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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2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2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文賢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文賢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12時許,在高雄市大寮區某工廠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18時17分許,行經高雄市前鎮區瑞福路與崗山南街口時,因左轉未顯示方向燈為警攔檢,經警發覺其身有酒味,並於同日18時2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5毫克,而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李文賢固坦承於前開時、地飲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遭攔查之事實,然辯稱:我要求測2 次,警察不要,我要求要喝水,警察也不給我喝云云。
經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地飲酒後騎車行駛於道路而為警查獲,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在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交通分隊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道路○○○○○○○○○○○號查詢機車車籍附卷可稽。
是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1.按「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2.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
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
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而其目的乃在於避免甫飲酒完畢後可能因口腔內仍有含酒精成分之物品殘留,致影響檢測結果,故要求有15分鐘之間隔使受測者可將該酒精殘留物自然吞嚥,或在飲酒結束未滿15分鐘之情況下,提供礦泉水使受測者以漱口之方式將該酒精殘留物加速吞嚥。
故若受測者確已飲酒結束超過15分鐘,本於吞嚥、呼吸等正常揮發、清除過程,縱有少數酒精殘餘在口腔、咽喉,亦已不致干擾測試數值,實施酒測前自無再預留15分鐘間隔,或提供礦泉水讓受測者漱口之必要。
2.經查,被告於109 年6 月23日17時40分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18時17分許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8時2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5毫克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在卷,且有前開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在卷可查(見警卷第9 頁),足見被告於接受員警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時,已距其飲酒結束時間超過15分鐘。
況被告於警詢中亦自承:警方有提供杯水讓我漱口後再對我實施酒測;
我要求再做第2 次酒測,員警不願意,我要求要飲用我自己的水,員警不願意,我就飲用員警所提供的水等語(見警卷第3 、4 頁)。
綜上所述,足認員警對被實施檢測時均依法辦理,是被告上開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4 年間已有酒後駕車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記錄,仍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之情形下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市區道路上,輕忽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所為實有非是;
兼衡被告犯後態度,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2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宛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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