佳傑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交通分隊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報告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洪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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