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交簡,2230,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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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2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卓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2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卓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羅卓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交簡字第191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另併科罰金)確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之109 年7 月25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前已有多次酒後駕車之前科,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率爾於酒後騎車上路,足認其仍心存僥倖,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一般市區道路上,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2毫克,兼衡其自承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為中度身心障礙者、本件幸未肇致事故、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構成累犯之前科不予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昀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2657號
被 告 羅卓文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卓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自109年7月25日20時20分許至同日20時30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苓雅市場內飲用啤酒後,隨即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20時45分許,其行經高雄市○○區○○街000號前時,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經警於同日20時53分許對羅卓文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卓文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派出所酒精測試報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儀器器號:A170733號)、高雄市○○○○○○○○○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結果、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警員密錄器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謝 昀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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