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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20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明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60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審交易字第25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明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被告郭明章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又被告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既再犯相同罪名案件,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尚有3次酒駕犯行,仍於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顯未能記取教訓,無視其他交通使用者及自己人身安全與財產法益,所為應予非難,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酒測值達每公升0.84毫克,兼衡被告自述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5601號
被 告 郭明章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明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8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確定,於108年8月9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3月4日凌晨0時3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一路南台店面飲酒,酒畢,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凌晨2時30分許,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電動自行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凌晨2時4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前,因行車搖擺不定為警盤查,並於同日凌晨3時2分許施以檢測,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4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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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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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告郭明章於警詢、偵詢時之供│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酒│
│ │述。 │後騎乘上開電動自行車上路│
│ │ │之事實。 │
├──┼──────────────┼────────────┤
│二 │酒精濃度測試單1張、高雄市政 │佐證被告酒後騎乘機車,經│
│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之│
│ │事件通知單影本1份。 │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84毫克│
│ │ │之事實。 │
├──┼──────────────┼────────────┤
│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1、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 │
│ │ │ 經高雄地院判決判處有 │
│ │ │ 期徒刑6月確定,並執行│
│ │ │ 完畢,再犯本件酒駕犯 │
│ │ │ 行之事實。 │
│ │ │2、第5次酒駕遭查獲之事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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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郭明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又被告前曾犯如事實欄所載之罪,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廖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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